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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问题(无效婚姻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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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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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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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非“亲”生子女的抚养权和继承权问题

非“亲”生子女也会分走你的财产?


这里我们不得不谈谈采用试管技术辅助生育出来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试管婴儿作为医疗技术的重大进步,给原本不可能生育孩子的家庭孕育孩子的可能。


可随之而来的是试管宝宝引发的各种各样关于法律上的纠纷。因为:一个家庭,试管宝宝的诞生


可以是这样的:男方具有生育能力,女方也具有生育能力,但无法自然受孕,采用试管技术孕育出双方的亲生子女。


也可以是这样的: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女方具有生育能力,采用试管技术孕育女方的亲生子女,男方的非“亲”生子女。


也可以是这样的:男方具有生育能力,女方没有生育能力,采用试管技术孕育男方的亲生子女,女方的非“亲”生子女。


更可以是这样的: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女方没有生育能力,采用试管技术孕育双方的非“亲”生子女。


当初和和美美采用试管技术孕育出来的孩子,可事后又觉得孩子非自己“亲”生,拒绝抚养、剥夺其继承权,可法律上是否允许你的拒绝?


下面我们来看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例,非“亲”生子女到底有没有权利享受抚养权和继承权。


孩子非“亲”生,离婚后不用抚养?

莫某(男)和李某(女)相识后自由恋爱,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李某一直未怀孕,莫某与李某遂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莫某无生育能力。


李某了解到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生育,于是征求莫某的意见,莫某同意。


之后,李某通过试管技术成功生育一女儿,取名莫阿宝,登记在莫某与李某的户籍之下,双方共同抚育。


两年过去,莫某与李某因生活琐事、感情不和不断产生矛盾,且莫某心底总是意难平,认为莫阿宝又不是自己亲生的,与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于是与李某时常进行争吵、打架。


李某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准许双方离婚,莫阿宝的抚养权归李某所有。但莫某与莫阿宝之间已经形成法律上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关系,此种抚养关系,不因莫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破裂而发生变化,离婚后,莫某仍应承担莫阿宝的抚养义务,支付莫阿宝相应的抚养费,直至莫阿宝成年后能独立生活为止。


其实,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就作出了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1991年7月6日


〔1991〕民他字第1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非“亲”生孩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薛某(男)与杨某(女)结婚,婚后建造房屋一处,该房之后被拆迁,薛某遂以其个人名义购得回迁房一套。


婚后俩人一直未生育子女,经检查薛某无生育能力,夫妻双方合议决定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


薛某在杨某受孕期间查验不幸患癌症晚期,经治疗无效后病逝。


薛某在病逝前认为妻子对其照料不周、不够关心,遂去公证处对事先书写的遗嘱进行了公证。


遗嘱内容为:“孩子属于试管婴儿,非自己亲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不要;回迁房系自己个人名义购买,属个人财产,现全部赠与父母。”


薛某病逝后不久,杨某产下一子薛某子。


薛父、薛母认为薛某子的出生不是薛某的意思,所以对孩子的身份不予认可,并以遗嘱经公证为由拒绝将房屋分给杨某。


杨某遂以其本人及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薛某留下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迁房为拆迁婚后房屋所得,虽登记在薛某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经薛某、杨某合议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受孕,受孕后单方无权对胎儿进行处理,薛某子出生后应视同婚生子女,遗嘱应当为其留足必要的份额,该公证遗嘱部分无效。经鉴定房屋价值240万元,现房产归杨某、薛某子所有,杨某给付薛父、薛母人民币60万元。


通过笔者以上的分析,就是说,不管是否使用男方的精子或女方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培养试管宝宝,只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辅助技术孕育子女,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夫妻双方就是试管婴儿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视为婚生子。男方和女方对该孩子就有抚养义务,同时,该孩子对男方和女方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本文撰稿:


陈科军: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 聃:融关家族财富创始人


违法!是时候来说说代孕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了





根据我们国内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已明确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但经常也有律师,甚至法律方面的专家,说到代孕其实在我国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违法行为,这是怎么回事呢?


