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违章建筑拆除之前会经过调查取证,证实建筑为违章建筑之后就会要求违章搭建者停止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更多关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流程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其中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该条例的出台,让不少人了解到原来自己以前都“想错了”,拆违的费用并非完全是政府机关的“责任”。《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中有两个规定,特别令人关注。一是对违建的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二是违建当事人或被依法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武汉市早在2008年就有相关规定。2008年,武汉市政府下达《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违法建设强拆的费用,将由违建者承担。随后,2014年颁布的《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明确了“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人承担。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据悉,上海、贵阳、济南等城市也均有拆违费用由违法建设人承担的相关规定。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对于违法建筑,要区分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对于严重违法且必须要拆除的违法建筑,也不能被任意拆除,如行政机关不能在夜间进行拆除活动。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必须遵循以下几点,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一、进行立案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收到群众对于违法建筑的举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则需要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有: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简称“城管”,其是否有权查处违法建筑,主要看是否取得省级行政机关授权);乡、镇人民行政机关(针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除了上述行政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查处违法建筑的权利。
二、调查取证
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委派具有执法资格、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去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检查时,需制作笔录。
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根本未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就认定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三、认定违法建筑事实并进行催告
有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等类似文书,让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如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包含“如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则会强制拆除”的字眼,可以视为“强制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针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不服,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有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且如果理由成立,则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有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应当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中,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救济途径等,并加盖作出机关的印章。
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只有确认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且未在期限内复议或诉讼,才可以强制执行。
六、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申请,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责成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乡、镇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实施强拆。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冠领拆迁律师提示,在拆除过程中被拆迁人很难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需聘请专业律师为您维权。如果读者遇到相关的法律难题解决不了时,欢迎来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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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书文
稿件
导读: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在老家自建了房屋,但由于对建房程序不了解,多数是未经过任何审批或者超面积建造了房屋,这些房屋在法律上很可能被定义为违建。但是您知道即便是违建政府若要拆除也是要经过一系列合法的程序方能实施的吗?下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花1分钟的时间来为您梳理违建的合法拆除程序……
我国《行政强制法》是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内容很多很杂。今天为您筛选出针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拆程序,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房屋强拆程序。
首先,政府机关若想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必须在拆除之前先期公告,即便下文中的某些程序政府并未进行,但是公告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这是对于不动产的特殊规定,毕竟房子是老百姓的安身之所,不能草率。
其次,有关政府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文书中要包含房屋所在位置,所有权人姓名,违法点以及行使救济的权利等一些基本内容。如果您收到这份通知书时,请注意以上几项是否齐全、下发主体是否有权利下发该通知,任何一项不满足,下面程序不用看了,这个房屋强拆程序一定违法。要注意的是,即便限拆通知形式合法,政府也不能直接在限拆通知规定的时限届满后采取下一个拆除步骤。因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言外之意就是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下发后,您即便不行使任何诉权,政府机关也必须等到最长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拆除程序,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掉。
紧接着,如果您在6个月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房屋,那么行政机关会下发一个《催告书》。该书面催告要包含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您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在规定期间内,如果您提出了要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并且记录、复核,否则一样违法。
然后,若您在催告期间没有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没有履行,那么行政机关将会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该文书您要注意的是下发主体是否有强制拆除主体资格,以及内容是否全面。
最后就到了拆除程序了,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部门等在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可以直接组织强制执行。根据最高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此种情形下的违法建筑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法院不受理此类非诉执行申请。
通过简单的描述违建房屋强拆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在这里提示您两件事:第一,房屋强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套非常繁琐的程序,该过程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整个强拆程序即违法;第二,您在收到任何责令通知书也好、限期拆除通知书也好,一定要第一时间行使诉权,千万不要任凭事态发展,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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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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