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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离婚后可以要求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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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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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证据在离婚损害赔偿算有效证据吗

“捉奸”证据在离婚损害赔偿算有效证据吗

“捉奸”证据在离婚损害赔偿算有效证据吗?
不是与他人同居,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案情总结:
本案薇以“捉奸”的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案例:
薇(女)与林(男)的夫妻关系不睦,时常发生纠纷,薇怀疑其夫王某有外遇,2003年10月08日,薇发现林与静(女)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静家中,发现林、静二人正在床上睡起,双方于是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薇家人将林、静二人打伤后,当即报告了“110”。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将受伤的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
事后,薇向法院起诉与林离婚,并举出当晚将林、静二人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林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五千元。(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评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主要涉及对其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有配偶者很难再公开与他人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换句话说,当事人也不会蠢到明知要判刑还要等到判刑。但如果对“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的现象放纵不管,势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所以,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让过错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那其实是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也算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抚慰。
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所以,本案薇以“捉奸”的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外情及同居的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内容。


男子捉奸索赔被判刑,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游德福


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后路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并一直在坚持上诉和申诉。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这一申诉,维持原判。(12月24日《潇湘晨报》)


事件还要追索到去年3月28日,路某某发现妻子在送孩子上辅导班后,在孩子上课地点下方的酒店内,与另一名陌生男子开房。他设法进入房间内,发现妻子和对方赤身裸体躺在床上。撞见这一幕后,路某某曾打了对方男子一拳,对方曾提出要“补偿”他,路某某提出6万经济赔偿,对方通过向朋友借钱后,分三次转给他2.5万元。对方在事发约一个月后报警,路某某在与妻子张某进行离婚诉讼时对方律师出具报案回执后才得知这一情况,他随即前往当地派出所询问,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本来嘛,自己的妻子给丈夫带“绿帽子”,这是男人们难以接受的事情。而且,还捉奸在床、抓了现行,从社会情理上来说,陆某某是无辜的“受害者”,应该得到应有的“声援”。可为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还判处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呢?原来,“法不容情”。法院在一审判决时称,“被害人虽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6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


何谓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看来,法院给陆某某的刑罚是有理有据的。


在当下日益健全的法制社会大环境下,法律是主持正义的。本文涉及的路某某,在给自己维权的过程中,如果不要意气用事、“狮子大张口”要人家拿6万块,而是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在“举证”拍下捉奸在床的影像资料之后,交由法律机关的处置,则一定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得到精神损失赔偿金,就不至于反而把自己弄进“高墙”住半年了。所以说,男子捉奸索赔被判刑,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捉奸的要小心了!这5种情况捉奸的被判刑了

俗话说“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不少人怒火中烧,纠集闺蜜亲朋好友一块去捉奸!捉奸的目的无外乎两种:第一种是获取对方出轨的证据,为以后离婚做准备,第二种就是狠狠教训一下发生婚外情的二人,挽救濒临破裂的婚姻。老婆带领闺蜜亲朋好友捉奸暴打小三的新闻不绝于耳,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固然可气,但是也要选择合适的捉奸方法,以免捉奸不慎反被判刑。


案例一:老公带人捉奸暴打”小三”致死,被判故意伤害罪


2016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怀疑其妻王某与被害人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电话邀约周某2到盘县普古乡政府旁的周记坊牛肉馆内捉奸,在捉奸过程中卢某被周某某等人追至普古乡牛市场旁的玉米地中,周某某用木棒殴打卢某,将卢某打伤并离开现场,卢某被送普古乡卫生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左背部及四肢等多处致左侧血气胸、多处骨折、最终导致呼吸衰竭及创伤性休克死亡,卢某四肢损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使用木棒对卢某进行殴打,致卢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二:妻子带人捉奸,被判非法拘禁罪


