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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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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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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时效规定有哪些?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接触到的刑事自诉案件也是有的,那刑事自诉时效是怎样的呢?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吴伟明律师解析。


刑事自诉时效规定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吴伟明律师补充:


自诉案件立案条件: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是: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吴伟明律师在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任职,毕业于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从事法律工作十几年,诉讼实务操作熟练;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一、刑事自诉的定义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经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办,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法院会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四、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五、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六、刑事自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七、刑事自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自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八、刑事自诉诉状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自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但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刑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十、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刑事自诉案件的问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正常情况下应当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但是,在刑事自诉中,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所以,作为当事人,在自诉前,应尽量与法院沟通,争取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法院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当事人坚持自诉的,可能无法达到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法发[1993]25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24


实施日期:1993-10-01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 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第十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第十二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已决定立案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被告人数相等的自诉状副本。口头告诉的,由自诉人按被告人数复制告诉笔录。


  第十七条 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至一审宣判时未提出告诉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第二十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刑事自诉,是被害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提起刑事自诉,是被害人依法维护自身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






刑事自诉如何成为维权利器

◆ 多因造成刑事自诉立案难胜诉难


◆ 自诉人难以收集保全证据是主因


◆ 应该加大对刑事自诉案法援力度


◆ 适度扩大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范围


◆ 适度降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门槛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见习记者 张守坤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女子被造谣出轨”当事人吴女士提交的刑事自诉。


今年7月,吴女士取快递过程中被偷拍。不久,一段9秒钟的“已婚富婆出轨快递员”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事发后,吴女士遭遇网络暴力,还被公司辞退,因此患上抑郁症。而造谣者郎某和何某也因诽谤他人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9日。在要求肇事者出镜道歉未果后,吴女士选择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郎、何二人的刑事责任。


此案引起热议的同时,也让刑事自诉制度走进大众视野。


刑事自诉制度适用于哪些情形?对当事人维权会产生哪些作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实效如何?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多名法官、律师和学者,对此展开深入调查。


刑事震慑威力彰显


广东省广州市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子淇向记者讲述了她代理的一起侮辱诽谤案。


小渣和小花分手后,小渣多次要求复合未果,随即打印小花的私密照并配以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在小花单位门前派发。小花多次警告,但小渣不思悔改。小花于是决定自诉小渣侮辱罪、诽谤罪。


林子淇接受委托后迅速完成取证,小花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等材料。


得知情况后的小渣跪求小花放弃诉讼,保证不再纠缠。此后,小花放弃诉讼,生活回归平静。


侵权者在面临刑事处罚的情形下认怂并非个例。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起诉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经调查,李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法院依法决定拘留李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强有力的震慑下,李某立即向王某支付部分案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主动申请撤回自诉,筠连县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面对网络侵权和谣言暴力时,许多人往往默默忍受,不知如何维权。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举措,同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法治宣传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说。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用刑法打击‘老赖’的方式和途径。”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段云松介绍说,就办案情况来看,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四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公安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因事实不清等原因不予受理的;侵占类案件,比如个体经营的超市收银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所收钱款;侮辱、诽谤类案件。


受理胜诉难点颇多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荣某对被告人周某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自诉人荣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起诉”“自诉人孙某所自诉的案由,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适用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孙某起诉不予受理”……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类似的表述比比皆是。


据了解,虽然刑事自诉对公民维护自身权利能够起到良好作用,但此类案件亦存在较多被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有的即使进入审判程序后也很难作出有效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谢澍分析说,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罪证、已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均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其中,自诉人收集和保全证据困难,是最为主要的原因。


段云松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说,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但实践中,出于案多人少以及缺乏专门技术人才等原因,许多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主要依靠当事人。虽然法律规定部分案件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协助的内容或者程序暂时没有具体规定予以明确。而当事人自发收集证据又相对困难,尤其在网络犯罪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比如网上很多造谣帖子,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难知道发帖人是谁,也很难确定点击数和转发量等犯罪情节。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许多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段云松补充说,由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自诉案件被告人必须到庭案件才能审理,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人,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像民事诉讼那样,可以采用通知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由此,即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往往也无法作出有效判决。


完善立法加强救济


不足1%。来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院今年以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相对于刑事类案件总体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过宽,与公民个人证明能力的有限性不相适应。同时,法律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房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杨振锋认为,这些都是造成刑事自诉案件较少的原因。


段云松建议,应尽快就自诉案件中法院以及侦查机关的协助机制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同时,立法层面应将当事人发起自诉程序的权利前置到侦查阶段,由当事人决定案件是否启动侦查程序。因为现在的自诉案件,更多的不是当事人不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是想追究刑事责任但苦于难以有效收集证据。除此之外,应该明确,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及时收集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提供被告人身份信息,这样刑事自诉成功率会大大提升。


