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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钱可以要回来吗(我国非法集资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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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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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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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非法集资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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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都可以报案,报案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于已经立案非法集资案件,报案人无权取消报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报案后要多久能立案


1、一般情况下,在七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直播间里买的产品是假货找商家不承认怎么办


1、直播间里买的产品是假货找商家不承认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方发来货物不符是诈骗吗


对方发来货物不符不属于诈骗。属于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出现发货与实物不符的情形下,买卖双方自行进行沟通解决即可,可以视货不对板的程度要求卖方对买方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和补偿,或者退回钱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三项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钱宝系”案件启动集资参与人资金首次清退

中新社南京4月3日电 (记者 申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4月3日发布公告,被告人张小雷犯集资诈骗罪一案(简称“钱宝系”案件)集资参与人资金的首次清退工作于当日开始。该案查封、扣押的资产已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置变现的,将全部纳入清退资金范围,依照确定的统一清退比例进行清退。


根据此次公告内容,本次资金清退的对象为在首次信息登记核实阶段完成损失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包括由代理人代为完成损失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未在“钱宝案”案件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注册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虽已注册、但未完成损失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因不具备清退条件,暂不列入首次资金清退范围,相应权益予以保留。


据了解,本次资金清退由南京中院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清退比例,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在信息登记核实期间确认的损失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此外,目前尚有部分资产未能处置变现,法院将继续加大相关工作力度,并根据后续工作进度,适时开展下一步资金清退工作。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张小雷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开庭。据法院查明,被告人张小雷以常态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钱宝网”上“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的方式,在线上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019年6月21日,南京中院对该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


2023年1月4日,南京中院线上启动“钱宝系”案件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为清退工作进行前期准备。(完)


掌握这 28 个知识点,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2021年5月1日,我国首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对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3月1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开始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对2010年版的“《解释》”作出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对审判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为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结合《条例》和“新《解释》”,提炼出28个知识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知识。


问题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2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3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4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5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6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7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8


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题9


什么情况下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问题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问题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问题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问题14


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问题15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问题16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问题17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计算?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问题18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问题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非法集资提供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20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21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题22


清退集资资金的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问题23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问题24


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5


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6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问题27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28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2021年5月1日,我国首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对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3月1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开始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对2010年版的“《解释》”作出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对审判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为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结合《条例》和“新《解释》”,提炼出28个知识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知识。


问题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2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3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4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5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6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7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8


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题9


什么情况下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问题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问题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问题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问题14


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问题15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问题16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问题17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计算?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问题18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问题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非法集资提供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20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21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题22


清退集资资金的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问题23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问题24


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5


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6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问题27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28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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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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