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在外借的债,如果自己不知道就不用自己偿还了,还有夫妻分居差不多就是离婚了。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怎么分配?
下面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于1987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一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梁某长期在外与第三人李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非婚生子。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处理女儿的抚养问题,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经法院审理,李某、梁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准予李某、梁某离婚,并结合东莞市目前的生活水平及实际生活需要,酌情认定梁某应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李某与梁某各自享有与承担50%。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孟令燕律师点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人格虽然相互独立,但财产上存在混同,夫妻之间更容易通过串通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家庭内部的生活事项,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将这项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而为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应允许结合生活经验,对在一定范围内知悉的、存在明显的借款可能不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的,推定债权人为明知或者应知。
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偿还
首先,我们要明确分居不是离婚。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其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后,这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
一对夫妇,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原因,女方撤诉,撤诉后一直分居,现男方车祸撞死人了,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承担因其在分居期间车祸而产生的债务,女方是否应当承担?
孟令燕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可见,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尺是: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你说的这种情况和分不分居没有关系,即使没有分居,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你不需要承担这些债务。
孟令燕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2.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于夫妻在分居期间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很多人自然而然的就认为,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对待处理。但其实此时夫妻已经分居了,一方欠下的债务很有可能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贸然认定为共有债务,对另一方来讲就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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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对该问题应如何认定争议较大。
小编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的规定是识别夫妻共同债务的普遍标准,但针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案件的不同类型,应进一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认定债务的性质。
通过我们的大量检索出借人与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配偶的抗辩事由,基本上围绕债务的不真实性、不合法性以及不关联性展开,如常见的抗辩事由:
配偶一方主张债务不知情、债务发生于分居期间、债务系赌债或高利贷、债务与其自身无关等。
然而,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双方是否仍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确实存在令人产生合理怀疑的理由。
此种情形下,异议配偶如对夫妻双方存在分居或者离婚诉讼的事实、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分居、离婚诉讼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的,债权人仍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就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生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对该问题应如何认定争议较大。
小编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的规定是识别夫妻共同债务的普遍标准,但针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案件的不同类型,应进一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认定债务的性质。
通过我们的大量检索出借人与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配偶的抗辩事由,基本上围绕债务的不真实性、不合法性以及不关联性展开,如常见的抗辩事由:
配偶一方主张债务不知情、债务发生于分居期间、债务系赌债或高利贷、债务与其自身无关等。
然而,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双方是否仍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确实存在令人产生合理怀疑的理由。
此种情形下,异议配偶如对夫妻双方存在分居或者离婚诉讼的事实、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分居、离婚诉讼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的,债权人仍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就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生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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