代孕,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和方法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子宫内着床,待生育后由委托夫妻以亲生父母的身份抚养。简言之,就是“借腹生子”,即妻子不生育,借用第三人代孕母亲的子宫怀孕并分娩子女。


刚刚说到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其实严格来讲,代孕在我国属于灰色地带。因为据目前来看,在我国能够明令禁止代孕的,一个是刚提到的2001年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一个是2013年卫生部发布的《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中明确禁止代孕技术的实施。但这两份文件严格来讲并不是法律。法律是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简单来说,在我国内,平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或修改,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等等。


而在民法领域有个词语叫“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个法是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禁止代孕行为的是卫生部发布办法,是一种规章制度,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所以我才说,代孕属于灰色地带。当然了,随着代孕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对人性的冲击,我国也在慢慢地将禁止代孕上升到法律层面,渐渐收紧这方面的政策。2021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几户(2021-2030年)的通知已经明确指出: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所以说,我国不管是政策方面还是法律层面,代孕都是倾向于是违法行为。




不管代孕合不合法,那通过代孕生出来的孩子,不能因此消失,所以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呢?


说到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必然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而认定这类亲子关系,考虑的因素就更复杂了,关系到代孕目的的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等,更需考虑到公众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在我国民众朴素观念中,母子关系的确立更多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艰辛所带来的情感联系,在于母亲对孩子在精力、心血、感情上的巨大投入和无私付出,在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及相应司法解释并未对母亲身份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生母的认定,遵循“谁分娩谁是母亲”的原则认定(医院出具医学证明时,并不对母子/母女关系进行血缘上的亲子鉴定,根据事实分娩认定母亲);而对于生父则根据血缘关系(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上的生父:登记结婚的,直接推定存在血缘关系;没有登记结婚的,需要进行基因鉴定确认存在血缘关系。)据此,我国目前来说,代孕子女的生母是代孕者,即便该子女与代孕者没有基因上血缘关系。


那也就是说代孕生出子女的母亲一定是代孕母,也就是受托孕育的母亲?可以这样理解吗?


您问的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涉及两个方面:1、亲子关系认定;2、抚养权归属。


私下通过整理因代孕产生纠纷的案件总结出,能够争着要孩子,当孩子父母亲的主要是代孕母和委托代孕的夫妻,焦点集中于孩子亲子关系的认定以及最终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咱来看几个例子:


陕西白河52岁张某女与56岁的莫某男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但不幸的是两子分别于1994年、2017年去世,2015年张某女因病切除子宫。因无法生育,在两子去世后,双方协商一致,指定案外人甲的精子,案外人乙的卵子,通过试管婴儿由丙代孕。2019年10月试管婴儿莫某1出生。后,张、莫二人将孩子抱回家抚养。2021年2月,张某女与莫某男感情破裂,通过法院调解离婚。2021年4月,张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莫某1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莫通过代孕生育子女的行为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违背,但根据“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代孕已成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事实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这一事实引发的法律纠纷。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证实张某因两子去世,二人共同商议以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双方具有以代孕方式拥有自己子女的共同意愿;另一方面,代孕母亲仅仅是按照代孕方的安排完成“代孕”这一行为,其没有抚养所生育孩子的意愿和要求,加之其现在身份不明,所以我国主流观点“分娩说”在本案中不能机械适用;再次,在排除“分娩说”在本案的适用后,综合各种因素,认定张某女系莫某1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亦不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


2019年2月份,张女士向法院起诉李先生,主张双方是同居关系,2018年12月7日自己生育的女孩在二十多天时,被李先生抱走,李先生至今不让自己见孩子,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由自己抚养。李先生收到诉状后,。据其所述,孩子是在泰国以李先生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做的试管婴儿,然后将胚胎移植到张女士子宫内,张女士只是代孕,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双方也没有同居生活。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张女士与李先生存在同居关系,李先生系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张女士并非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且现孩子已由李先生抚养,故张女士要求判令孩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孩子由李先生自行抚养。


