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拿公款搞营利 赔了钱财又坐牢
湖南郴州一公司副总经理挪用公款1300余万元被判刑
张吟丰 曹德莉
庭审现场
“现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黎某利用担任郴州市保安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9月12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黎某挪用公款案,苏仙区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刘力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这是2018年郴州市苏仙区监察委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例职务犯罪案件。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追缴其挪用未还的公款1100余万元。
经查,2011年1月至2018年2月,黎某利用其管理、控制郴州市保安公司公存账户和负责财务做账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银行单据和银行存款对账单的方式,应付单位审计检查,分91笔从保安公司公存账户转款至个人账户,共挪用1300余万元用于购买股票、炒期货、药品销售以及项目运营投资等活动,至案发还有1100余万元未退还。
贪念源自一个U盾
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黎某成长之路可算平坦。1996年,她开始担任郴州市保安公司会计,2004年被保安公司任命为财务部经理,2012年被任命为保安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并兼任财务部经理、会计。事业上的顺利让黎某自我感觉良好。
保安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只有一个U盾,其他银行账户有两个以上U盾,都由黎某保管,公司转账只能在台式电脑上操作,所以黎某在自己办公室操作就可以转账。平时喜欢炒股的她认为这是天赐良机,觉得把公司的公款转入个人账户似乎是件很容易的事。
2011年1月4日,黎某第一次登录郴州市保安公司公存账户工商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使用其保管的U盾直接进行网银转账操作,挪用公款50万元至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并在同日将该50万元转入其个人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
同年1月17日,黎某又从保安公司工行账户挪用公款10万元至个人建行账户,并在1月24日将该款项转入证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
自此,黎某一发不可收拾。2016年7月4日,她从保安公司工行账户挪用公款13万元至个人中行账户,该公款中的2.1万元转至其一农行账户后,其中9000元用于购买股票。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黎某一直没有收手的意思,就这样,她先后54次共挪用公款813万元用于购买股票。
不仅买股票还炒期货
2014年9月1日,黎某从保安公司账户挪用公款30万元至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同日全部转入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账户用于炒期货。9月5日,黎某从保安公司账户挪用公款30万元至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同日又全部转账用于炒期货。挪用公款近乎疯狂的黎某从未间歇,到2016年11月,她先后18次共挪用公款人民币317万元分别在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等4个交易平台用于炒期货。
与此同时,黎某从2012年至2018年3月间,还一直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药品,在药品经营活动中,她分15次共挪用公款15万余元。
挪公款补“窟窿”
直到2017年四五月份,黎某挪用公款近700万元全部亏损。窟窿捅大了,她开始着急起来,每天琢磨如何想办法填补。这时,黎某认识了某小区开发商肖某,黎某将挪用亏空公款的事情告诉了肖某,肖某要黎某投资一些大项目来挽回损失。
肖某向黎某介绍,他正和朋友李某一起运作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二人负责这个项目融资居间服务等相关事项。肖某要黎某出钱,黎某告诉肖某其出钱都是挪用公款,肖某反复承诺回报她500万元好处费,黎某答应了。
在肖某撮合下,2017年11月15日,黎某和这个项目总负责人熊某的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协议。同年11月16日,黎某又和承建公司签订了关于垫资支付履约金协议书。这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黎某垫资100万元履约金,可获得500万元风险报酬。协议签订后,黎某为尽早促成项目,获得500万元报酬,便挪用公款235万元进行该项目的运作。另外,黎某还挪用了120万元给肖某用于其公司运转和日常开销。
2011年1月至2018年2月,是黎某疯狂挪用公款的7年,保安公司公存账户上的钱几乎就成了黎某自己的钱。7年里,黎某又是如何应付财务审计的呢?每年保安公司都有内部审计,自认为聪明的黎某都是通过伪造的对账单来通过审计。她选择余额比较简单或者对账单不规范的银行,仿造对账单,或者直接伪造虚假的对账单。有一次郴州市国资委对保安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由于一些票据丢失没有做财务凭证,黎某发现公司账户上有26万余元的资金缺口。为了应付审计,黎某伪造了一笔支付养老保险金26万余元的财务凭据来做账。后来她将该笔资金转入个人建行账户内。
“黎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承办检察官刘力提醒大家,“黎某的教训是惨痛的,警示人们要始终坚守底线,戒除贪欲之心,廉以修身,洁以养性。”
检察官进一步提示,在职场中,面对各种诱惑要加强自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葬送前程。对于企业而言,一定要加强岗位审查和财务监督,防止个人权力过大。同时,还要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培训及法律教育,以免为法治意识淡薄和贪念付出惨痛代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系汉阴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群众。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汉阴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汉阴县**镇人民政府社保站工作,负责该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收工作。
2016年1月7日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镇2016年度新农合基金收缴任务及要求等,**镇政府收到该通知后给辖区各村下达了新农合基金收缴任务。后各村开展新农合基金收缴工作并通过转账、银行卡存现、现金等方式向陈某某解缴2016年度合疗款共计2933216元,陈某某将其中2718500元向县合疗办解缴,结余214716元,其中26818元结余资金用于给各村发放合疗征收奖金。
2016年11月14日,2017年度新农合基金收缴工作开始,**镇各村收到2017年新农合基金收缴任务后通过转账、银行卡存现、现金等方式向陈某某解缴合疗款共计3672710元,陈某某将其中的3551080元向县合疗办解缴,结余121630元。
自2016年新农合基金解缴工作开始至2017年新农合基金解缴工作结束(2017年6月16日),陈某某个人信合账户余额4246.07元,2016年度、2017年度合疗款结余资金共计305281.93元被陈某某用于偿还房贷、购车等生活开支。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9月16日,陈某某个人信合账户非合疗收入共计19803.07元,其挪用合疗款结余资金285478.86元未归还。
2017年底,**镇政府领导询问陈某某合疗款结余情况,后陈某某于2017年12月2日、2018年1月25日向镇财政退缴48720元、120000元,其余款项未退缴。2018年、2019年**镇纪委对陈某某经手合疗工作期间票据丢失问题进行核查,核查中陈某某未交代自己手中除已退缴部分外仍有116758.86元合疗款结余资金未解缴和已将2016、2017年度合疗结余资金用于生活开支的事实。2020年6月9日,陈某某家属向县监委退缴116758.86元。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新农合基金收缴、解缴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的新农合基金16872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管理、经手的新农合基金116758.86元不入账,并隐瞒公款的去向,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昨天,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法院认为,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原标题:李建平一审被判死刑)
流程编辑:U022
昨天,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法院认为,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原标题:李建平一审被判死刑)
流程编辑:U022
劳动仲裁几年,劳动仲裁几年后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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