2015年7月下旬,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小贺因怀疑丈夫阿峰有外遇,便找来阿裴、阿饶,一起对阿峰进行跟踪。7月23日约16时许,小贺发现丈夫入住了某航空酒店,便也入住了该酒店,并打电话请求朋友大甄帮忙,她则与阿裴、阿饶在酒店某房间等候。过了一会儿,大甄与另外5名男子先后到达该酒店409房间,准备帮助小贺捉奸。众人商定,等到次日凌晨再动手,以便捉奸在床。7月24日1时54分,小贺打电话报警,称要举报某航空酒店406房间有人提供色情服务,随后民警进入406房间对阿峰和女子小赵进行调查。当民警离开后,小贺等人趁阿峰还没有关房门冲入房间,小贺与大甄对被“捉奸在屋”的两人进行殴打。随后阿饶也进入406房间,并在小贺的授意下与大甄一起将小赵的双手按住,小贺则在阿饶、大甄的帮助下将小赵的衣服强行脱掉。大甄、阿裴用手机拍下小赵的裸照后,小贺采用扇耳光的方式逼迫小赵对自己的手机进行解锁,以便查看自己丈夫与小赵的聊天内容。阿裴、阿饶则对手机内容进行拍照。之后,4人轮番对小赵进行看管,而其他被叫来帮忙的5人则到409房休息。上午8时许,阿峰的母亲来到酒店,阿峰和母亲在与小贺一方协商后离开。直至当日10时左右,小赵才被准许离开406房。本以为是全面“胜利”的小贺,却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的罪名起诉。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认为,小贺、阿甄、阿裴、阿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小贺、阿甄、阿裴被判处管制1年零8个月,阿饶则被判处管制1年。


案例三:破门而入捉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小王与妻子小娟都是广州市人,他们因感情问题早已有了隔阂,小娟想离婚,小王却不愿意。于是小娟在外租了间房子,经常去那里住,妻子这一举动,让小王渐渐生疑。一天,小王伙同阿祥等人以捉奸为由,未经小娟允许,强行踹开入小娟在外租住的房子大门。小王等冲进屋内后发现,屋内果然还有一名男子小焕。小王气不打一处来,与前来捉奸的众人殴打了小娟和小焕,致二人受轻微伤。后警方到场,将小王等人抓获。小王本是理直气壮地抓奸,不料却收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小王和阿祥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小王对检方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小王非法闯入的动机是为了挽救其婚姻,有别于一般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且小娟已谅解小王,加上其自愿认罪,是初犯,请求对小王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阿祥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等,判处小王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阿祥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四:捉奸暴利殴打索取钱财,被判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石某某的二哥石某甲听说其妻子李某与姚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遂叫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胞兄石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去捉奸。2013年3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及石某乙获知李某与姚某住在一起的消息后,遂赶到本县龙胜镇桂龙路交通巷姚某的住处,踢门进入姚某的租房内,对姚某进行殴打,并提出要姚某给5万元私了。姚某被迫将一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石某某并告诉其密码,被告人石某某持银行卡到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3000元。回到姚某的住处后,被告人石某某武志与石某乙逼迫姚某写下一张欠石某甲人民币47000元的欠条,后两人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将索要的人民币3000元及欠条退还给姚某,并取得了姚某的谅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武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五:捉奸拍裸照原配被小三起诉


