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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一般以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为主,这其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同时,该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不管是什么案件,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有的时候可以左右一个案件的最终审判,因此我们建议对证据有异议的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协助处理,以免无辜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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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时的证据审查
一、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言词证据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色彩,随着环境变化、时间推移以及言词证据提供者的思想的转变而变化。甚至会因主体的表述能力不同而失真。但是,言词证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对于 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如何审查言词证据非常重要。
言词证据首先属于案件材料,而案件材料只有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才是证据。而这属于种属关系。审查材料的过程就是认定证据的过程。也只有进行审查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案件材料才具备证据资格,也才能进入刑事诉讼。
从材料到证据的审查是证据资格的审查,称之为证据能力或者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资格的审查可以通过
案件材料具备证据资格后,需要审查其证明力。首先需要证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如果没有关联自然没有证明力。其次需要也是最重要的审查,就是真实性审查。
在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中,发现言词证据本身以及与其他证据间矛盾最为重要。因为言词证据自身易变或者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特点,所以,为保真必须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对于推断性证言、传闻类证言以及不合常识和常理的证言需要运用生活经验和逻辑予以验证排除。
二、定案证据的审查
从证据到定案证据的审查需要通过审查证据的三性实现。“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何查证属实?根据规定,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才可以依法实现。即出示的所有证据都应当经过当庭质证。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不能查证属实的证据,比如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以及生活经验、行为逻辑严重不符的,应当通过通知被害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并经公诉人、辩护人询问,同时由被告人与之对质,以查明案件事实。
三、证据体系的审查
孤证不可以定罪。所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均以组合的方式出现。此时需要审查个体证据与证据组合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形成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
个体证据组成的证据组合必须共同指向待证事实,形成证据链条,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从而形成有机的整体。这个有机的整体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可以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规定可知,以只有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极易出现错案。所以,证据必须经过调查研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据十分微弱或者没有的情况下,被告人翻供的,如果认定。第一审查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第二综合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生活经验和行为逻辑。第三比较二者之间的矛盾,翻供前与翻供后的供述均需要与被害人陈述进行比对,以分析判断何者具有证据资格,更能具有证明力。
四、证据体系建立后案件事实认定
从证据到案件事实必然经过判断。而该判断又建立在已查明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确实充分的认定也是一种判断。比如,在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找到凶器、没有找到被害人,是否就凭借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案发现场被告人的指纹定罪处罚?非常显然,此时的认定就必然涉及证据判断和司法推定。
证据判断、司法推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必须满足证据链条已经形成的基本前提。
只要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言词证据的情形下,如果被告人翻供,此时如何定案?首先,如果翻供原因合理,则采信翻供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当然称为孤证,孤证无法定罪。其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则采信翻供前供述,结合全案证据定罪处罚。当然,此时应当严格遵循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原则。即不仅需要当庭出示证据,更应当通知被害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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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开讲#
文|焱夕照
编辑|焱夕照
前言
宋代(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在宋代的刑事审判中,证据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本文将以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在唐代,由于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司法官员往往凭借主观判断和口供等不可靠的证据来作出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唐代末年开始建立以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制度。
到了宋代,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数量和种类都得到了大幅增加,因此证据制度也得到了更为完善的发展。
宋代的律令中规定了许多关于证据的具体要求和审查程序,例如《宋刑统》就规定了“证据必须清楚明白,不得有疑似之处,不可凭空臆断,不可据传闻言”等具体要求。
宋代还制定了许多司法制度,如律师制度、刑事审判程序等,这些制度都为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总之,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是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得到的完善和提高的。
在宋代刑事审判中,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立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制度
宋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刑事案件的审判逐渐从主观判断转向客观证据。宋初制定的《大宋律疏》中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立实据”,并对证据收集和审查作了初步规定。
宋初的证据制度以实物证据为主,这是受到唐代和五代时期的影响,这一制度在宋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规范证人证言的使用
在宋代,证人证言也是刑事证据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宋代刑律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证人必须是知情人。
如果证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就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宋代还规定,证人必须有担保人作为证明其信誉的保证。
(3)建立辩护律师制度
宋代中期开始,建立了辩护律师制度,被告人和其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律师在审判中不仅可以为被告人辩护,还可以提供证据和指证证人证言的不实。辩护律师制度的建立,使得审判更加公正,也为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引入审判程序
在宋代后期,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司法官员在审判中出现了滥用权力的情况。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宋代开始逐步建立审判程序。
宋代末年制定的《大元律》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其中包括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实物证据为主到辩护律师制度和审判程序的引入等多个阶段,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宋代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保障,也为后世法制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运作包括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方面。
(1)证据收集
宋代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由主审官负责。主审官首先应该审查原告的起诉书和被告的答辩状,并对案情进行初步调查。调查过程中,主审官可以传唤证人、收集物证和书证等证据。
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证人必须是知情人。物证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则是书面证据。
(2)证据审查
