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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是怎样的程序呢(国家赔偿立案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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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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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免费打官司?





有朋友问我,打一场官司挺贵的,给法院要交诉讼费,司法鉴定时,还需要收取司法鉴定费。做公证还要交公证费,请律师还要交律师费。有没有免费的呢?是有的,法律援助就是免费的。理论上,上述费用也可以实现全免。


那么,什么是法律援助呢?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它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虽然说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享受的到。一般来说,受援对象需要达到经济困难或者是残障人士等条件才可以享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也就是说,只有弱势群体才能申请法律援助,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法律援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但是下列人员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是免于审核的:


(一)无固定生活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那么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呢?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大家可以在地图上或者网上搜索,也可以拨打当地的12348进行询问。举例说明,小王有案子在未央区法院打官司,但是他想申请法律援助,那么就应该在法院立案之后,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就是未央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如果二审还想申请法律援助,那么就应该向中院所在地的市一级法律机构申请。


另外需要提醒各位的是,若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会被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所以,大家也不可为了免费而弄虚作假。


事实上,还有一种法律援助形式即使你并非处于弱势群体,也可以享受到,那就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早在2017年10月9日由最高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再一次拓展了指定辩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只要你没有请律师,国家就会为你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你辩护。


承接法律援助的服务提供方一般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当你成功申请上法律援助时,你可以享受到以下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但是呢,申请法律援助和你自己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不同,自己花钱聘请律师原则上,只要你的案子有律师能接,什么样的案子都可以代理,而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类型限定在以下几种: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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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加快了各省、市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步伐,各省、市相继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很多省、市的方案或办法都赋予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那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呢?我们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在无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或赔偿义务人拒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部门才能组织代为处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应首先责令赔偿义务人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只有在无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无履行能力或赔偿义务人拒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门才能组织代为处置。


二、生态环境能修复的,应责令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只有在侵权人不履行修复责任,有关的机关才能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根据以上规定,在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首先应由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只有侵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才可以组织修复。需要提醒生态环境部门注意的是,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复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修复方案,并由有修复资质和能力的公司进行修复。三、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以必要、合理、适度为原则

在突发环境事件或情况紧急时,行政机关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必要、合理、适度,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应急处置措施而增加的费用,有可能会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203号指导案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应急处置费用1431788元,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仅需支付应急处置费用156489元,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1275299元并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认为,污染环境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为消除危险、清除污染、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应急处置的手段和方式应当予以认可,但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仍应当以必要、合理、适度处置为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公平正义立场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合理提出诉求、准确审查证据。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以必要、合理、适度为原则。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不能将不合理处置费用作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四、应主动与侵权人进行磋商,磋商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五条规定:“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并提交下列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一)证明具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材料;(二)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三)与被告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与被告进行磋商的说明;(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依据上述规定,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磋商,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的,方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赔偿诉讼。


法律干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之复核和赔偿

李鑫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与经济犯罪辩护。




前言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保险问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数也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及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编者结合实务,特著此文作出简要分析总结。




壹、复核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意这里的三日指的是工作日,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贰、赔偿




一、赔偿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二,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年。




二、赔偿项目:


1、医疗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6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7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收入标准*误工时间(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8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9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0条规定,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交通事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新疆、青海、西藏是120元/天,其他33个地区是100元/天。




需要注意,如果是工伤的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北京: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上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其他地区具体看各地规定。




6、营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1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对于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医疗意见,法院是作为参考,并非百分百支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酌情决定其营养费具体数额。




计算公式:必要的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限




7、残疾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以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分为一至十级,对应伤残系数100%-1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59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60)*伤残系数


3)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8、残疾辅助器具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3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4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0、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5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1)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为59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为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60)


3)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6条规定,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8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18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23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叁、保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肆、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


5.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9.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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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保险问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数也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及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编者结合实务,特著此文作出简要分析总结。




壹、复核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意这里的三日指的是工作日,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贰、赔偿




一、赔偿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二,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年。




二、赔偿项目:


1、医疗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6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7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收入标准*误工时间(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8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9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0条规定,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交通事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新疆、青海、西藏是120元/天,其他33个地区是100元/天。




需要注意,如果是工伤的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北京: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上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其他地区具体看各地规定。




6、营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1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对于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医疗意见,法院是作为参考,并非百分百支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酌情决定其营养费具体数额。




计算公式:必要的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限




7、残疾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以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分为一至十级,对应伤残系数100%-1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59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60)*伤残系数


3)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8、残疾辅助器具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3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4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0、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5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1)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为59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为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60)


3)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6条规定,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8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18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23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叁、保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肆、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


5.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9.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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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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