“为了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只要被害人因经济原因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其要求指定律师提供帮助。”杨振峰认为,由于被害人承担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又相当高,因此仅凭自诉人的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在此情况下,法律援助及时与否、质量高低,就成为自诉权能否顺畅运转的重要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前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仅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接下来可以考虑延伸到其他亲告罪或不涉及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中。”谢澍建议,适度扩大公安机关协助范围的同时,可以适度降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门槛。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只要当事人确实能说明理由并提供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调取,因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基本条件。


“通常来说,无法通过刑事自诉维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对民事侵权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谢澍说。



◆ 多因造成刑事自诉立案难胜诉难


◆ 自诉人难以收集保全证据是主因


◆ 应该加大对刑事自诉案法援力度


◆ 适度扩大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范围


◆ 适度降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门槛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见习记者 张守坤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女子被造谣出轨”当事人吴女士提交的刑事自诉。


今年7月,吴女士取快递过程中被偷拍。不久,一段9秒钟的“已婚富婆出轨快递员”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事发后,吴女士遭遇网络暴力,还被公司辞退,因此患上抑郁症。而造谣者郎某和何某也因诽谤他人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9日。在要求肇事者出镜道歉未果后,吴女士选择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郎、何二人的刑事责任。


此案引起热议的同时,也让刑事自诉制度走进大众视野。


刑事自诉制度适用于哪些情形?对当事人维权会产生哪些作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实效如何?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多名法官、律师和学者,对此展开深入调查。


刑事震慑威力彰显


广东省广州市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子淇向记者讲述了她代理的一起侮辱诽谤案。


小渣和小花分手后,小渣多次要求复合未果,随即打印小花的私密照并配以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在小花单位门前派发。小花多次警告,但小渣不思悔改。小花于是决定自诉小渣侮辱罪、诽谤罪。


林子淇接受委托后迅速完成取证,小花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等材料。


得知情况后的小渣跪求小花放弃诉讼,保证不再纠缠。此后,小花放弃诉讼,生活回归平静。


侵权者在面临刑事处罚的情形下认怂并非个例。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起诉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经调查,李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法院依法决定拘留李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强有力的震慑下,李某立即向王某支付部分案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主动申请撤回自诉,筠连县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面对网络侵权和谣言暴力时,许多人往往默默忍受,不知如何维权。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举措,同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法治宣传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说。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用刑法打击‘老赖’的方式和途径。”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段云松介绍说,就办案情况来看,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四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公安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因事实不清等原因不予受理的;侵占类案件,比如个体经营的超市收银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所收钱款;侮辱、诽谤类案件。


受理胜诉难点颇多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荣某对被告人周某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自诉人荣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起诉”“自诉人孙某所自诉的案由,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适用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孙某起诉不予受理”……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类似的表述比比皆是。


据了解,虽然刑事自诉对公民维护自身权利能够起到良好作用,但此类案件亦存在较多被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有的即使进入审判程序后也很难作出有效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谢澍分析说,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罪证、已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均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其中,自诉人收集和保全证据困难,是最为主要的原因。


段云松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说,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但实践中,出于案多人少以及缺乏专门技术人才等原因,许多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主要依靠当事人。虽然法律规定部分案件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协助的内容或者程序暂时没有具体规定予以明确。而当事人自发收集证据又相对困难,尤其在网络犯罪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比如网上很多造谣帖子,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难知道发帖人是谁,也很难确定点击数和转发量等犯罪情节。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许多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段云松补充说,由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自诉案件被告人必须到庭案件才能审理,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人,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像民事诉讼那样,可以采用通知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由此,即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往往也无法作出有效判决。


完善立法加强救济


不足1%。来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院今年以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相对于刑事类案件总体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过宽,与公民个人证明能力的有限性不相适应。同时,法律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房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杨振锋认为,这些都是造成刑事自诉案件较少的原因。


段云松建议,应尽快就自诉案件中法院以及侦查机关的协助机制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同时,立法层面应将当事人发起自诉程序的权利前置到侦查阶段,由当事人决定案件是否启动侦查程序。因为现在的自诉案件,更多的不是当事人不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是想追究刑事责任但苦于难以有效收集证据。除此之外,应该明确,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及时收集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提供被告人身份信息,这样刑事自诉成功率会大大提升。


“为了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只要被害人因经济原因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其要求指定律师提供帮助。”杨振峰认为,由于被害人承担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又相当高,因此仅凭自诉人的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在此情况下,法律援助及时与否、质量高低,就成为自诉权能否顺畅运转的重要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前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仅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接下来可以考虑延伸到其他亲告罪或不涉及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中。”谢澍建议,适度扩大公安机关协助范围的同时,可以适度降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门槛。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只要当事人确实能说明理由并提供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调取,因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基本条件。


“通常来说,无法通过刑事自诉维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对民事侵权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谢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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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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