宋代刑事证据审查由主审官负责,审查过程中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证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就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此外,主审官还要对证人进行审核,包括证人的身份、年龄、口才和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主审官还要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范围进行评估,并确定证据的使用范围。
(3)证据使用
宋代刑事证据使用应当以证据的证明力为依据。主审官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范围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中说明证据的使用情况。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主审官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并对证据提出异议。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主审官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运作分为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方面。在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主审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严格的证据规定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具有非常严格的证据规定,包括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证人必须是知情人等。
此外,宋代刑事案件中只允许使用书面证据和物证,不允许使用口供等证据形式。这些证据规定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2)审查重视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中,审查证据的重要性被高度重视。主审官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对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同时,主审官还要对证人的身份、年龄、口才和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证人的证言具有可信性和可靠性。这些审查程序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3)异议和辩护权的保障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异议和辩护权。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并对证据提出异议。
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主审官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这些程序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的公正性。
(4)科学化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程度较高。宋代法律家著作了大量关于刑事证据的理论著作,提出了很多有关证据的问题和处理方法。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有助于保障刑事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社会性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是与社会发展和时代背景相适应的。宋代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反映在刑事证据制度上。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与社会的变革相适应,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严格的证据规定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建立了严格的证据规定,要求证据必须充分、合法、真实,同时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证人必须是知情人等。这些规定有效避免了证据不足或假证等问题的发生,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审官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对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这种审查程序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3)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包括异议权和辩护权。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并对证据提出异议。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主审官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这些程序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的公正性。
(4)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采用了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通过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有力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宋代法律家著作了大量关于刑事证据的理论著作,提出了很多有关证据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这些理论的研究和应用,为宋代刑事审判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
(5)社会背景与时代要求相适应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是与社会发展和时代背景相适应的。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与社会的变革相适应,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在证据规定、证据审查、保障被告人权利、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和适应时代背景等方面具有很多特点和优点。这些特点和优点使得宋代刑事审判更加公正、准确和科学,有效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向现代化迈进,为后来的明清两代和近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与时代背景密不可分。在宋代,由于商业繁荣和科技进步等因素,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对此,宋代法律家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试图寻找更加科学、公正和准确的解决方法,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实践,使得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实践,并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定、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采用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和与社会背景和时代要求相适应等措施,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实践,并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1]《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研究》(著者:王薇薇),中国政法大学,2012。
[2]《宋代刑事诉讼法制研究》(著者:谢海英),法律出版社,2008。
[3]《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探析》(著者:王小华),法律适用,2012。
[4]《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及其演变》(著者:韩宝华),山西社会科学,2017。
[5]《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演变及其意义》(著者:王荣胜),武汉大学学报,2003。
[6]《宋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著者:刘成出),中国政法大学,2001。
#历史开讲#
文|焱夕照
编辑|焱夕照
前言
宋代(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在宋代的刑事审判中,证据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本文将以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在唐代,由于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司法官员往往凭借主观判断和口供等不可靠的证据来作出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唐代末年开始建立以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制度。
到了宋代,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数量和种类都得到了大幅增加,因此证据制度也得到了更为完善的发展。
宋代的律令中规定了许多关于证据的具体要求和审查程序,例如《宋刑统》就规定了“证据必须清楚明白,不得有疑似之处,不可凭空臆断,不可据传闻言”等具体要求。
宋代还制定了许多司法制度,如律师制度、刑事审判程序等,这些制度都为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总之,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是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得到的完善和提高的。
在宋代刑事审判中,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立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制度
宋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刑事案件的审判逐渐从主观判断转向客观证据。宋初制定的《大宋律疏》中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立实据”,并对证据收集和审查作了初步规定。
宋初的证据制度以实物证据为主,这是受到唐代和五代时期的影响,这一制度在宋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规范证人证言的使用
在宋代,证人证言也是刑事证据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宋代刑律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证人必须是知情人。
