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涉众型犯罪,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追缴到的款项一般不能完全弥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那么,对于刑事判决时尚未追回的损失部分,是否可以判处退赔?如何追回损失,追回的损失如何处理?
一、非法集资犯罪不宜判处退赔
长期以来,实务界一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不能认为有被害人;集资诈骗罪除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外,还侵害了参与集资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集资诈骗犯罪是有明确被害人的,并可推选代表以被害人身份参与庭审。基于上述认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实践中虽然会将公安机关追缴款项按比例返还参与集资人员,但对判决前未能追缴到的部分,一般不会判处退赔;集资诈骗案件则与此不同,对判决前未能追缴到位的部分,一般认为可以判处退赔。对集资诈骗罪案件,有的法院为了避免后续执行之累,也告知参与集资人员再无退赔款项,而在判决书中并不表述退赔事项。
近年来,有关部门逐步认识到,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参与集资人员自身有不可回避的责任,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并将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定义为集资参与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202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由于上述认识和法律规定的变化,从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再无被害人这一称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责令退赔的给付对象是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则无所谓退赔。因此在上述规定颁布实施后,对非法集资案件再判处退赔失去法律依据。而且,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秩序是打击犯罪的目的之一,非法集资不管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获得的非法获益均应无条件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而不能因罪名而区分判处退赔、返还,不判处退赔并不代表不予追缴损失。
二、非法集资犯罪应判处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我们认为,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追缴;对审判前未能追缴到位的部分,应当判处继续追缴。
1、追缴应以其实际所得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不管追缴还是退赔,都是以违法所得为限。追缴是司法机关对违法所得财产采取的强制追回措施,而不是对被告人承担责任的划分。在多被告人共同犯罪中,依法应当追缴的是具体被告人实际获取到的收益,对被告人甲获取的收益不能向被告人乙追缴。因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中,对于因被告人众多或在异地而分案处理的,动辄判处由部分被告人承担全案退赔责任,与刑法规定精神不符。
2、追缴包括向被告人追缴,也包括向第三人追缴。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不管被告人将违法所得用于消费、挥霍、投资,还是非法转移给第三人,依法均应予以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这一规定解决了有些案件只起诉部分违法犯罪人的追缴问题,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未达到追诉数额标准或虽达到追诉标准,但根据相关情节依法不予起诉的,并不因未追诉而丧失其行为的违法性,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对恶意取得涉案财物并逃避追缴的,依法应当承担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违法犯罪所得收益的法律责任。
3、违法所得应当依法全面追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第一,禁止通过犯罪非法获益是基本原则,有人受损就一定有人因此获益,对每一个集资参与人的投入、收回的资金应当进行核算,对超出投资本金以外的收入部分依法应予追缴,除了被告人消费、挥霍的以外,一个案件被追缴后的收支情况应当总体平衡。第二,集资参与人参加的是非法集资,因其参与活动的非法性,对不能追回的集资损失部分应当自担。实践中,从既得利益者中追缴面临很多困难,但我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已持续多年,集资的非法性已经深入人心,不能因一部分人的阻拦而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4、判决继续追缴符合法律规定。追缴违法所得强调恢复因犯罪被侵害的法益,其首要目的是禁止被告人通过犯罪非法获益。追缴重在对行为人违法所得的剥夺,是对财产的程序性控制措施,追缴本身不涉及款项的具体用途;但退赔针对的是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判处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既是程序上对违法所得的剥夺,也是对违法所得款项的实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继续追缴”、“责令退赔”是并列关系,对宣判时仍未能追缴到案的部分,判决继续追缴符合法律规定。
三、非法集资犯罪追缴所得依法应予清退
1、继续追缴一般应移送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包括追缴。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判决、裁定继续追缴的,除由政府有关部门、侦查部门追缴的外,一般应当移送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生效裁判文书应当明确向谁追缴、追缴多少,以及追缴所得如何处理等。追缴在本质上是追缴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已经被使用、消耗、转移导致不能追回的,被执行人应当以其等值合法财产替代履行。
2、追缴所得应作为清退资金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
3、清退工作宜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调查取证;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查封营业场所;查封、扣押资产;责令追回、变价出售资产;决定限制出境;警告;罚款等。上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第二十三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监督集资资金清退过程,非法集资涉嫌犯罪移送处理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仍有义务配合相关工作,其应当按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监督清退工作。
本文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2021年5月1日,我国首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对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3月1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开始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对2010年版的“《解释》”作出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对审判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为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特提炼出28个知识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知识。
问题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2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3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4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5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6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7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8
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题9
什么情况下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问题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问题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问题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问题14
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问题15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问题16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问题17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计算?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问题18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问题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非法集资提供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20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21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题22
清退集资资金的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问题23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问题24
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5
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6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问题27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28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提醒: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年收益率超过6%就要引起高度警惕,超过8%就很危险,超过10%就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END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2021年5月1日,我国首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对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3月1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开始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对2010年版的“《解释》”作出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对审判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为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特提炼出28个知识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知识。
问题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2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3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4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5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6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7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8
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题9
什么情况下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问题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问题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问题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问题14
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问题15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问题16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问题17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计算?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问题18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问题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非法集资提供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20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21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题22
清退集资资金的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问题23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问题24
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5
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6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问题27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28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提醒: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年收益率超过6%就要引起高度警惕,超过8%就很危险,超过10%就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2021年5月1日,我国首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对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3月1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开始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对2010年版的“《解释》”作出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对审判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为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特提炼出28个知识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知识。
问题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2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3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4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5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6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7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8
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题9
什么情况下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问题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问题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问题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问题14
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问题15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问题16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问题17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计算?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问题18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问题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非法集资提供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20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21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题22
清退集资资金的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问题23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问题24
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5
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6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问题27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28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提醒: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年收益率超过6%就要引起高度警惕,超过8%就很危险,超过10%就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非法集资虚拟货币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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