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了一款,列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之后,作为“之一”,实际上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即危险作业罪。因此,危险作业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关罪名的司法适用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一、危险作业罪的性质和司法实践
(一)危险犯的基本逻辑和内在机理
危险作业罪是危险犯,纵观我国刑法,危险犯不在少数。危险犯应当归入结果犯和法定犯,一般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危险犯的本质属性是结果犯,无行为则无犯罪。危险犯首先必须具有危害行为,这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危险犯和行为犯、结果犯之间的关系。行为犯一旦实施某种行为即成立既遂,无需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绑架罪即是适例。而结果犯则需要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成立既遂。至于危险犯,是将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对法益具有某种紧迫的危险,也属于结果犯范畴,与实害犯对应。
危险犯的显著特征是法定犯。法定犯是自然犯的对称,又称为行政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该类犯罪往往是为了适应社会形势或者为了贯彻行政措施而由刑法作出的特别规定。危险犯是未遂犯的既遂化,是刑事处罚早期化的重要表现,根源在于如果坐等该类犯罪严重后果发生后,刑法才介入其中,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此,危险犯的设置将刑法堵截犯罪的防线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进言之,某些危险犯甚至对传统刑法理论有所突破乃至颠覆,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为过失犯成为危险犯在刑法中较为鲜见。
对危险犯的分类具有多重性。根据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危险犯可以分为狭义的危险犯和广义的危险犯。广义的危险犯还包括未遂犯、预备犯和中止犯。根据主体的不同,危险犯可以分为自然人危险犯和单位危险犯。根据主观方面的不同,可以分为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危险程度较高,刑法除了规定行为要件,还规定了危险状态要件,适例是破坏交通设施罪。而抽象的危险犯危险程度较低,刑法仅仅规定了行为要件,适例是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规制
1.罪与非罪界限
危险作业罪保护的法益是生产、作业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权益,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四个方面,即必须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条文规定的法定三种情形之一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该罪。进言之,该罪的主体属于身份犯,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等损害结果业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作业的行为会给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险状态的发生。
2.此罪与彼罪区分
首先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分。虽然均为安全生产犯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下,客观上均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均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主体均为特殊主体,但是两者存在较大区别。客观方面,危险作业罪刑法框定了三种情形,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特别限定。后果要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害犯,需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险作业罪是危险犯,仅需有相关后果的现实危险。主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而危险作业罪是故意犯罪。
其次是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原先对于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危化品的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现在有了危险作业罪,尽管该罪名相关条文的项前规定中表述为“生产、作业”,但是在第三种情形中又有“经营”的字眼,故而,危险作业罪也能规制相关经营行为。同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危化品,今后应当考虑适用危险作业罪。对于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该种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应当适用危险作业罪进行定罪处罚,毕竟相较于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
3.对于“现实危险”的证明
对于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采用推定的原则,即其危险是法律的推定,只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构成犯罪,无须审查和判断是否具有危险状态以及危害行为和危险状态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出反证,有较为充足、合乎情理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具有危险性,则可予以推翻。对于具体危险犯,则需要有关事实证据作为支撑,依靠充分证据综合认定具体危险的客观存在,才能证明构成犯罪。具体到危险作业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比如行为的方式、工具、具体表现、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物的性质、结构、数量、储存工具、行为的时间、地点、人流量、外部环境等各方因素,全面综合判断危害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及其概率。若只考虑是否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而不考虑是否具有现实危险,容易遭遇无罪判决或者发生出入人罪的风险。
二、其他安全生产罪名的法律适用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实务中运用较为广泛,且争议颇多。鉴于与危险作业罪也具有内在的联系和契合,有必要重点围绕这两个罪名作出探讨。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正确运用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认定
关于刑法条文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范围,主要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安全管理规定只限于法律法规,而“广义说”认为还包括行业管理协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生产作业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持“狭义说”学者的理由是必须坚持罪刑法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只能由法律确定,而持“广义说”的论者认为法律无法对各行各业的具体情况作出穷尽一切的规定,而且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较强的规定。相较而言,笔者支持和提倡“广义说”,原因在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我国产业结构处于转型升级期,法律具有抽象性和滞后性,由行业管理协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生产作业单位作出细密化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但是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不能与现有法律相冲突。
2.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科学态度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归为鉴定意见,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基于分析论证得出的一种特殊鉴定。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运用,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对其“证据三性”及证据载体是否真实和证明内容是否可靠作出判断。譬如事故报告所记载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背后有实际控制人,比如事故报告根据违规行为作出的责任划分不合理,再比如事故报告仅仅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而遗漏建议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及时发现和纠正。