今年40多岁的唐小姐是福建人,10年前,她与年龄相仿的朱先生结婚,并生有一子。近年来,朱先生的事业蒸蒸日上,在外地办起了工厂,但因为工作需要,他长期住在外地工厂,与妻子两地分居。时常陪伴在朱先生身旁的,是30多岁秘书颜小姐。由于工作关系,两人交流越来越多,久而久之竟发生了恋情,并且同居。唐小姐渐渐感觉到,丈夫每次从外地回家对她都很冷淡,因此对丈夫起了疑心。不久后,朱先生与颜小姐的恋情传到唐小姐的耳中。自此,夫妻间多次吵架,唐小姐提出离婚,可朱先生不同意。于是,唐小姐叫弟弟帮忙“监视”朱先生和颜小姐的行踪。很快,唐小姐的弟弟发现,姐夫朱先生与颜小姐进入某酒店开房,立马通知姐姐。当晚10时许,朱小姐带上相机与其弟弟等三人,强行闯入朱先生所住的房间,并用相机拍下了朱先生与颜小姐在一起的裸照。随后,双方发生了一番争吵。唐某当即要求离婚,朱某考虑会影响孩子,不同意离婚。眼看私下协商离婚不成,唐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同时要求丈夫提供经济补偿20000元。唐小姐在法庭上提供了丈夫与颜小姐在酒店中的裸照,这一下颜小姐不干了,她宣称唐小姐的行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也告上法院,要求唐小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全部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她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两个方面。在本案中,从唐小姐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唐小姐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丈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唐小姐主观上没有披露颜某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颜小姐社会评价度的降低。唐小姐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唐小姐的拍照行为不构成侮辱。但是,唐小姐未经许可且未获法律授权就带人强行进入颜小姐所住的酒店,扰乱了颜小姐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颜小姐赔礼道歉。最终,在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三人在诉前达成私下和解协议,朱先生表示愿意与唐小姐离婚,同时给予经济补偿金2万元,唐小姐向颜小姐赔礼道歉。


看完上面的案例,不禁感叹,这捉奸还真是一个技术活,捉奸有风险,捉奸需谨慎!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俗话说“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不少人怒火中烧,纠集闺蜜亲朋好友一块去捉奸!捉奸的目的无外乎两种:第一种是获取对方出轨的证据,为以后离婚做准备,第二种就是狠狠教训一下发生婚外情的二人,挽救濒临破裂的婚姻。老婆带领闺蜜亲朋好友捉奸暴打小三的新闻不绝于耳,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固然可气,但是也要选择合适的捉奸方法,以免捉奸不慎反被判刑。


案例一:老公带人捉奸暴打”小三”致死,被判故意伤害罪


2016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怀疑其妻王某与被害人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电话邀约周某2到盘县普古乡政府旁的周记坊牛肉馆内捉奸,在捉奸过程中卢某被周某某等人追至普古乡牛市场旁的玉米地中,周某某用木棒殴打卢某,将卢某打伤并离开现场,卢某被送普古乡卫生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左背部及四肢等多处致左侧血气胸、多处骨折、最终导致呼吸衰竭及创伤性休克死亡,卢某四肢损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使用木棒对卢某进行殴打,致卢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二:妻子带人捉奸,被判非法拘禁罪


2015年7月下旬,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小贺因怀疑丈夫阿峰有外遇,便找来阿裴、阿饶,一起对阿峰进行跟踪。7月23日约16时许,小贺发现丈夫入住了某航空酒店,便也入住了该酒店,并打电话请求朋友大甄帮忙,她则与阿裴、阿饶在酒店某房间等候。过了一会儿,大甄与另外5名男子先后到达该酒店409房间,准备帮助小贺捉奸。众人商定,等到次日凌晨再动手,以便捉奸在床。7月24日1时54分,小贺打电话报警,称要举报某航空酒店406房间有人提供色情服务,随后民警进入406房间对阿峰和女子小赵进行调查。当民警离开后,小贺等人趁阿峰还没有关房门冲入房间,小贺与大甄对被“捉奸在屋”的两人进行殴打。随后阿饶也进入406房间,并在小贺的授意下与大甄一起将小赵的双手按住,小贺则在阿饶、大甄的帮助下将小赵的衣服强行脱掉。大甄、阿裴用手机拍下小赵的裸照后,小贺采用扇耳光的方式逼迫小赵对自己的手机进行解锁,以便查看自己丈夫与小赵的聊天内容。阿裴、阿饶则对手机内容进行拍照。之后,4人轮番对小赵进行看管,而其他被叫来帮忙的5人则到409房休息。上午8时许,阿峰的母亲来到酒店,阿峰和母亲在与小贺一方协商后离开。直至当日10时左右,小赵才被准许离开406房。本以为是全面“胜利”的小贺,却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的罪名起诉。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认为,小贺、阿甄、阿裴、阿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小贺、阿甄、阿裴被判处管制1年零8个月,阿饶则被判处管制1年。


