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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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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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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判刑?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张三在担任某经贸委副调研员、A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总经理职务期间,代表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签订《反担保合同》过程中,对抵押资产材料的真实性未认真审核,使唐某顺利从银行贷款3,600,000元,唐某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少部分用于经营,后B公司无力偿还,A公司代偿贷款本金3,593,270.05元,利息168,495.03元,合计3,761,765.08元。


2014年底,唐某再次以B公司经营为由,向A公司申请担保,张三对唐某提供的虚假动产、变造的房屋租赁票据等贷款抵押资产材料未认真审核,张三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B公司发放贷款4,000,000元。唐某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因B公司无力偿还,A公司代偿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30,332.42元,合计4,330,332.42元。期间,张三接受唐某所送现金30,000元和价值1,000元的海蓝戒面一枚。张三在案发后,上交赃款30,000元及海蓝戒面一枚。


2016年1月,张三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期间,代表A公司与C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签订《反担保合同》,未对抵押资产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使赵某顺利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800,000元。该贷款被赵某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因赵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A公司代偿贷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54,065.6元,共计2,854,065.6元。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10,946,163.1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张三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判刑?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判刑?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 GZ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三作为国有企业GZ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具体负责GZ公司与A广告公司、B广告公司、C广告公司等公司签订、履行广告投放合同过程中,未对A公司、B公司、C等公司信誉情况、履约能力等尽职调查,未核实广告投放业务真实性,未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未对公司巨额风险敞口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严重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时,未按审计要求予以整改。


上述严重失职行为导致GZ公司被A公司骗取资金,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人民币188,829,544.10元。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案发后,张三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二、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判刑?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诠文释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整理:清风君


单位:中共颍泉区纪委、颍泉区监委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整理:清风君


单位:中共颍泉区纪委、颍泉区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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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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