3.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关系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和保护法益大致相同,而且在行为特征上也存在竞合,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必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需要追问的是,两个罪名到底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法条竞合属于静态重合,即一个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之间是从属的关系,而且保护的法益基本相同。而想象竞合是动态竞合,即一个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之间完全属于并列关系,而且保护的法益也不尽相同。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一个行为若仅仅是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应当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同时违反了其他国家安全管理规定或者仅仅违反了其他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则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安全生产有关渎职犯罪的刑法规制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除了事故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司法追责也会纳入考量范围。然而,有关公职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名,尤其是公职人员与安全生产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需要细致分析,但其间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论和困惑。
1.玩忽职守罪的正确选择适用
司法实践中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公职人员随意适用玩忽职守罪的情况,亟需对以下几个方面特别关注:一是杜绝将业务过失和工作失误混为一谈。工作失误并非罪过形式,而是指由于工作能力不强等客观因素或者原因,尽管也发生了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是不应当“唯结果论”。二是避免将本应适用其他特殊渎职罪名进行追责规制转而动用玩忽职守罪。刑法经过多次修改,特殊领域专门的玩忽职守罪名不断增加和扩容。这些罪名所涉及的行为较为常见,而且由于社会危害性大,所以法定刑普遍较玩忽职守罪重。司法实践中或者由于疏漏,或者由于为了实现不得不惩处同时尽可能轻处的目的,适用了轻罪名玩忽职守罪,这种倾向应当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杜绝,避免错误司法和司法不公。三是防止本应适用玩忽职守罪时不当将其放弃或者排除,防止仅凭已经有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刑罚追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受到政务、纪律处分,便不当地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科以刑罚,从而轻纵犯罪。
2.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准确判断
关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可谓诸说林立。一是条件说。该说主张只要存在“若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无限扩大了因果关系,在现代社会不利于调动公职人员积极性,容易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二是原因说,认为应当选择最重要、最核心的条件作为原因。原因说存在判断困难的问题,而且也忽视了渎职犯罪往往多因一果的客观情况。三是因果关系中断说,认为应当考察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若属异常,则中断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断说在承认因果关系后又否认因果关系,前后矛盾,对何为“异常”说不清、道不明。四是双层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包括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次,然而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中极其容易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淖。五是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我国占据通说的地位,必然偶然因果说与条件说并无本质差异,并没有能够提供合理可行的判断标准。笔者主张和倡导客观归责理论,该理论具有可操作性、和结果无价值天然契合、暗含入罪和出罪双功能等优势。具体而言,客观归责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因果层次,与条件说无异;第二层次是客观归责层次,包含制造了危险、实现了危险、以及属于构成要件规范范围并排除被害人自我答责。
三、安全生产罪名相关法律亟需完善
(一)秉持刑事处罚早期化理念
安全生产犯罪往往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然而,在结果发生之前欲对危险行为进行入罪和刑事处罚并不顺畅。因为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欲认定为预备犯或者未遂犯缺乏路径。故而,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民众,均对事先预防有着十分强烈期待。刑事立法应当对危险生产行为进行全面厘清和准确界定,作出告示和指引,方能避免在行为人铸成大错时才“秋后算账”。在安全生产领域尤其需要贯彻落实刑事处罚早期化理念,进一步增加设置和完善有关危险犯罪名。安全生产过程中,风险主要
(二)适当加重安全生产犯罪刑度
安全生产犯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相较于一般过失犯罪,往往后果严重。一般过失犯罪主要见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被害人往往只有一人;而安全生产犯罪死伤多人乃至数十人并不鲜见,经济损失常达到几百万甚至更多。但是,对比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考虑的是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只有在情节较轻时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般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因此,笔者建议加重安全生产犯罪刑罚力度,应当对刑档和刑期进行调整和升级,至少不低于一般过失犯罪。
(三)将单位规定为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原先的特殊主体调整为一般自然人无疑具有时代进步意义,但这并不彻底。罗马法中单位不能犯罪的原则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松动,刑法规定单位为犯罪主体的目的在于控制企业活动和规范企业行为。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均是重大责任事故的重要载体,而且重大责任事故罪完全有可能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而不仅仅囿于个人意志,所以,建议将单位纳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范畴。所有安全生产犯罪有关罪名中,只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立犯罪,建议将单位纳入所有安全生产犯罪之中,严格区分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强化单位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增加安全生产犯罪罚金刑的规定
我国罚金刑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中也踪迹可觅,这些罪名基本上是故意犯罪。而安全生产犯罪与逐利性存在关联,由于急功近利造成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漠视或者掉以轻心,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罚金有无缴纳以及多寡也在某种意义上体现认罪悔罪的态度。当然,有观点认为安全生产事故已经造成经济直接或者间接的重创,再科以罚金会导致被告人不堪重负,妨害其东山再起,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笔者认为也不乏经济实力雄厚者,或曰有能力承担罚金刑者,笔者建议将罚金刑写入条文,使用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立法方式,增加立法的灵活性,以期满足客观所需。
网上流传一份央企分公司的文件
这是关于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备考通知
文件要求考前3天员工可脱产备考
考试通过后可报销5000培训费
并且一次性奖励30000元
在公司注册后每月补贴2000元
