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追诉期是5年,刑法87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258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须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定上,应注意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重婚罪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婚罪是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刑事案件。也说是说,对于犯有重婚罪的,公安机关有责任予立案调查,并在证据充分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重婚罪的受害一方有证据证明重婚事实的,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上只是限定了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按理来说发现另一半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的话也不能长时间都不起诉。就算自己当时不起诉,那别人和有关部门发现重婚这种犯罪行为的话,都是可以到公安机关去举报的。另外,法律上规定的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今天我们谈谈恋爱那些事儿
文章有点长长长长长长长长长
果妈很负责的告诉你,是的。当然,是有适用前提的。
如果双方是单身,自由恋爱,没问题,法律不会干涉。
如果一方已婚,打着恋爱的幌子婚外恋,或者认为是真爱插足别人的婚姻,那有可能触犯重婚罪,面临牢狱之灾。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是不是很简单?
别急着下结论,您往下看,
以下这些行为统统是重婚!!!
1、登记婚 登记婚
释义:已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难道是证多不压身?
可能会有朋友问,民政局查不出来吗?要知道,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之前在江苏昆山发生的一起“重婚闹剧”,就是当事人利用各省婚姻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先后在江苏、河南、安徽与三任妻子结婚生子。更何况实务中还有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存在。
2、登记婚 事实婚
释义:已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名分给不了你,但我的人是你的。
划重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3、事实婚 登记婚
释义:未登记结婚,与配偶以夫妻关系同居,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说好的不领证呢?你怎么转身跟别人领了呢?注意此处学术有争议。
4、事实婚 事实婚
释义:未登记结婚,与配偶以夫妻关系同居,后又与他人或同时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终极操作:我有一二三四......个老婆。
5、单身 明知 登记婚/事实婚
释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
如果知晓他人已婚,但一往情深无法自拔,不在乎那“一张纸”,甘愿做背后的女人或男人,或者等对方离婚再“上位”,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只要以夫妻名义成双入对共同生活,以至于身边人都认为你们是夫妻,不好意思,重婚罪。只能说,爱上一个已婚的男人,受伤的多数是女方。
6、同居/登记/事实婚 现役军人配偶
释义:如果婚外恋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包括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别说领证,即使同居,就已经触犯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请离军嫂远一点,再远一点!
1、“被小三”
社会上不乏有一些花心男,摘掉婚戒到处拈花惹草,涉世未深的小姑娘天真的“被小三”着。但如果知法懂法,甚至可以亲手将这颗大萝卜送进监狱。
划重点:如果不知情,甚至登记结婚,女方不会触犯法律。
2、出轨、出轨有私生子
出轨,一般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一夜情、通奸、婚外恋。
婚内出轨、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而且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这点果妈会在以后的文章细讲。
划重点:这些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3、同居
同居,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养小三。
同居是持续、稳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主张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划重点:同居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既然不构成重婚罪,是不是可以随便出轨、通奸呢?
当然不是好伐?!
对明星来说,演艺事业遭遇滑铁卢分分钟的事,比如波叔,唉!果妈非常喜欢军师联盟。对于特殊职业、特殊身份的人,比如党员,出轨是违反纪律的行为。纪检委请你来喝茶,约不?对于我们普通大众,诚然,因出轨离婚支付的损害赔偿没多少,但一个完整美满幸福的家庭,你真的不想要不想要不想要吗?
这不只是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量,果妈会在以后的文章中细讲。简言之有这么几种救济途径: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对于”被小三“的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相当于你没结过婚,没有婚史。有时候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比起诉离婚更为容易和简单。
2、起诉离婚
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不要期待净身出户。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大多支持5万元及以下。
3、告重婚罪
告他(她)。除非证据充分,否则很难立案,尤其事实婚姻取证很难,如果非走这一步,建议咨询并委托律师。需注意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意思是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超过5年的,法院不再追诉。
4、微博开撕、曝光、当街暴打等
果妈表示理解但不建议不建议不建议。因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及名誉权,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动手的话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来我们是受害者,最后反而变成施害者,得不偿失。
很多人的婚姻生活一开始是幸福美满的,就像童话故事里王子和公主。童话里,王子和公主结婚便是大结局,而现实是:结婚只是开始。
数不清的柴米油盐一地鸡毛,可能会让一对夫妻精疲力尽。婚姻中的一方,如果遇到温婉可人的“红颜”或者成熟稳重的“知己”,生活的不如意,便增加了婚外恋的概率。
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其实,再浓烈的感情到最后,朱砂痣也将变成蚊子血,白月光也会是一粒白米饭,这是由人喜新厌旧的本性决定的。彩云易散琉璃脆,看似美好的东西,往往如梦幻泡影。
婚外恋这件事,无论男女,当迈出了第一步,就已经如履薄冰,覆水难收。相对来讲,在出轨这件事上,社会对男性的包容性更强,女性背负的舆论压力更重,受到的伤害更大。
无数案例表明,出轨后浪子回头的男人多于抛家舍业的痴情汉,这背后的根源在于成本太过于高昂,无论是经济成本还是亲情成本。但是,一段亲密无间的感情划上裂痕后,即使回归,如何相处?
