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风]身边案例:
陈某(男)与胡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不和,婚后第三年便开始分居生活。孩子一直跟随胡某共同生活。两年后,陈某起诉离婚。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同时提出,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其独自抚养,其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较多,陈某从未尽过一个父亲对孩子应尽的义务,因此要求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那么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普法讲堂:
夫妻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一方,必须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无论是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还是协助另一方工作,都需要付出相当的精力,多是为了整个家庭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的事业去成全另一方的事业。因此,在离婚时,该方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第二,夫妻一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必须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并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对于离婚后另行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案中,胡某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孩子,陈某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据此,胡某可以要求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88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做出的。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扶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对方请求补偿。夫妻离婚时,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应当由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这种协商可以在协议离婚时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致,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
小玲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婚恋情感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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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刘女士和王先生结婚五年,王先生的母亲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婚后王先生工作收入较稳定,但因其母亲只有一个儿子,为了给母亲治病,王先生和刘女士家庭开销较大。二人育有一子,刘女士主要负责在家照顾孩子和婆婆。后二人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主张其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王先生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主要负责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对于家庭付出为较多,有权要求王先生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应结合双方经济情况,判决王先生给予刘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汉济律师提醒】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无法衡平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案件回放】
刘女士和王先生结婚五年,王先生的母亲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婚后王先生工作收入较稳定,但因其母亲只有一个儿子,为了给母亲治病,王先生和刘女士家庭开销较大。二人育有一子,刘女士主要负责在家照顾孩子和婆婆。后二人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主张其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王先生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主要负责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对于家庭付出为较多,有权要求王先生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应结合双方经济情况,判决王先生给予刘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汉济律师提醒】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无法衡平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保障与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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