直接纳入安全总监后备人才库
简直就是传说中“别人家”的公司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关于做好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备考的通知
江苏分公司所属各项目:
2019年11月16日、17日将逬行中级注册安全工裎师考试,为贯彻落实华东公司《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培训及取证》 的通知要求,提高分公司注册安全工裎师执业资格人员数量,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水平,现就考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项目积校鼓励报考人员认真备考,即日起各项目结合施工任务合理预留报考人员复习时间,考前3天报考人员全面脱产备考;
2、取得注册安全工裎师执业资格人员除依据华东公司《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培训及取证》文件报销培训费(报销额度上限为5000元),一次性奖励30000元经济奖励,在公司成功注册后每月证书补助2000元外,岗位工资上调一级,但不得超过班子成员;
3、取证通过人员直接纳入分公司安全总监后备人才库,新项目人员任用优先考虑。
中建二局江苏分公司安监部
2019年10月31日
2019《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重点
1、法律规范3要素:假定(必要条件)、处理、制裁;
2、特种作业证:有效期6年,3年复审1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提前3个月前复审,延期3年。(3个“3”)
3、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①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4、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①国务院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剧毒化学品;
5、危险化学品申办程序:
①使用危化品单位:向设区市级安监申请——45日内作出决定;
②经营危化品单位:向设区市级安监申请——30日内作出决定;
③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向县级公安机关——3日内作出决定;
④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向县级公安机关——7日内作出决定;
6、烟花爆竹申办程序:
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向设区市级安监初审(20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45日内作出决定;
②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向县级公安机关——3日内作出决定;3日内收货人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③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分级向公安机关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
7、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程序:
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45日内作出决定;
②安全许可: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③工商登记:取得安全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④备案:登记后,3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资金未按规定投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投入必要的资金;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④不够刑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至20万罚款。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投入必要的资金;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④不够刑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至20万罚款。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订立协议,免去自身责任的:①协议无效;②处2万至10万元罚款;
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逃匿的、瞒报、谎报、拖延不报:①给予降职、撤职处分;②对逃匿处15日以下拘留;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没有危险品经营单位、更没有使用单位)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11、矿山违法责任: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①责令停止施工;②拒不执行的,提请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生产的:
①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
②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2、区分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安全要求及防火防爆要求:
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展、码头;
应符合消防安全及防火防爆要求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消防审核: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13、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①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 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③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注意定语)大型企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4、消防违法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30万罚款:不合格后擅自使用的;
处以5000元罚款:建设单位未将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或竣工后未备案的;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至10万罚款:参见单位降低标准的;
处以500元罚款(个人):
①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⑤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①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5、突发事件预警等级: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一级为最高级;
16、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已实施犯罪,被迫未遂)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7、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
定义: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点: “全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过失”;
1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设施)
定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特点:因硬件设施不到位,只处罚负责人,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此属于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定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有结果)
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点: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2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定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特点: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及其他责任主管人员的过失;
22、不报、谎报事故罪:
定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特点:侵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故意”;
23、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 131)