如果证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就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宋代还规定,证人必须有担保人作为证明其信誉的保证。
(3)建立辩护律师制度
宋代中期开始,建立了辩护律师制度,被告人和其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律师在审判中不仅可以为被告人辩护,还可以提供证据和指证证人证言的不实。辩护律师制度的建立,使得审判更加公正,也为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引入审判程序
在宋代后期,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司法官员在审判中出现了滥用权力的情况。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宋代开始逐步建立审判程序。
宋代末年制定的《大元律》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其中包括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实物证据为主到辩护律师制度和审判程序的引入等多个阶段,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宋代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保障,也为后世法制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运作包括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方面。
(1)证据收集
宋代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由主审官负责。主审官首先应该审查原告的起诉书和被告的答辩状,并对案情进行初步调查。调查过程中,主审官可以传唤证人、收集物证和书证等证据。
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证人必须是知情人。物证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则是书面证据。
(2)证据审查
宋代刑事证据审查由主审官负责,审查过程中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证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就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此外,主审官还要对证人进行审核,包括证人的身份、年龄、口才和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主审官还要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范围进行评估,并确定证据的使用范围。
(3)证据使用
宋代刑事证据使用应当以证据的证明力为依据。主审官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范围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中说明证据的使用情况。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主审官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并对证据提出异议。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主审官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运作分为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方面。在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主审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严格的证据规定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具有非常严格的证据规定,包括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证人必须是知情人等。
此外,宋代刑事案件中只允许使用书面证据和物证,不允许使用口供等证据形式。这些证据规定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2)审查重视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中,审查证据的重要性被高度重视。主审官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对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同时,主审官还要对证人的身份、年龄、口才和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证人的证言具有可信性和可靠性。这些审查程序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3)异议和辩护权的保障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异议和辩护权。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并对证据提出异议。
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主审官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这些程序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的公正性。
(4)科学化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程度较高。宋代法律家著作了大量关于刑事证据的理论著作,提出了很多有关证据的问题和处理方法。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有助于保障刑事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社会性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是与社会发展和时代背景相适应的。宋代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反映在刑事证据制度上。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与社会的变革相适应,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严格的证据规定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建立了严格的证据规定,要求证据必须充分、合法、真实,同时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证人必须是知情人等。这些规定有效避免了证据不足或假证等问题的发生,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审官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对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这种审查程序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3)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包括异议权和辩护权。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并对证据提出异议。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主审官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这些程序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的公正性。
(4)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采用了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通过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有力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宋代法律家著作了大量关于刑事证据的理论著作,提出了很多有关证据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这些理论的研究和应用,为宋代刑事审判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
(5)社会背景与时代要求相适应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是与社会发展和时代背景相适应的。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与社会的变革相适应,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在证据规定、证据审查、保障被告人权利、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和适应时代背景等方面具有很多特点和优点。这些特点和优点使得宋代刑事审判更加公正、准确和科学,有效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向现代化迈进,为后来的明清两代和近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与时代背景密不可分。在宋代,由于商业繁荣和科技进步等因素,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对此,宋代法律家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试图寻找更加科学、公正和准确的解决方法,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实践,使得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实践,并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定、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采用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和与社会背景和时代要求相适应等措施,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实践,并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1]《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研究》(著者:王薇薇),中国政法大学,2012。
[2]《宋代刑事诉讼法制研究》(著者:谢海英),法律出版社,2008。
[3]《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探析》(著者:王小华),法律适用,2012。
[4]《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及其演变》(著者:韩宝华),山西社会科学,2017。
[5]《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演变及其意义》(著者:王荣胜),武汉大学学报,2003。
[6]《宋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著者:刘成出),中国政法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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