可见两个案例两个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并不是绝对地适用某一条法律, 法官会因为代孕行为本身被行政性法律文件禁止,认为代孕协议无效而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归属于代孕母,也会因为禁止代孕行为的法律文件效力不足以作为判案依据而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成为父母的意愿来确定抚养权归属于委托方。生殖障碍夫妻为了拥有自己的孩子选择以代孕方式生育小孩,代孕母出于特定的原因代其妊娠、分娩,法官将代孕子女抚养权归属于委托方,不仅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愿,而且也是对子女最大利益考量的选择,使孩子能够成长在一个愿意对其负责、抚养的完整的家庭中。


法官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又不能拒绝裁判,只能按照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作出衡量和选择。鉴于出发点和思维角度的差异,引发的后果就是同案不同判,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公民对法治的信仰。


婚姻家庭编笔记(1073-1092条)|如何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编者说






小伙伴们都学习完民法典了么?你们是怎么学习的呢?我学习民法典是购买了民法典编撰立法专家杨立新老师的课程,杨老师结合了他数十年的研究心得,对民法典条文本身的内涵、外延、立法背景以及立法当时学者观点和立法机关的意见冲突等等,都进行了解读。




听杨老师课程时,做了详细的笔记;这段时间又在重温学习笔记,突发奇想作为《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推送给大家,与大家一起学习。




推送顺序没有按照民法典的顺序来,是把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放在前面,后面按照民法典顺序来。




1073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解读:全新规定。主要是对亲自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当然前提条件是对婚生子女的推定,即婚姻期间生育的孩子,就推定是共同的子女,但对父亲来说有不确定性。其实用这条规定来解决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点勉强。




确认亲自关系---父亲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为任意认领,无需母亲和子女同意,形成权;强制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的父亲,母亲或者子女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需要有父子关系证明(受孕时有同居事实、文书、强奸所生子女、其他证据证明),其实现在有一个DNA证明就够了。




否认亲子关系---适用于被推定为亲生的父亲。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损害赔偿(案例,抚养多年后发现非亲生);只有父或者母有权利否认,子女没有,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子女死亡的,否认全消灭;丈夫明知不是非婚生却承认是婚生的,不得再提起否认之诉。




没有规定除斥期间。法条尚待完善。




1076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解读:增加了,离婚协议的规范。与诉讼离婚相对应。须经登记发生效力。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四个方面的内容)。说明承认离婚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矛盾在于,说明结婚也是身份法律行为,是否也需要一种协议?




1077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全新规定,争议性较大。韩国和英国都有离婚冷静期,对降低离婚率确实有帮助,对我们离婚制度完善有积极作用。防止冲动离婚,稳定婚姻关系,初衷不在于对离婚自由的限制。30日(冷静期) 30日(领证期),至少两次到登记机关去。




1078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解读:登记离婚的条件,三个条件,内容增加了“予以登记”,仍然是在强调登记是身份关系变化的条件而不是发证,和结婚登记对应,结婚时也是登记时发生婚姻效力。双方申请、审查、调解。




1079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读: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先置程序。重点在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新增加这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应当予以离婚(确定给离婚)。




1080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解读:新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完成离婚登记(后30天)而非发证时间、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要求开具生效证明时,法院应当开具。要求分户等,需持有判决书 生效证明。




1083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解读:原来是做复婚登记,现在是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体现了一个理念,复婚也是结婚,应该满足结婚额实质要件等。




1084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解读:第三款特别规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原来没有。确定哺乳期为两年。离婚是亲权的变更而非消灭,监护人由双方变为一方?直接抚养人是亲权人,是监护人?




不满二周岁,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重大疾病、母亲有能力抚养但不尽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随母方的,由父亲抚养。已满二周岁但是不满八周岁,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优先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




八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点,也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来十周岁变为八周岁。




1087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解读: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并非平均分配,照顾子女(子女跟谁,谁分得多一些么?好像简单这样理解也不对。经跟法官同学讨论,说是“孩子财产综合考虑,不好割裂”,大家自行体会吧)、女方、无过错方。




不会因为离婚再分配土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更重要是保护女方。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主要看是否违反忠实义务)。




1088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读:原来是分别财产制才有,现在共同财产制也可以要求。范围扩大。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义务,贡献更大。老年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近亲属。前提条件还有婚姻关系解除,不解除不得请求补偿。