①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②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③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④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⑤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情节特别严重—— 313):
①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②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24、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责令改正、关闭。
25、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
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26、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部行使;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为3万以下,超过限额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27、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
减轻处罚:法定处罚幅度外,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可以降低)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8、不予处罚的情况:
①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的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9、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30、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组织要求:7日内通知,3日内提出,公开举行,委托1、2代理人;
31、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注: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机关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2、《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行政许可分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一般许可:不需要特殊条件,防止危险,没有数量限制。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
特许:比一般许可严格,适用范围更窄,稀缺资源。通过招标、拍卖;
认可: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通过考试、考核决定。如:各资格考试等;
核准:验收、核对、判断、审查,如:各个验收;
登记:形式检查,如:婚姻登记、财产登记;
34、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①法律:可以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②行政法规:除法律设定外,还可以设定其他许可;
③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立法权;
④ 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不属于立法权,不包含在许可设定权范围内。
35、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
及时告知不受理;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直接接受申请;
36、女工保护:经期、怀孕、哺乳1岁---不可3级;怀孕7 哺乳1---不可夜班;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平时是4级)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7、未成年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与经期、怀孕、哺乳一样)
38、职业病工作场所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措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⑤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39、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行性论证阶段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部门30日内审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40、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督管理审查。
41、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
用人单位应当在荧幕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运输、储存的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报警装置,保证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职业病危害的化学材料,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送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登记注册文件、批准进口的文件。
42、职业病健康检查——省级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诊疗;
43、职业病防治费用——属于生产成本
用于防治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的费用,可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4、职业病诊断——省级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诊断;
4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时限自收到申请45工作日内。注:补齐资料齐全后,日期开始计算;需要纠正的,重新申请;需要检测的,拿到检测报告后,日期开始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免审延续:①生产状况良好;②没有死亡事故;
两级发证:由省级初审、国家级发证;
①煤矿企业——国家煤监局发证;
②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国家安监发证;
③建筑企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住建部)
④中央企业:总 集团公司、一级上市公司、中央管理的总厂;——国务院发证;
一级发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合适的日期=发证日期 3年后-3个月(注意)
46、国务院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①超能力:超过年产、月超过10%;
②超定员:同一层3~5个同时作业、井下超员、未设(检修)提升设备;
③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无防毒措施、无瓦斯监控设备;
④年产超过6万吨没有双回路;有两个回路取自一个供电所;
⑥ 通风量不足、超层越界开采、使用淘汰设备、没有2个安全出口;
煤矿五证一照:
“一照”:营业执照;
“五证”:
①采矿许可证:县级-国土——颁发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颁发
③煤矿生产许可证:【设区市级】-煤炭管理部门——颁发
④矿长资格证: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颁发
⑤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颁发
煤矿停产整顿两项措施:①暂扣五证一照、②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关闭的情形:(人民政府有权关闭-7日做决定)(60日内复查验收)
①停产整顿整改不合格的;
②责令停产后私自生产的;
③3个月内2次发生重大隐患的;(5年内不能担任矿长)
④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⑤存在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的;
煤矿关闭后的要求:
①销证照、②停止供应火工用品、③停电拆设备、④平井口、⑤妥善遣散人员;
47、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开工前报送安全措施资料: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拆除工程:发包有资质施工单位,开工前15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员配备办法:
①1万㎡以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不少于2人;
③5万以上——不少于3人;
④专业承包——1人;
⑤劳务分包:50人-1名、50~200-2名、200以上-3名;(千分之五)
4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点)1年
不适用于《危化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公安部门: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
