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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在实践中是怎样认定的呢(事实婚姻重婚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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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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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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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三种行为可认定为重婚

据媒体报道,苏州男子张某利用各省间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分别和三个女人结婚生子,并把她们安置在一公里内的三个小区中,坐拥“三个家庭”的张某因涉嫌触犯重婚罪已被提起公诉。重婚涉及的民刑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可认定为重婚?


1 三种行为可构成重婚

据人民日报调查显示,自2003年起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累计增长近7倍,其中出轨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内出轨不仅为道德所谴责,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出轨并非法律概念,法律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未明确规定直接不利后果,但是法律对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体现在后续的因出轨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方面,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因此,切莫存有“出轨只违反道德不犯法”的错误观念。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出轨可能构成重婚罪呢?


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国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段打击重婚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当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规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明显,但第二种类型因较难把握更值得关注,尤其是要理解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条除了“禁止重婚”,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刑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释义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区分重婚罪行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姘居,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如果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关系相待,也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2 重婚无效但有一例外

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意指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前文张某的后两段婚姻都应属于重婚,且自始无效,他与后两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则属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种情况下,重婚无效可以被阻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导致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的无效婚姻被阻止,无效婚姻变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与甲女于2000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5年该男又与乙女在上海登记结婚,从此时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属于重婚,后该男与甲女于2010年离婚,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已终止。若有利害关系人在该男与甲女离婚后起诉至法院申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不予支持。因为前婚已经终止,导致后婚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后婚转为有效,且一般认为后婚效力应从前婚终止时起算比较合适。


那么,重婚既然是犯罪行为,怎么又变成了有效婚姻呢?这又是否意味着重婚符合以上阻却情形后就不是犯罪了呢?这里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刑法为犯罪行为设置了追诉时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为结束五年后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重婚行为结束,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后婚的离婚手续或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已经结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间内或重婚结束后五年内案发,一旦坐实将被追究刑责,如果因重婚同时产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 遭遇重婚须注意证据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时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当证据不足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鉴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为经济上依赖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胁恐吓、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知情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也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


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的证明至关重要。重婚罪自诉的举证责任要由自诉人承担,即便因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对于重婚罪来说没有人能比受害人对证据的接触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防对方后期毁灭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能够确定第三者的身份,诸如姓名、样貌、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其次是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以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对彼此的称呼、取得二者共同买房或租房的合同、制作载有二者亲密行为的录音录像、走访二者同居住所的邻居获取证言等,同时尽量争取多个证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认重婚的证据务必小心留存,包括语音、录像、文字聊天记录,如有保证书、悔过书、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尽量签字或捺手印,有较强的证明力。另外,以下证据对重婚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调取,需要通过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记档案;重婚者以配偶名义签字办理住院、同意手术的手续材料;载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延伸阅读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重婚行为同样受法规制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深入,跨国婚姻也逐渐增多,不过因成长经历没有交集、接触时间短、对对方背景不甚了解等因素,跨国婚姻中存在不少骗婚现象。那么,外国人是否有可能因跨国婚姻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重婚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重婚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不管其是在国外结婚后又在国内与中国人结婚、还是与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又去国外结婚、或是结婚后又与他人在国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我国刑法重婚罪构成要件的,均纳入我国刑法规制范围。



流程编辑:洪园园


法律上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对此,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罪的认定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经过结婚登记的法律婚姻,也可以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重婚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民众也认为其是夫妻。一般的同居关系、包养关系等不被民众承认是夫妻关系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3.重婚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配偶已经死亡而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无配偶的人受到他人欺骗,误以为他人没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常见情形


1.已经结婚,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已经结婚,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三)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




1.被拐卖后与他人重婚的;


2.因自然灾害被迫流落外地,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


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受到严重虐待而外逃,与他人重婚的;


4.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生活严重困难,与他人重婚的。



「Q355」什么是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罪?

答:《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重婚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一方的配偶权,同时也侵犯了《婚姻法》所确立并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换言之,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重婚是指行为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又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已有配偶、处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二是本人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人。如果双方均无配偶,均未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缔结婚姻的,则不成立重婚;


4.犯罪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由主观直接故意构成,过失或者被欺瞒、哄骗均不构成本罪。


重婚罪中的“重婚”,应当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通过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婚;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状态,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婚者与婚外他人已有夫妻生活状态的重婚。


随着公安、民政等部门数据联网的逐步普及,法律上构成重婚的案件已经比较少。关于事实重婚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即事实重婚应当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为要件,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故事实重婚如何判断目前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重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1.双方有无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意愿及事实。婚姻的本质即是男女双方意欲永久、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在此的意愿下结为夫妻。而这种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既表现在持续、稳定的时间上,也表现在公开、固定的场所上。故事实重婚与一般具有隐秘性的出轨存在根本性的差别;


2.双方有无精神、物质上的相互扶助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在经济上对外共担风险,对内彼此扶助。事实重婚的双方多半也具有上述特征,这也与包养中单纯由一方付出金钱的关系有所区别;


3.双方有无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从社会学及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婚姻家庭制度的诞生及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漫长时间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提供保障。在符合上述其他特征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又共同生育、抚养子女,从客观上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婚的目的,客观上亦存在重婚的事实。


