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逮捕证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呢视频(逮捕证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20:36:20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批捕后一般多久可以判刑?逮捕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批捕一般最迟的话5个月就可以进行判刑,如果案件不复杂比较快的话一般就2个月到3个月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判刑,批捕之后就还要过一个审查起诉的阶段,只有这个阶段过了才能直接到审判。


一、批捕一般几天就可以进行判刑?

批捕后到判决大约需要五个月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逮捕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是对犯罪人员做出的强制措施行为,而且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批捕之后检察院就会进行审判,只有通过才能更好的进行对案件起诉,所以,批捕案件都是有法律依据,一般案件越复杂所要使用的时间就会越长。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关注我们的头条号刑事与法,私信咨询。也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即刻在线免费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拘留规定有哪些内容

刑事拘留规定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


转自:悄悄法律人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


(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并重、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四条 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罢免、辞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者报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手续等文书;


(四)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侦查机关应当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中详细写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主要案情和捕后侦查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侦查工作计划、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继续羁押的必要以及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中详细写明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和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连同审查逮捕意见书以及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经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七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报送材料要求的,移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


对于未及时补充或者未按规定时间移送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于侦查机关(部门)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仍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中详细写明受案和审查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和羁押地点、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继续羁押的必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以及审查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下一步侦查计划是否具体明确;


(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对于案件是否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有疑问或者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侦查机关(部门)意见,调取案卷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的决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符合逮捕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第十三条 经审查,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经审查,侦查机关(部门)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二个月以内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后,应当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


(五)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第十五条 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后,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侦查机关(部门)。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或者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第十六条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日期的计算,应当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个月后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止,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转自:悄悄法律人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


(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并重、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四条 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罢免、辞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者报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手续等文书;


(四)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侦查机关应当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中详细写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主要案情和捕后侦查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侦查工作计划、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继续羁押的必要以及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中详细写明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和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连同审查逮捕意见书以及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经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七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报送材料要求的,移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


对于未及时补充或者未按规定时间移送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于侦查机关(部门)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仍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中详细写明受案和审查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和羁押地点、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继续羁押的必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以及审查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下一步侦查计划是否具体明确;


(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对于案件是否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有疑问或者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侦查机关(部门)意见,调取案卷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的决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符合逮捕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第十三条 经审查,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经审查,侦查机关(部门)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二个月以内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后,应当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


(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


(五)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第十五条 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后,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侦查机关(部门)。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或者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第十六条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日期的计算,应当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个月后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止,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如何巧设分支机构可减税?

规范银行代理保险手续费管理

个人查询房屋产权是什么

有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逮捕证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呢视频(逮捕证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457.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