质检部门:进口危化品及包装实施检验;
交通管理部门:道、水路运输许可 (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申报员、集装箱检查员)——资格认定;
危化品安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报设区市级安监-45天内审查完毕;
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施工单位施工前7天谴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安监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通报给①同级工信部、②环保部门、③公安部门;
危化品包装、容器企业: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重复使用包装,保存记录2年;
危化品存储选址安全距离(500米):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车站、码头、饮用水源、居住区、农田保护区、河流、军事;
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3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报县级安监备案;港口内企业,报港口备案;配备安全机构、专职安全员;(必看)应急预案最少3年修订;
危化品存储:专用库房、场地、储存室、专人负责管理;(4专)
重大危险源危化品:
①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③ 县级安监备案:存储数量、地点、管理人员情况;
剧毒化学品购买申办条件:(必看)
①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用途、品种、数量说明;
④ 经办人身份证明;
危化品购买事项:(必看)
①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②记录购买品种、数量、用途;
③证明文件保存不得少于1年;
⑤ 售 购买单位向县级公安备案(品种、数量、流向信息)
道路水路运输: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申报员、集装箱检查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资格认定;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剧毒)
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财务担保证明;
危化品相关许可证统计(必看)
4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许可制度:生产、经营、运输、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人员,经设区市级安监考核。
烟花爆竹产品上:标志燃放说明,包装物上印制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托运人--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必看)
(到达后,收货人3日内,核销运输许可证)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种类、规格、 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统计(必看)
5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应采用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信息保存2年
民用爆炸物相关许可证统计(必看)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市级公安部门-考核;
51、特种设备安全法 (30日比较多)
特种设备:
①锅炉:容积≥30L;
②压力管道:工作压力≥0.1MPa;
③压力容器;工作压力≥0.1MPa;
④电梯、⑤起重机械(0.5t)、⑥客运索道、⑦大型游乐设施、⑧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超过5km/h);
不是特种设备:军事、核、航空、铁路、海上、矿山、机场相关设备;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耗能的设计文件,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核准的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制造。(必看)
特种设备附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维修说明、检验证明;
维修单位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监许可。
特种设备配备安全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配备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
定期公布(安监):
①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情况;
②事故情况、特点、原因、防范;
③能效状况;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无县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②重大事故——国务院安监
③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④ 一般事故——设区市级;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单位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监部门。(30日内移交资料给使用单位)
5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作业场所要求:不得住人、隔离、通风、报警、撤离通道、泄险区;
有毒作业场所:(黄色警示线)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
高毒作业场所:(红色警示线)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通讯报警设备;
职业健康监督档案:劳动者中毒接触史、场所检测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诊疗健康资料;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检测——1月1次;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6个月1次;
5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特大):特大火灾、特大交通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 危化品特大安全事故、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5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调查:“按级别国、省、市、县”
①特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报告至---国务院安监)
②重大:省级人民政府;(报告至---国务院安监)
③较大:市级人民政府;(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④一般: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至---设区市级)
事故补报:
①除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期限(最长120天):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60天;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期限(特大最长60天):
①重大、较大、一般事故接收到事故调查报告起15日内作出批复;
②特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出情况经批准延长30日;
事故调查期限 批复期限(特大 最长时间)=120天 60天=180天;
事故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真实性、证据性、建议性、不可复议性、诉讼性;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收入30%~80%的罚款: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 漏报、擅离职守;
事故等级法律责任:
①一般:10~20万(单位)----30%(个人)
②较大:20~50万(单位)----40%(个人)
③重大:50~200万(单位)----60%(个人)
④特大:200~500万(单位)----80%(个人)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5年不得担任。
55、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
保险费率档次:(必看)
工伤风险程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认定工伤范围:(必考)
①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受伤;
②工作前后,预备性 收尾性工作受伤;
③时间场所内,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职业病;
⑤因工外出期间(含下落不明)
⑥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
视同工伤:
①工作时间、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48小时死亡的;