果妈相信很多人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不是说换人就可以解决。一段婚姻出现的问题如果没有能力去解决,这种能力的欠缺往往会延续到下一段感情。
珍惜眼前人,以下面这段话结束本文。
每个人都会经过这个阶段,
见到一座山,就想知道山后面是什么。
但我很想告诉他,可能翻过山后面,
你会发现没有什么特别。
回望之下,可能会觉得这一边更好。
——《东邪西毒》
文稿:果妈
校稿:果爸
图源:微小宝
公众号: 律师果妈
关注女性,用心普法
妻子洪敏和丈夫陈康在婚姻存续期间,外出日本务工,结识一日本人,并在日本登记结婚,而且把自己的女儿也改了日本籍。马大哈丈夫陈康后知后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洪敏犯重婚罪,并要求将女儿变回中国国籍。结果万万没想到法院以过了追诉期不予受理。那小编就疑问了,既然法院不受理那洪敏到底是陈康的妻子还是日本人的妻子?
案件
自诉人:陈康,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自诉人陈康的自诉状,自诉人陈康以被告人洪敏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陈康称自己与洪敏于1989年2月3日在福州市鼓楼区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陈黛美。自1996年起,洪敏多次独自离开中国前往日本务工。2007年因洪敏想带女儿去日本留学,陈康发现洪敏擅自将女儿的国籍变为日本国籍,陈康为此要求变更回中国国籍。因办理国籍变更手续需要提供父母关系证明等文件,洪敏却谎称结婚证已丢失要重新办理,故2007年4月13日两人前往福州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此后洪敏独自带着女儿在日本上学。陈康后来才得知洪敏已于1996年和日本人佐藤隆敏以夫妻名义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故陈康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追究洪敏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在陈康与洪敏婚姻存续期间,洪敏与日本人佐藤隆敏已于2003年7月25日在日本办理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重婚罪的法定追诉时效为5年,陈康控告洪敏重婚的犯罪事实最迟持续至2008年,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经本院释明,陈康坚持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陈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妻子洪敏和丈夫陈康在婚姻存续期间,外出日本务工,结识一日本人,并在日本登记结婚,而且把自己的女儿也改了日本籍。马大哈丈夫陈康后知后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洪敏犯重婚罪,并要求将女儿变回中国国籍。结果万万没想到法院以过了追诉期不予受理。那小编就疑问了,既然法院不受理那洪敏到底是陈康的妻子还是日本人的妻子?
案件
自诉人:陈康,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自诉人陈康的自诉状,自诉人陈康以被告人洪敏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陈康称自己与洪敏于1989年2月3日在福州市鼓楼区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陈黛美。自1996年起,洪敏多次独自离开中国前往日本务工。2007年因洪敏想带女儿去日本留学,陈康发现洪敏擅自将女儿的国籍变为日本国籍,陈康为此要求变更回中国国籍。因办理国籍变更手续需要提供父母关系证明等文件,洪敏却谎称结婚证已丢失要重新办理,故2007年4月13日两人前往福州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此后洪敏独自带着女儿在日本上学。陈康后来才得知洪敏已于1996年和日本人佐藤隆敏以夫妻名义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故陈康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追究洪敏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在陈康与洪敏婚姻存续期间,洪敏与日本人佐藤隆敏已于2003年7月25日在日本办理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重婚罪的法定追诉时效为5年,陈康控告洪敏重婚的犯罪事实最迟持续至2008年,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经本院释明,陈康坚持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陈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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