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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月1日,A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向李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李某自建的三层小楼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确认为违法建筑,在该决定书中A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要求李某限期拆除案涉房屋。
同年8月1日,A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向李某送达了《限期自行拆除搬离告知书》,告知若李某在限期内仍不拆除案涉房屋的,将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告知书载明的期限届满后,李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不服,以强拆实施单位即A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A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具虽有行政处罚权,但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分属不同的法律概念,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在《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的确认及处理程序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先对A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进行责成,该行政机关才能够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分属不同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将行政强制分为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一种临时性的限制。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一种永久性的行为,是对不履行义务的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强制其履行义务。
而在这个案例中,行政机关已经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其为履行决定书内容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应被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利应当由法律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力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除了法律以外均不得设立强制执行权。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对于已经确认为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进行了规定。
综合执法局要依据该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前提下进行行政强制执行,而无权直接依据《限期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
综合执法局是综合性的执法机关,其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综合行政执法局一般就是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执法机构,该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但该权利不应突破法律规定进行扩大化,所以在未依法定程序取得行政强制执行权时,其强拆行为当然会被认定为违法。
在明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并不是拥有执法权的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一定合法,也要关注行为性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导读: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在老家自建了房屋,但由于对建房程序不了解,多数是未经过任何审批或者超面积建造了房屋,这些房屋在法律上很可能被定义为违建。但是您知道即便是违建政府若要拆除也是要经过一系列合法的程序方能实施的吗?下面在明律师花1分钟的时间来为您梳理违建的合法拆除程序……
我国《行政强制法》是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内容很多很杂。今天为您筛选出针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拆程序,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房屋强拆程序。
首先,政府机关若想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必须在拆除之前先期公告,即便下文中的某些程序政府并未进行,但是公告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这是对于不动产的特殊规定,毕竟房子是老百姓的安身之所,不能草率。
其次,有关政府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文书中要包含房屋所在位置,所有权人姓名,违法点以及行使救济的权利等一些基本内容。如果您收到这份通知书时,请注意以上几项是否齐全、下发主体是否有权利下发该通知,任何一项不满足,下面程序不用看了,这个房屋强拆程序一定违法。要注意的是,即便限拆通知形式合法,政府也不能直接在限拆通知规定的时限届满后采取下一个拆除步骤。因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言外之意就是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下发后,您即便不行使任何诉权,政府机关也必须等到最长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拆除程序,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掉。
紧接着,如果您在6个月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房屋,那么行政机关会下发一个《催告书》。该书面催告要包含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您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在规定期间内,如果您提出了要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并且记录、复核,否则一样违法。
然后,若您在催告期间没有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没有履行,那么行政机关将会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该文书您要注意的是下发主体是否有强制拆除主体资格,以及内容是否全面。
最后就到了拆除程序了,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部门等在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可以直接组织强制执行。根据最高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此种情形下的违法建筑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法院不受理此类非诉执行申请。
通过简单的描述违建房屋强拆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在这里提示您两件事,第一,房屋强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套非常繁琐的程序,该过程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整个强拆程序即违法;第二,您在收到任何责令通知书也好、限期拆除通知书也好,一定要第一时间行使诉权,千万不要任凭事态发展,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侯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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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在各个城市十分常见,国家为了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权力,可以为了促进城镇化建设合法、有序的开展,往往采取严厉的执法手段拆除违法建筑。但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实施征收的现象经常发生,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流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随意确定和拆除。今天,本文梳理了关于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认识,遇到权利被侵犯时依法维权。
违法建筑通常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领取的规划许可证施工,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违建的主体一般: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须经省级政府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从发现到合法拆除需要经过以下五步,特别规定了当事人陈述救济的权利:
第一步:调查取证:
群众举报、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等渠道是发现违法建筑的几种方式,执法部门必须与当事人谈话、询问,并保留影像资料和问询笔录,遇有询问,当事人要客观回答。调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个人信息、主要经济
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并记录如下信息:违法建筑的准确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
相关部门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第二步:认定违法建筑: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第三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如果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需要使用书面形式的事先告知书,告知书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规划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不予采纳,也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当事人,不能简单粗暴地置之不理。
第四步:履行催告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违法建筑,异议期届满,相关机关会下发拆除催告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催告书上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也有权对违建的认定和拆除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且在复议、诉讼期间,强制拆除应该中止。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报请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第五步: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
以上法律流程进行完毕之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者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只有为了不当获得额外补偿利益而抢建的违法建设,因其建设目的违法,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做了拆除不予补偿的规定。除此之外未取得产权登记的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或者给予建筑成本的补偿,或者参照合法建设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笼统的说违法建筑一律补偿是在偷换概念,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原则。
如果自己的房屋、企业、养殖场等已经居住、使用、经营多年,却突然被告知是违法建筑,要求拆除,很有可能是征收方在以拆违的名义实施征收行为。此时,建议尽早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获得法律帮助,分辨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戴 玲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新闻学双学士
-中华志愿者协会会员
-北京中征征地拆迁团队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累积大量业务经验,熟悉征地拆迁、地产领域内各项法律法规。本着敬业、严谨、踏实的工作理念,不断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办案过程中屡获好评。
违法建筑在各个城市十分常见,国家为了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权力,可以为了促进城镇化建设合法、有序的开展,往往采取严厉的执法手段拆除违法建筑。但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实施征收的现象经常发生,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流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随意确定和拆除。今天,本文梳理了关于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认识,遇到权利被侵犯时依法维权。
违法建筑通常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领取的规划许可证施工,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违建的主体一般: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须经省级政府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从发现到合法拆除需要经过以下五步,特别规定了当事人陈述救济的权利:
第一步:调查取证:
群众举报、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等渠道是发现违法建筑的几种方式,执法部门必须与当事人谈话、询问,并保留影像资料和问询笔录,遇有询问,当事人要客观回答。调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个人信息、主要经济
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并记录如下信息:违法建筑的准确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
相关部门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第二步:认定违法建筑: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第三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如果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需要使用书面形式的事先告知书,告知书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规划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不予采纳,也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当事人,不能简单粗暴地置之不理。
第四步:履行催告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违法建筑,异议期届满,相关机关会下发拆除催告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催告书上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也有权对违建的认定和拆除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且在复议、诉讼期间,强制拆除应该中止。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报请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第五步: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
以上法律流程进行完毕之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者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只有为了不当获得额外补偿利益而抢建的违法建设,因其建设目的违法,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做了拆除不予补偿的规定。除此之外未取得产权登记的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或者给予建筑成本的补偿,或者参照合法建设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笼统的说违法建筑一律补偿是在偷换概念,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原则。
如果自己的房屋、企业、养殖场等已经居住、使用、经营多年,却突然被告知是违法建筑,要求拆除,很有可能是征收方在以拆违的名义实施征收行为。此时,建议尽早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获得法律帮助,分辨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戴 玲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新闻学双学士
-中华志愿者协会会员
-北京中征征地拆迁团队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累积大量业务经验,熟悉征地拆迁、地产领域内各项法律法规。本着敬业、严谨、踏实的工作理念,不断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办案过程中屡获好评。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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