②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③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旧伤复发致残;
非工伤:犯罪、许久、吸毒、自残、自杀;
工伤认定:单位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个人及亲属1年内(有效),均可提出申请;15天(事实清楚)~60天内作出决定;
劳动功能障碍: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
一级:1次性支付27个月本人工资 90%每月;
二级:25——85%
三级:23——80%
四级:21——75%
生活自理障碍:(必考)
①完全不能自理——50%平均工资
②大部分不能自理——40%
③部分不能自理——30%
劳动鉴定:设区市级鉴定委员会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向省级申请最重结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假肢、假牙、轮椅;
职工死亡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年人均收入20倍)
下落不明待遇:照发3个月工资;
56、注安师管理规定 (重点)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安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5%;(7人以下的,至少1名);
中介机构--注安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0%;
注安师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8学时。
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注册;
未注册擅自职业的:处罚3万以下罚款;
欺骗、贿赂的:3万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注册;
违法职业的:3万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注册;
57、安全培训 (必看-区分高危单位)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包括焦化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管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管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新上岗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离岗6个月以上的,重新考试;
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培训;
5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必看)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1次;
新、改、扩、建项目——验收之日--30日内申
新技术、新工艺、单位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变化——15日内申报;
59、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验收情况:
①面积大于2万平米:体育馆、会堂、展览馆;
②面积大于1.5万平米:机场、候车室、码头;
③面积大于1万平米: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面积大于2500平米:影剧院、图书馆;
⑤面积大于1000平米:学校、医院;
⑥面积大于500平米:娱乐场所;
消防重点监督检查情况: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新技术 工艺 材料;
时间逻辑关系:
①消防设计(20日审核);
②消防验收(20日组织);
③消防抽查(5日交材料);
④级备案(验收后7日);
60、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种类【3年修订1次】:(必看)
①综合应急预案——1年1次演练;
②专项应急预案——1年1次演练;
③现场处置方案——半年1次演练;
预案的评审VS论证:
①高危行业 中型规模以上——预案评审;
②他单位——预案论证;
61、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较大涉险事故: 查证后2个月内上报(必看)
①涉险10人以上;
②造成3人下落不明;
③紧急疏散500人;
事故续报:
①较大涉险事故、一般 较大事故,每日续报1次;
②大 特别重大,每日续报2次;
6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必看)
必须由甲级资质评价:
①国务院投资项目;
②夸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
③生产剧毒化学品项目;
资质审批程序:
①省级---受理——5日
②省级---初审——20日
③安监总局---终审——20日
④安监总局---备案——30日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重点)
63、“三同时”暂行办法
需要安全论证 安全评价的项目:(高危 国家、省重点)
①非煤矿山的建设项目;
②生产、存储(烟花爆竹)(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包含长输管道)
③国家or省重点建设项目(如: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
高危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程序:收到申请后5日受理,20日(可再延长10日)内作出决定;
未经安全论证 评价的项目——警告 1万~3万罚款。
本期分享的案例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上海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是对安全生产领域保护升级、规范加强的体现,也是对违规生产作业的预防前置、防患未然的体现。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且“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本罪属危险犯,条文中“现实危险”也是刑法中的少有词汇,使罪名所规制的主观认识、行为性质和危险认定更具特殊性。以判例剖析犯罪构成,对于新刑法罪名的规范适用及刑罚一般预防的法律效果都极具意义。
袁某、陈某危险作业案
裁判要点
危险作业罪作为危险犯,是刑法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就既遂,不要求危害现实实际发生,入罪更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
“现实危险”是对生产安全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迫在眉睫、极其危急、接近实害的危险,又因某种介入因素而未发生实害的结果。
“现实危险”要结合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链条及行业属性、违规程度、行为方式、作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关键词
危险作业 / 行为类型 / 现实危险 / 限缩入罪
案例撰写人
郏义嘉、初德元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袁某、陈某经共同商议租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娄陆公路某仓库,后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的情况下,招揽上海某甲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乙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丙化工有限公司等存放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牟利,直至2021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仓库存储乙酸乙酯、甲醇等13种共计200余吨危险化学品,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4月9日抓获陈某,袁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袁某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陈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质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两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两名辩护人认为,两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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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评析
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事后的责任追究、犯罪惩治显然无法弥补事故造成的重大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危险作业罪作为危险犯,是刑法对法益保护的前置,是刑法对重大隐患行为的提前介入。危险犯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就既遂,不要求现实危害的实际发生。
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法益的同时更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尤其是对尚未发生实害的危险犯而言,更应结合立法意图及刑法原则加以评价。