案例三:破门而入捉奸,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小王与妻子小娟都是广州市人,他们因感情问题早已有了隔阂,小娟想离婚,小王却不愿意。于是小娟在外租了间房子,经常去那里住,妻子这一举动,让小王渐渐生疑。一天,小王伙同阿祥等人以捉奸为由,未经小娟允许,强行踹开入小娟在外租住的房子大门。小王等冲进屋内后发现,屋内果然还有一名男子小焕。小王气不打一处来,与前来捉奸的众人殴打了小娟和小焕,致二人受轻微伤。后警方到场,将小王等人抓获。小王本是理直气壮地抓奸,不料却收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小王和阿祥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小王对检方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小王非法闯入的动机是为了挽救其婚姻,有别于一般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且小娟已谅解小王,加上其自愿认罪,是初犯,请求对小王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阿祥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等,判处小王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阿祥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四:捉奸暴利殴打索取钱财,被判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石某某的二哥石某甲听说其妻子李某与姚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遂叫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胞兄石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去捉奸。2013年3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及石某乙获知李某与姚某住在一起的消息后,遂赶到本县龙胜镇桂龙路交通巷姚某的住处,踢门进入姚某的租房内,对姚某进行殴打,并提出要姚某给5万元私了。姚某被迫将一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石某某并告诉其密码,被告人石某某持银行卡到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3000元。回到姚某的住处后,被告人石某某武志与石某乙逼迫姚某写下一张欠石某甲人民币47000元的欠条,后两人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将索要的人民币3000元及欠条退还给姚某,并取得了姚某的谅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武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五:捉奸拍裸照原配被小三起诉


今年40多岁的唐小姐是福建人,10年前,她与年龄相仿的朱先生结婚,并生有一子。近年来,朱先生的事业蒸蒸日上,在外地办起了工厂,但因为工作需要,他长期住在外地工厂,与妻子两地分居。时常陪伴在朱先生身旁的,是30多岁秘书颜小姐。由于工作关系,两人交流越来越多,久而久之竟发生了恋情,并且同居。唐小姐渐渐感觉到,丈夫每次从外地回家对她都很冷淡,因此对丈夫起了疑心。不久后,朱先生与颜小姐的恋情传到唐小姐的耳中。自此,夫妻间多次吵架,唐小姐提出离婚,可朱先生不同意。于是,唐小姐叫弟弟帮忙“监视”朱先生和颜小姐的行踪。很快,唐小姐的弟弟发现,姐夫朱先生与颜小姐进入某酒店开房,立马通知姐姐。当晚10时许,朱小姐带上相机与其弟弟等三人,强行闯入朱先生所住的房间,并用相机拍下了朱先生与颜小姐在一起的裸照。随后,双方发生了一番争吵。唐某当即要求离婚,朱某考虑会影响孩子,不同意离婚。眼看私下协商离婚不成,唐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同时要求丈夫提供经济补偿20000元。唐小姐在法庭上提供了丈夫与颜小姐在酒店中的裸照,这一下颜小姐不干了,她宣称唐小姐的行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也告上法院,要求唐小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全部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她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两个方面。在本案中,从唐小姐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唐小姐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丈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唐小姐主观上没有披露颜某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颜小姐社会评价度的降低。唐小姐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唐小姐的拍照行为不构成侮辱。但是,唐小姐未经许可且未获法律授权就带人强行进入颜小姐所住的酒店,扰乱了颜小姐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颜小姐赔礼道歉。最终,在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三人在诉前达成私下和解协议,朱先生表示愿意与唐小姐离婚,同时给予经济补偿金2万元,唐小姐向颜小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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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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