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读: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原来没有(多次出轨?长期出轨?),增加了范围和适用弹性。法律特点是:因为离婚发生、因为过错发生、婚姻领域中的赔偿。最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但也包括人身损害(虐待、遗弃、家庭暴力)。




1092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略。


编者说






小伙伴们都学习完民法典了么?你们是怎么学习的呢?我学习民法典是购买了民法典编撰立法专家杨立新老师的课程,杨老师结合了他数十年的研究心得,对民法典条文本身的内涵、外延、立法背景以及立法当时学者观点和立法机关的意见冲突等等,都进行了解读。




听杨老师课程时,做了详细的笔记;这段时间又在重温学习笔记,突发奇想作为《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推送给大家,与大家一起学习。




推送顺序没有按照民法典的顺序来,是把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放在前面,后面按照民法典顺序来。




1073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解读:全新规定。主要是对亲自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当然前提条件是对婚生子女的推定,即婚姻期间生育的孩子,就推定是共同的子女,但对父亲来说有不确定性。其实用这条规定来解决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点勉强。




确认亲自关系---父亲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为任意认领,无需母亲和子女同意,形成权;强制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的父亲,母亲或者子女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需要有父子关系证明(受孕时有同居事实、文书、强奸所生子女、其他证据证明),其实现在有一个DNA证明就够了。




否认亲子关系---适用于被推定为亲生的父亲。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损害赔偿(案例,抚养多年后发现非亲生);只有父或者母有权利否认,子女没有,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子女死亡的,否认全消灭;丈夫明知不是非婚生却承认是婚生的,不得再提起否认之诉。




没有规定除斥期间。法条尚待完善。




1076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解读:增加了,离婚协议的规范。与诉讼离婚相对应。须经登记发生效力。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四个方面的内容)。说明承认离婚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矛盾在于,说明结婚也是身份法律行为,是否也需要一种协议?




1077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全新规定,争议性较大。韩国和英国都有离婚冷静期,对降低离婚率确实有帮助,对我们离婚制度完善有积极作用。防止冲动离婚,稳定婚姻关系,初衷不在于对离婚自由的限制。30日(冷静期) 30日(领证期),至少两次到登记机关去。




1078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解读:登记离婚的条件,三个条件,内容增加了“予以登记”,仍然是在强调登记是身份关系变化的条件而不是发证,和结婚登记对应,结婚时也是登记时发生婚姻效力。双方申请、审查、调解。




1079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读: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先置程序。重点在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新增加这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应当予以离婚(确定给离婚)。




1080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解读:新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完成离婚登记(后30天)而非发证时间、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要求开具生效证明时,法院应当开具。要求分户等,需持有判决书 生效证明。




1083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解读:原来是做复婚登记,现在是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体现了一个理念,复婚也是结婚,应该满足结婚额实质要件等。




1084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解读:第三款特别规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原来没有。确定哺乳期为两年。离婚是亲权的变更而非消灭,监护人由双方变为一方?直接抚养人是亲权人,是监护人?




不满二周岁,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重大疾病、母亲有能力抚养但不尽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随母方的,由父亲抚养。已满二周岁但是不满八周岁,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优先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




八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点,也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来十周岁变为八周岁。




1087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解读: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并非平均分配,照顾子女(子女跟谁,谁分得多一些么?好像简单这样理解也不对。经跟法官同学讨论,说是“孩子财产综合考虑,不好割裂”,大家自行体会吧)、女方、无过错方。




不会因为离婚再分配土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更重要是保护女方。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主要看是否违反忠实义务)。




1088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读:原来是分别财产制才有,现在共同财产制也可以要求。范围扩大。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义务,贡献更大。老年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近亲属。前提条件还有婚姻关系解除,不解除不得请求补偿。




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读: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原来没有(多次出轨?长期出轨?),增加了范围和适用弹性。法律特点是:因为离婚发生、因为过错发生、婚姻领域中的赔偿。最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但也包括人身损害(虐待、遗弃、家庭暴力)。




1092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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