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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的处罚(肇事逃逸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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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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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是怎么处罚的?

现如今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一辆车,出行离不开车这个交通工具,随着车辆的增多,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越来越多,大多是因为有不少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的,甚至有些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就逃走,那么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怎么处罚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的内容。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怎么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怎么处罚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是否构成犯罪而定,如果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是要接受刑事处罚的,而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话,则要接受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行政处罚


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还会被吊销驾驶证,而且是终生不能再重新取得驾驶证了。




2、刑事处罚


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会处以3-7年有期徒刑,如果驾驶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为了逃避追究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导致被害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的,会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3、民事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之后除了要接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还要赔偿受害人相关的费用,比如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还有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不能工作所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的话,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人员死亡的话,还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肇事逃逸指什么,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指什么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及在社会中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等情况;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救护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逃逸的,不适用这一档刑处罚,应适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规定的刑罚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都要基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基础之上。行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可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因本章已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作了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条不再包括上述两种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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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后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网友咨询:


12月11日19时50分许,柯胜涛持C1证醉酒后驾驶鄂F××××ד魏某”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襄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茶棚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撞到前方行人余某 ,致余受伤。事故发生后,柯胜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打电话喊朋友马某前来顶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柯胜涛安排其朋友李某1随车到医院抢救伤者。马某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后向到达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表明自己是驾驶人,柯胜涛也同在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马某随民警前往医院,得知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遂说出真相,并联系柯胜涛到案,后将在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外面等候的柯胜涛喊到交警大队里面投案。


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为,余某系生前因多发性外伤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柯胜涛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2.74mg/100ml。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柯胜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柯胜涛于12月11日23时30分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25日,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柯胜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柯胜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张俊蛟律师解答:


柯胜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他人顶包,属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柯胜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且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张俊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很受好评。在诉讼案件中,为客户提供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制作详尽的法律文书,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并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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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胜涛于12月11日23时30分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25日,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柯胜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柯胜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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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胜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他人顶包,属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柯胜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且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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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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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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