一、危险作业罪的客观行为
危险作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而客观方面则是入罪的核心与关键。危险作业罪的客观行为可概括为三类:“毁损直接关联设施型”“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型”“未经批准擅自作业型”。
(一)毁损直接关联设施型
“毁损直接关联设施型”即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能够起到及时预警、全程监测、故障分析、风险研判等作用,对于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而言具有优于人力、科学高效的特点。“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的危险性须达到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危险性相当,而一般的、不足以造成现实危险的数据、信息不在本罪的规制范围。
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已经发现危险,但故意实施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修改设备阈值,破坏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条件的隐瞒掩盖行为。隐瞒掩盖行为须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积极的实行行为对应非故意的实害后果追求。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应入罪,积极追求实害后果的则可能涉及他罪。
(二)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型
“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型”即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为本项规定的关键,须是具有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目前,煤矿、水利工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等行业、领域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与造成重大事故间有直接诱发或间接催发的关系,只有被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的才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
责令整改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两方面。责令整改与拒不执行是逻辑递进关系,以相关部门处罚前置为前提。处罚的前置有限缩入罪范围的功能。反言之,被处罚后仍拒不执行也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深,可罚性程度之高。
(三)未经批准擅自作业型
“未经批准擅自作业型”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
本项的关键点是“未经批准或许可”和“高度危险”。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自始未取得、取得后被暂扣、注销、吊销、非法取得等情形,也包括超期、超限的取得。未经审批的领域须为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作业活动领域,一般的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不宜纳入规制。“高度危险”与“现实危险”相呼应,而又侧重不同,“高度危险”所表达的是危险的程度高,“现实危险”所体现的是危险迫近于实现。
就危险作业罪规制的三大类行为而言,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相对具体,第二项则需要借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认定标准进行判断。
二、“现实危险”的危险状态
危险犯本就是刑法对保护法益的提前介入,应有更高的入罪门槛,动辄构罪不利于刑法预防、教育、警示功能的发挥。“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规定的客观行为须达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的危险状态。在《刑法》中,“现实危险”仅有两处,另一处是在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中,内涵也不甚具体。“现实危险”这一抽象的表述在界定上更倾向于主观判断,且安全生产领域广、类别多、专业性强,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的把握极具难度。
通过《刑法》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现实危险”的表达,就本罪而言,是先有重大事故隐患,后有现实危险。重大事故隐患根据行业、领域的判定标准是可以进行判定的,而毁损直接关联设施、拒不执行整改措施、未经批准擅自作业使得危险转化为现实的程度高度危急。“现实危险”是对以上三类行为的限定性条件。危险是对生产安全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迫在眉睫、极其危急、接近实害的危险,又因某种介入因素而未发生实害的结果。
从犯罪构成来看,“现实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独立的构成要件,只要达到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符合了本罪的结果要件。
“现实危险”的判定要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链条及行业属性、违规程度、行为方式、作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内涵把握的定位上应是限缩入罪的功能,本罪未规定兜底条款,也是为了防止打击范围过大。
三、关于本案定罪、量刑的考量
本案系由危险化学品在他处分装失火而案发。两名被告人均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须依许可经营及危险程度主观明知。存储仓库建筑面积四千余平方米,存有13种共计200余吨危险化学品;与办公楼、宿舍贴邻,周边居住人数超过30人;缺乏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措施;邻近农田、河流等,存在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本罪属于刑罚规制较轻的犯罪,刑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实危险”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未造成实害结果亦不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两名被告人是合租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且均有“拉客户”的行为,被告人袁某在关于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主观认识上几经反复、试图否认,至审查起诉阶段才稳定、如实供述,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较被告人陈某差且迟。综合袁某的从业经历、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对其判处了实刑。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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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分享的案例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上海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是对安全生产领域保护升级、规范加强的体现,也是对违规生产作业的预防前置、防患未然的体现。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且“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本罪属危险犯,条文中“现实危险”也是刑法中的少有词汇,使罪名所规制的主观认识、行为性质和危险认定更具特殊性。以判例剖析犯罪构成,对于新刑法罪名的规范适用及刑罚一般预防的法律效果都极具意义。
袁某、陈某危险作业案
裁判要点
危险作业罪作为危险犯,是刑法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就既遂,不要求危害现实实际发生,入罪更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
“现实危险”是对生产安全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迫在眉睫、极其危急、接近实害的危险,又因某种介入因素而未发生实害的结果。
“现实危险”要结合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链条及行业属性、违规程度、行为方式、作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关键词
危险作业 / 行为类型 / 现实危险 / 限缩入罪
案例撰写人
