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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成年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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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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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涉家暴者离婚后,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此,北京一中院就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丈夫实施家暴 妻子首次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康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不久王先生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女士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先生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康女士,2015年6月8日晚,夫妻俩发生争执,王先生将康女士头部用钝器砸伤,康女士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女士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先生不同意离婚,辩称这是康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康女士不够冷静过于草率,而王先生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女士与焦先生201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但双方感情不合,焦先生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女士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先生辩称,张女士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定焦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女士直接抚养。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法官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女士与李先生2017年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女士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先生多次到郎女士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在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之后,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女士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先生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此案中,李先生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女士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 可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

唐女士与刘先生2015年登记结婚后,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先生又生性多疑,经常在唐女士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妻子。回到家中,刘先生反复盘问唐女士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女士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女士恶语相加,并让唐女士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女士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之后,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女士要求刘先生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标题:法官释法:涉家暴者离婚后,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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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

案情简介


廖某(男)和刘某(女)在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2016年两人的女儿小美出生。婚后廖某逐渐染上赌博恶习,经常一连好几天不回家,还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刘某对廖某的行为无法忍受,于是在2021年提出离婚并要求小美归自己抚养,廖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交出女儿的抚养权。双方因小美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休,经多次调解无效最终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离婚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官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除了考虑“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外,父母双方有无固定收入、是否有稳定住所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本案中廖某曾受过刑事处罚,经常赌博,并且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关于小美的抚养费问题,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在离婚后,小美虽然由刘某抚养,廖某也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和给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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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第九期 父母离婚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承德县人民法院主办的普法宣传栏目:【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我是本次栏目的讲解员:承德县人民法院三家人民法庭负责人姜尚。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应归谁抚养?如经过父母协议或是法院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权是否就一成不变呢?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子女自身的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民法典》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下面让我们先来听一个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9月15日生育女孩张某某,现年12周岁。因张某、李某感情破裂,张某于2013年4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张某、李某离婚,婚生女张某某归其父张某抚养,随张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其母李某负担直至张某某十八周岁。离婚后李某一直努力工作,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因婚生孩子张某某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与其父亲张某一起生活非常不方便,并且其父张某长年开大车,经常不在家,疏于对女儿教育管理。婚生女儿多次打电话联系其母李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且李某又有稳定的收入,能很好的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由于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且愿意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故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张某某的抚养关系。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婚生女张某某归李某抚养,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给付张某某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止。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我国《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离婚后,不应割裂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多些陪伴,降低父母离婚给子女造成的伤害,不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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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9月15日生育女孩张某某,现年12周岁。因张某、李某感情破裂,张某于2013年4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张某、李某离婚,婚生女张某某归其父张某抚养,随张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其母李某负担直至张某某十八周岁。离婚后李某一直努力工作,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因婚生孩子张某某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与其父亲张某一起生活非常不方便,并且其父张某长年开大车,经常不在家,疏于对女儿教育管理。婚生女儿多次打电话联系其母李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且李某又有稳定的收入,能很好的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由于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且愿意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故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张某某的抚养关系。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婚生女张某某归李某抚养,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给付张某某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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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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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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