4.双方的该种关系是否已经对已经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事实重婚造成配偶的精神失常、或自伤自残,或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等,结合其他特征均可认定为事实重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重婚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被害方向法院提起自诉的行为本身,亦体现了重婚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实质性的严重破坏。


综上,重婚者与婚外他人存在设立、维持夫妻关系的主观意愿,客观上存在彼此精神、经济等方面的共同生活事实,甚至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此时,该事实状态已经达到了夫妻间婚姻生活的实质状态,该重婚状态已经侵犯了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可以依法认定构成重婚罪。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自诉人郑某某诉称:郑某某与被告人董某于2007年9月订婚,2008年3月诞下一女,2015年2月26日在温州市鹿城区登记结婚。后被告人董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业务关系认识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董某有配偶,两人之间的不正常男女关系仍迅速发展,至2016年4月,两被告人竟公开租住在昆明市盘龙区滨江俊园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安琪儿妇产医院生下一女。董某、张某某行为构成重婚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张某某共同出入居住地且举止亲密,董某也签署过其系被告人张某某的丈夫,二人系配偶等,普通群众一般均会认为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董某、张某某在双方均有婚姻存续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从其二人的种种行为来看,普通群众均会认为二人系夫妻。董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原审宣判后,上诉人郑某某提出:董某、张某某拒不认罪、态度及行为性质恶劣,且董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原判量刑过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董某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董某与张某某存在长期同居关系,也不能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更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故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董某及张某某无罪。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其并未与董某进行婚姻登记,主观上没有破坏他人家庭及重婚的故意,未与董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与董某生育子女系因身体特殊所迫,故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裁判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云0103刑初654号判决:一、被告人董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自诉人郑某某、原审被告人董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2019)云01刑终402号形式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董某承认出轨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且二人均认可共同生育一女,根据在卷证据可以认定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普通群众有理由认为董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董某、张某某具有重婚状态。《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应当认定为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造成严重破坏的状态。上诉人董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重婚,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重婚状态,侵犯了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公序良俗,故上诉人董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均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在对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答:《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重婚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一方的配偶权,同时也侵犯了《婚姻法》所确立并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换言之,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重婚是指行为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又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已有配偶、处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二是本人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人。如果双方均无配偶,均未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缔结婚姻的,则不成立重婚;


4.犯罪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由主观直接故意构成,过失或者被欺瞒、哄骗均不构成本罪。


重婚罪中的“重婚”,应当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通过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婚;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状态,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婚者与婚外他人已有夫妻生活状态的重婚。


随着公安、民政等部门数据联网的逐步普及,法律上构成重婚的案件已经比较少。关于事实重婚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即事实重婚应当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为要件,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故事实重婚如何判断目前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重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1.双方有无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意愿及事实。婚姻的本质即是男女双方意欲永久、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在此的意愿下结为夫妻。而这种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既表现在持续、稳定的时间上,也表现在公开、固定的场所上。故事实重婚与一般具有隐秘性的出轨存在根本性的差别;


2.双方有无精神、物质上的相互扶助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在经济上对外共担风险,对内彼此扶助。事实重婚的双方多半也具有上述特征,这也与包养中单纯由一方付出金钱的关系有所区别;


3.双方有无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从社会学及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婚姻家庭制度的诞生及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漫长时间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提供保障。在符合上述其他特征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又共同生育、抚养子女,从客观上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婚的目的,客观上亦存在重婚的事实。


4.双方的该种关系是否已经对已经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事实重婚造成配偶的精神失常、或自伤自残,或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等,结合其他特征均可认定为事实重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重婚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被害方向法院提起自诉的行为本身,亦体现了重婚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实质性的严重破坏。


综上,重婚者与婚外他人存在设立、维持夫妻关系的主观意愿,客观上存在彼此精神、经济等方面的共同生活事实,甚至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此时,该事实状态已经达到了夫妻间婚姻生活的实质状态,该重婚状态已经侵犯了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可以依法认定构成重婚罪。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自诉人郑某某诉称:郑某某与被告人董某于2007年9月订婚,2008年3月诞下一女,2015年2月26日在温州市鹿城区登记结婚。后被告人董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业务关系认识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董某有配偶,两人之间的不正常男女关系仍迅速发展,至2016年4月,两被告人竟公开租住在昆明市盘龙区滨江俊园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安琪儿妇产医院生下一女。董某、张某某行为构成重婚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张某某共同出入居住地且举止亲密,董某也签署过其系被告人张某某的丈夫,二人系配偶等,普通群众一般均会认为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董某、张某某在双方均有婚姻存续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从其二人的种种行为来看,普通群众均会认为二人系夫妻。董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原审宣判后,上诉人郑某某提出:董某、张某某拒不认罪、态度及行为性质恶劣,且董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原判量刑过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董某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董某与张某某存在长期同居关系,也不能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更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故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董某及张某某无罪。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其并未与董某进行婚姻登记,主观上没有破坏他人家庭及重婚的故意,未与董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与董某生育子女系因身体特殊所迫,故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裁判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云0103刑初654号判决:一、被告人董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自诉人郑某某、原审被告人董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2019)云01刑终402号形式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董某承认出轨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且二人均认可共同生育一女,根据在卷证据可以认定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普通群众有理由认为董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董某、张某某具有重婚状态。《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应当认定为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造成严重破坏的状态。上诉人董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重婚,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重婚状态,侵犯了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公序良俗,故上诉人董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均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在对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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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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