郏义嘉、初德元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袁某、陈某经共同商议租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娄陆公路某仓库,后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的情况下,招揽上海某甲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乙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丙化工有限公司等存放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牟利,直至2021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仓库存储乙酸乙酯、甲醇等13种共计200余吨危险化学品,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4月9日抓获陈某,袁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袁某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陈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质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两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两名辩护人认为,两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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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评析
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事后的责任追究、犯罪惩治显然无法弥补事故造成的重大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危险作业罪作为危险犯,是刑法对法益保护的前置,是刑法对重大隐患行为的提前介入。危险犯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就既遂,不要求现实危害的实际发生。
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法益的同时更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尤其是对尚未发生实害的危险犯而言,更应结合立法意图及刑法原则加以评价。
一、危险作业罪的客观行为
危险作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而客观方面则是入罪的核心与关键。危险作业罪的客观行为可概括为三类:“毁损直接关联设施型”“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型”“未经批准擅自作业型”。
(一)毁损直接关联设施型
“毁损直接关联设施型”即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能够起到及时预警、全程监测、故障分析、风险研判等作用,对于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而言具有优于人力、科学高效的特点。“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的危险性须达到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危险性相当,而一般的、不足以造成现实危险的数据、信息不在本罪的规制范围。
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已经发现危险,但故意实施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修改设备阈值,破坏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条件的隐瞒掩盖行为。隐瞒掩盖行为须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积极的实行行为对应非故意的实害后果追求。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应入罪,积极追求实害后果的则可能涉及他罪。
(二)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型
“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型”即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为本项规定的关键,须是具有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目前,煤矿、水利工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等行业、领域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与造成重大事故间有直接诱发或间接催发的关系,只有被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的才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
责令整改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两方面。责令整改与拒不执行是逻辑递进关系,以相关部门处罚前置为前提。处罚的前置有限缩入罪范围的功能。反言之,被处罚后仍拒不执行也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深,可罚性程度之高。
(三)未经批准擅自作业型
“未经批准擅自作业型”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
本项的关键点是“未经批准或许可”和“高度危险”。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自始未取得、取得后被暂扣、注销、吊销、非法取得等情形,也包括超期、超限的取得。未经审批的领域须为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作业活动领域,一般的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不宜纳入规制。“高度危险”与“现实危险”相呼应,而又侧重不同,“高度危险”所表达的是危险的程度高,“现实危险”所体现的是危险迫近于实现。
就危险作业罪规制的三大类行为而言,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相对具体,第二项则需要借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认定标准进行判断。
二、“现实危险”的危险状态
危险犯本就是刑法对保护法益的提前介入,应有更高的入罪门槛,动辄构罪不利于刑法预防、教育、警示功能的发挥。“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规定的客观行为须达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的危险状态。在《刑法》中,“现实危险”仅有两处,另一处是在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中,内涵也不甚具体。“现实危险”这一抽象的表述在界定上更倾向于主观判断,且安全生产领域广、类别多、专业性强,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的把握极具难度。
通过《刑法》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现实危险”的表达,就本罪而言,是先有重大事故隐患,后有现实危险。重大事故隐患根据行业、领域的判定标准是可以进行判定的,而毁损直接关联设施、拒不执行整改措施、未经批准擅自作业使得危险转化为现实的程度高度危急。“现实危险”是对以上三类行为的限定性条件。危险是对生产安全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迫在眉睫、极其危急、接近实害的危险,又因某种介入因素而未发生实害的结果。
从犯罪构成来看,“现实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独立的构成要件,只要达到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符合了本罪的结果要件。
“现实危险”的判定要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链条及行业属性、违规程度、行为方式、作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内涵把握的定位上应是限缩入罪的功能,本罪未规定兜底条款,也是为了防止打击范围过大。
三、关于本案定罪、量刑的考量
本案系由危险化学品在他处分装失火而案发。两名被告人均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须依许可经营及危险程度主观明知。存储仓库建筑面积四千余平方米,存有13种共计200余吨危险化学品;与办公楼、宿舍贴邻,周边居住人数超过30人;缺乏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措施;邻近农田、河流等,存在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本罪属于刑罚规制较轻的犯罪,刑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实危险”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未造成实害结果亦不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两名被告人是合租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且均有“拉客户”的行为,被告人袁某在关于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主观认识上几经反复、试图否认,至审查起诉阶段才稳定、如实供述,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较被告人陈某差且迟。综合袁某的从业经历、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对其判处了实刑。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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