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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造假(仿制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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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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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

一、定义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假药的认定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二)生产的认定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二、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药品刑事安全司法解释),量刑如下:


(一)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共同犯罪”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四、不认定犯罪的情形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五、经典案例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议销售假药。李某某负责提供货源和客户,王某某负责包装、售后,王某某雇佣被告人戚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住处对药品进行加工、包装。后被告人李某某陆续将假药发往王某某居住地进行加工、包装和销售。2018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加工窝点现场查获扣押大量待包装或已包装的“盐酸贝那普利片”“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等药品。生产、销售金额合计300余万元。经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


2019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知名刑事律师:四川省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量刑标准

成都知名刑事律师:四川省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四川省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版)(刑法141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注:根据新《药品管理法》,不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怎样才算犯罪?公安机关立案最新标准,收藏备用(安徽省)下



五十一、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23】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为40万元),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为8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十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第1款)【23】


(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十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23】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于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十四、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23】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五十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五十七、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24】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十八、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1条)【2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五十九、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十、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38】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38】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27】


(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十三、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27】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上述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刑法第286条)【27】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六十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十六、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一、136条、139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二款)【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三、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4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七十四、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二款)【17】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七十五、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七、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七十八、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刑法第419条)【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八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20】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36】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十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5000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十三、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2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28】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八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


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的;


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1000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实施本解释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5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八十六、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伤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30】【31】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刑修九】


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八十九、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32】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九十、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刑法第303条第2款)【33】


(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九十一、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刑法第225条)【23】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二、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刑法第225条)【24】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三、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刑法第225条)【21】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四、非法经营(赌博机)罪(刑法第225条)【33】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九十五、非法经营(伪基站)罪(刑法第225条)【34】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六、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九十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3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附:相关依据文件(点击文件名查看内容)


地方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17)


【2】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2015)


【3】安徽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


【4】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2014)


【5】安徽省两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4)


【6】安徽省两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4)


【7】安徽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4)


【8】安徽省两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3)


【9】安徽省两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




国家文件


【10】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11】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12】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13】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14】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15】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16】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17】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18】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19】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21】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7日)


【22】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3】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2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25】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6】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27】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28】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29】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30】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15〕16号)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


【3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


【3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34】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35】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36】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


【37】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38】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3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40】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41】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42】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43】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


【44】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45】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11〕7号)




注: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务必对照相关依据文件规定准确理解后使用,若发现错漏欢迎在留言区更正




五十一、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23】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为40万元),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为8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十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第1款)【23】


(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十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23】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于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十四、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23】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五十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五十七、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24】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十八、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1条)【2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五十九、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十、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38】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38】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27】


(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十三、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27】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上述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刑法第286条)【27】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六十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十六、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一、136条、139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二款)【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三、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4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七十四、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二款)【17】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七十五、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七、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七十八、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刑法第419条)【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八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20】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36】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十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5000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十三、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2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28】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八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


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的;


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1000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实施本解释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5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八十六、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伤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30】【31】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刑修九】


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八十九、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32】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九十、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刑法第303条第2款)【33】


(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九十一、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刑法第225条)【23】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二、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刑法第225条)【24】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三、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刑法第225条)【21】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四、非法经营(赌博机)罪(刑法第225条)【33】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九十五、非法经营(伪基站)罪(刑法第225条)【34】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六、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九十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3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附:相关依据文件(点击文件名查看内容)


地方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17)


【2】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2015)


【3】安徽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


【4】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2014)


【5】安徽省两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4)


【6】安徽省两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4)


【7】安徽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4)


【8】安徽省两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3)


【9】安徽省两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




国家文件


【10】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11】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12】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13】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14】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15】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16】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17】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18】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19】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21】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7日)


【22】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3】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2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25】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6】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27】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28】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29】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30】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15〕16号)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


【3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


【3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34】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35】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36】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


【37】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38】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3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40】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41】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42】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43】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


【44】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45】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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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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