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近年来,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不仅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严重。为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保障国家正常电信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组织指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特殊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并案处理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安全机关要依法做好相关鉴定工作;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做好相关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已经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积极跟进、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认真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力量,制订庭审预案,并依法及时审结。
2014年3月14日
泉州网9月3日讯 (记者黄墩良)《窃听风云》系列电影中,各种窃听窃照设备层出不穷,令人不寒而栗。现实生活中,竟有不良商家贩卖这种窃听窃照设备。昨日,记者了解到,刘某某夫妻就干了这个事情,最终,刘某某被判刑,其妻许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方作出不起诉处理。
据悉,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刘某某设立名为“****商城”的网站,并利用其经营的淘宝、微店等网店,在位于鲤城区某小区的家中,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间,许某某明知丈夫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仍帮助他拍摄一段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操作视频用于引导客户操作。
去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窃听、窃照专用器材685个。
案发后,刘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经鲤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许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今年6月29日向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检方认为,鉴于许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未遂、从犯、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近日,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律师温惠阳介绍: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专用器材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温律师说,偷拍偷录音的非法行为屡见不鲜,源头在于市场上有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打击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非常有必要。
6月13日,四川乐山警方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公安部督办的“1802043”专案侦办情况。2018年高考前夕,警方成功打掉了位于无线考试作弊器材黑色产业链“金字塔”顶端的犯罪团伙,从源头上重创了国内生产销售无线作弊器材的地下产业,为高考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主犯自创品牌
产品远销东南亚
据办案民警介绍,2017年6月,乐山网安支队工作中发现,犍为男子邓某某通过互联网销售考试作弊器材。警方经过详查发现,邓某某,24岁,乐山犍为县人,2012年因帮助其女友高考作弊,被乐山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2018年3月,乐山市公安局对邓某某立案侦查。5月11日,该案被列为部督专案,代号“1802043”。
经查,邓某某拥有2条进货渠道,其中一条主要进货渠道为“湖北武汉精诚科技”,顺藤摸瓜,警方发现了“湖北武汉精诚科技”器材
经过调查,警方梳理出了2条分布于国内多省市的制造销售考试作弊器材和组织考试作弊的黑色产业链:一个主营“合运”器材、一个主营“云系列”器材,且多个高层级代理商的货源均指向“深圳李某”。
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乐山警方利用大数据对“深圳李某”进行综合研判获知,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7岁,天津人,曾在国内一家主流媒体任职,后下海经营贸易公司和网络公司。
2011年起,李某自创“合运”品牌,经营作弊器材。李某曾于2014年因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判刑1年7个月。该人系国内无线考试作弊器材行业标准制定者,所创“合运”系列作弊器材占据国内六成市场份额且垄断东南亚作弊器材市场。
产业链分布全国25省
多地同步抓捕
据警方介绍,经过梳理,这2条制造、销售考试作弊器材和组织考试作弊的黑色产业链分布于全国25个省91个市,共发现涉案人员276名,器材生产厂商5家,各级代理商58家,考试培训机构8家。
5月20日,专案组分别赶赴广东深圳、湖北武汉开展工作。5月24日凌晨3时,专案组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小区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在其家中搜查出作弊器材99件。
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警方发起了全国范围内的集群作战,对制售高科技作弊专用器材的犯罪团伙实施集中收网打击,成功打掉犯罪团伙12个,收缴各类无线考试作弊器材10万余套(台),涉案金额数亿元。
在当天新闻通气会上,民警现场展示了此次案件中缴获的各类五花八门的作弊器材。一种形如“橡皮擦”的接收器,只要3公里以内的发射模块发送文字或语音,就可以接收。还有一种米粒大小的耳机,金属探测仪无法扫描,将其放入耳中就能够接收语音信息。
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 袁伟
6月13日,四川乐山警方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公安部督办的“1802043”专案侦办情况。2018年高考前夕,警方成功打掉了位于无线考试作弊器材黑色产业链“金字塔”顶端的犯罪团伙,从源头上重创了国内生产销售无线作弊器材的地下产业,为高考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主犯自创品牌
产品远销东南亚
据办案民警介绍,2017年6月,乐山网安支队工作中发现,犍为男子邓某某通过互联网销售考试作弊器材。警方经过详查发现,邓某某,24岁,乐山犍为县人,2012年因帮助其女友高考作弊,被乐山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2018年3月,乐山市公安局对邓某某立案侦查。5月11日,该案被列为部督专案,代号“1802043”。
经查,邓某某拥有2条进货渠道,其中一条主要进货渠道为“湖北武汉精诚科技”,顺藤摸瓜,警方发现了“湖北武汉精诚科技”器材
经过调查,警方梳理出了2条分布于国内多省市的制造销售考试作弊器材和组织考试作弊的黑色产业链:一个主营“合运”器材、一个主营“云系列”器材,且多个高层级代理商的货源均指向“深圳李某”。
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乐山警方利用大数据对“深圳李某”进行综合研判获知,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7岁,天津人,曾在国内一家主流媒体任职,后下海经营贸易公司和网络公司。
2011年起,李某自创“合运”品牌,经营作弊器材。李某曾于2014年因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判刑1年7个月。该人系国内无线考试作弊器材行业标准制定者,所创“合运”系列作弊器材占据国内六成市场份额且垄断东南亚作弊器材市场。
产业链分布全国25省
多地同步抓捕
据警方介绍,经过梳理,这2条制造、销售考试作弊器材和组织考试作弊的黑色产业链分布于全国25个省91个市,共发现涉案人员276名,器材生产厂商5家,各级代理商58家,考试培训机构8家。
5月20日,专案组分别赶赴广东深圳、湖北武汉开展工作。5月24日凌晨3时,专案组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小区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在其家中搜查出作弊器材99件。
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警方发起了全国范围内的集群作战,对制售高科技作弊专用器材的犯罪团伙实施集中收网打击,成功打掉犯罪团伙12个,收缴各类无线考试作弊器材10万余套(台),涉案金额数亿元。
在当天新闻通气会上,民警现场展示了此次案件中缴获的各类五花八门的作弊器材。一种形如“橡皮擦”的接收器,只要3公里以内的发射模块发送文字或语音,就可以接收。还有一种米粒大小的耳机,金属探测仪无法扫描,将其放入耳中就能够接收语音信息。
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 袁伟
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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