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不办理房产证或超面积建房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一旦房屋遭遇拆迁,无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是否获得补偿,无证建筑是否就是违章建筑,无证建筑进行拆迁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为了尽快拆除房屋以实现土地的再利用,其中不乏有“拆违代拆迁”进行拆迁的情况。对于违法建筑来说,拆除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的,一般来说,违法建筑拆除的时候有相应的规定以及政策,那么违法建筑拆除能不能按上涨后的房价赔偿呢?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因市政扩建,李某位于该区边缘郊区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但是由于是老房子没有房产证而被拆迁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要予以拆除,不予补偿。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且不予补偿不合理,不同意拆迁,对该违章建筑认定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拆迁其他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居民房屋时,征收方对李某的房屋采取了强拆。连同家中物品也随房屋的拆除而全部被砸毁。后来经过上级部门的调解,拆迁方同意按拆迁时的价格进行补偿,但是由于这期间房价已然上涨,双方就补偿数额问题又陷入僵局。
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无证不等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具体表现形式如下:(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是否属于违章是要看时间点的,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于08年以后的建筑要申请规划审批手续,要符合规划。法不溯及既往,不能拿现在的法律去规范过去已经存在的行为。就算没有房产证也不当然属于违章,要综合考虑当时的历史因素。
况且结合本案,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区行政机关。并且违章建筑的认定也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对要认定的建筑进行实地调查,查明缘由、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关时限等。如果认定确认为违章建筑,限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拆除,才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结合本案,该某区行政机关强拆李某的房屋已被确认为违法,区行政机关一直没有赔偿,现在房价上涨,被拆居民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拆迁时的评估报告已经不能满足被拆居民的赔偿请求,应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的金额。
另外,拆迁之前应当清点屋内财产并制作财产清单,并将屋内财产搬离。这点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上海和北京的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这里可以参考《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的相关规定。事实上该某区政府在违法强拆时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对屋内财产予以转移保护,屋内物品被毁坏应当依法予以合理赔偿。
维权建议
(1)事前取证。在有强拆迹象时,要提前对屋内财产进行清点登记,有条件、能转移的转移,不能转移的拍照录像留取证据。
(2)强拆时证据搜集。拆迁方强拆时注意及时报警,拍照,录像,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3)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里主要就是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否合法。
①《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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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聂荣的不断奔波下,赵立阳的房屋赔偿案终于走到发回重审环节。看到一波三折的案件终于拨云见日,回想起这几年经历的磨难,赵立阳心中不禁感慨万千。自从2018年4月自家房屋被强拆到2021年12月行政赔偿案发回重审,赵立阳这一路所经历的辛酸历程只有自己才明了。
赵立阳在位于西安市A区有一处房屋。2018年4月20日,西安市A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针对该房屋向其作出《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函》,主要内容是:我局对赵立阳在A区房屋进行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占压道路红线以及绿线部分面积总计1314平方米,责令赵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同年11月10日,涉案房屋被强拆。赵提起诉讼,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住建局上诉后被驳回,法院确认“维持原判”。
由于强拆行为严重侵犯赵立阳合法权益,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他随即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建筑物在建造时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对于违法建筑赔偿,要根据建筑物的建筑材料确定是否赔偿。案涉房屋系砖混结构建筑,建筑材料与建筑主体凝固为一体,合理拆除亦不可避免的造成建筑材料的损坏,因此对建筑物材料的残值及装修装饰损失,不予赔偿。综上,判决驳回赵立阳的诉讼请求。
面对驳回起诉的结果,赵立阳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聂荣律师,请求聂律师向中院提起上诉。
第一页
第二页
赵立阳上诉称:
1. 涉案房屋并非违法建筑。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住建局均未对涉案房屋的形成时间、过程以及具体的现状进行查明,更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案涉房屋是违法建筑予以证明,反而直接以涉案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属于违建。
2. 涉案《关于赵立阳违法建设认定的函》作出程序存在重大缺漏,严重影响合法性。行政机关在作出关乎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切身利益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认定时应当先调查清楚事实。故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缺陷。
西安市铁路运输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虽然提交了违法建筑认定函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但并未体现强制拆除赵立阳房屋面积的多少。因此认为案涉房屋赔偿内容和数额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之处理意见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
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国家赔偿分为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与征地拆迁密切相关的就是行政赔偿。
拿征地拆迁来说,政府实施征地拆迁,是基于国家赋予他们的职权。如果是履行这些职权致我们损害,例如非法强拆,或是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户使用暴力,殴打,虐待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虐待被拆迁户,非法限制被拆迁户人身自由等行为,这些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对于公民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它尽可能地站在了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就是我们普通民众的角度。所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支撑,在遇到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造成我们损害时,要学会加以利用,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利,维护我们的尊严。
(文章中使用的名字均为化名)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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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聂荣的不断奔波下,赵立阳的房屋赔偿案终于走到发回重审环节。看到一波三折的案件终于拨云见日,回想起这几年经历的磨难,赵立阳心中不禁感慨万千。自从2018年4月自家房屋被强拆到2021年12月行政赔偿案发回重审,赵立阳这一路所经历的辛酸历程只有自己才明了。
赵立阳在位于西安市A区有一处房屋。2018年4月20日,西安市A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针对该房屋向其作出《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函》,主要内容是:我局对赵立阳在A区房屋进行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占压道路红线以及绿线部分面积总计1314平方米,责令赵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同年11月10日,涉案房屋被强拆。赵提起诉讼,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住建局上诉后被驳回,法院确认“维持原判”。
由于强拆行为严重侵犯赵立阳合法权益,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他随即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建筑物在建造时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对于违法建筑赔偿,要根据建筑物的建筑材料确定是否赔偿。案涉房屋系砖混结构建筑,建筑材料与建筑主体凝固为一体,合理拆除亦不可避免的造成建筑材料的损坏,因此对建筑物材料的残值及装修装饰损失,不予赔偿。综上,判决驳回赵立阳的诉讼请求。
面对驳回起诉的结果,赵立阳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聂荣律师,请求聂律师向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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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阳上诉称:
1. 涉案房屋并非违法建筑。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住建局均未对涉案房屋的形成时间、过程以及具体的现状进行查明,更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案涉房屋是违法建筑予以证明,反而直接以涉案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属于违建。
2. 涉案《关于赵立阳违法建设认定的函》作出程序存在重大缺漏,严重影响合法性。行政机关在作出关乎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切身利益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认定时应当先调查清楚事实。故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缺陷。
西安市铁路运输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虽然提交了违法建筑认定函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但并未体现强制拆除赵立阳房屋面积的多少。因此认为案涉房屋赔偿内容和数额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之处理意见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
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国家赔偿分为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与征地拆迁密切相关的就是行政赔偿。
拿征地拆迁来说,政府实施征地拆迁,是基于国家赋予他们的职权。如果是履行这些职权致我们损害,例如非法强拆,或是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户使用暴力,殴打,虐待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虐待被拆迁户,非法限制被拆迁户人身自由等行为,这些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对于公民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它尽可能地站在了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就是我们普通民众的角度。所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支撑,在遇到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造成我们损害时,要学会加以利用,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利,维护我们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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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什么情况下离婚要求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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