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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非法制造销售虚假商标标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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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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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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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十年!】以案释法之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20年9月廖某某找到张某某,让张某某找人印刷印有“hp”标识的惠普包装盒,并答应以每个包装盒4.5元的价格收购,张某某在没有取得惠普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答应为廖某某找公司代为印刷。2020年10月,张某某找到经营贺州某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刘某某、李某某,让他们二人代为印刷印有“hp”标识的惠普公司硒鼓包装盒,刘某某和李某某看过张某某提供的样板后在明知没有惠普公司授权书的情况下答应为张某某印刷有“hp”标识的包装盒,并协商好按包装盒的大小不同,以2.6/元个和2.8元/个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到2021年3月29日,刘某某和李某某共同伪造了印有“hp”标识的包装盒45000多个,其中已经贩卖给张某某的有20000多个,尚有2万多个放在工厂仓库未交付。在此过程中,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印有“hp”标识的惠普包装盒的货款转给张某某,共计172000元,张某某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刘某某,共计127000元。张某某获利55000多元,刘某某、李某某获利20000多元。


最终,张某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刘某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以案释法: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提高法律意识,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避免自身触碰法律底线。




检察官普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解析

小编/周毛毛、曾庆鸿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定罪量刑


最高法、最高检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编者说明),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最高检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四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6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3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2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6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1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3万件以上的。


三、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1)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


(2)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3)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体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


四、辩护思路


1、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故意。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


2、社会危害性小。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侵权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不良后果,此时就可以从主观态度,犯罪情节进行罪轻辩护。


3、商标标识与商品的认定区分。商标标识独立于商品本身存在,是有形载体,不具有流通性。商标标识与商品的区别在于商标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其所附属的有形载体不具有商品异议上的流通性。如果商标标识所附着的实物具有市场流通性,则其不应再视为商标标识,而应视为商品本身。


4、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区分销售行为未遂与既遂。对于制造、销售的数量进行区分,有些产品是仅生产未销售出,有些生产了但实际销售数量与生产数量不一,既遂与未遂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此选择性罪名因对制造与销售的数量进行认定。


五、典型案例


1、陈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号【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2262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废品店中收购瓶盖和拉环,其中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拉环只是占很少的一部分,而大部分销售量是瓶盖,瓶盖均是合法的,没有涉嫌到非法制造,而陈某从事瓶盖收购与销售由来已久,不是近期而为之,由此不能推断出行为人具备主观犯罪的故意。


2、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案号穗海检刑不诉{2016}21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销售某商标,公安人员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查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480个,后在其他仓库查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图形商标28万余个。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理由如下: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被查获的物品属于服装带,一般用作裤子的裤头松紧处,上面的商标属于花纹图案的性质,并不会单独剪下出售,实际上销售者也是按照米数或卷数而非个数来出售的,应当将被查获的物品认定为商品,而非商标标识。


3、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案号【深龙检刑不诉{2021}370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从2018年下半年起,受吴某甲的委托,从他人处定制带有某注册商标的纸杯半成品,并加工成成品纸杯,再出售给吴某甲。经核实,吴某甲的订单尚有10万只纸杯未发货。期间,江某某还将生产的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纸杯,通过微信出售给吴某乙,共7.8万个,后均因漏水问题被退货。后民警在江某某经营的公司现场缴获用于制作成品杯的纸板24箱又9捆(可制成成品杯10.16万个)、成品杯108箱又10条,同时缴获江某某经营用小米手机一部。法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侵权纸杯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争第一 创一流 走在前之知识产权篇】胶州市检察院起诉韩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01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未经商标标识厂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北省某地生产假冒“超能”、“雕牌”、“白猫”(“威煌”)、“奇强”、“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并多次销售给迟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胶州市的临时加工点。经统计,韩某某销售上述包装袋共计3300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12117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洗衣粉包装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21年3月23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某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1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6月7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图片


02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迟某某处堆放大量假冒“超能”、“雕牌”、“白猫”、“奇强”、“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迟某某供述从韩某某处购进,进而监督公安机关对韩某某立案查处。经工作,韩某某到河北省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地派出所将其移送至胶州市公安局。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发挥检察职能,强化了源头打击效果,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二)积极引导取证,筑牢证据根基。


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涉及侵权的洗衣粉包装袋种类多,数量大,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多等特点,检察机关围绕涉案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种类、数量、交易明细、扣押包装袋鉴定等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洗衣粉包装袋逐一让被告人进行辨认,并让涉及到的所有知识产权人对扣押的洗衣粉包装袋及时做出是否假冒的认定,引导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某与迟某某的物流信息、交易明细进行调取,及时查明了被告人涉案商标标识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全流程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准量刑。


积极更新司法理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坚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发时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已关闭了制造假冒洗衣粉包装袋的小作坊,并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受理案件后详细向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表示真诚认罪悔罪,综合本案被告人量刑情节,提出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认真听取权利人意见,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通过邮寄向广州云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对案件快速办理,使商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图片


策划:白树文


美编:唐嘉宝


01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未经商标标识厂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北省某地生产假冒“超能”、“雕牌”、“白猫”(“威煌”)、“奇强”、“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并多次销售给迟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胶州市的临时加工点。经统计,韩某某销售上述包装袋共计3300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12117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洗衣粉包装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21年3月23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某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1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6月7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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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迟某某处堆放大量假冒“超能”、“雕牌”、“白猫”、“奇强”、“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迟某某供述从韩某某处购进,进而监督公安机关对韩某某立案查处。经工作,韩某某到河北省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地派出所将其移送至胶州市公安局。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发挥检察职能,强化了源头打击效果,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二)积极引导取证,筑牢证据根基。


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涉及侵权的洗衣粉包装袋种类多,数量大,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多等特点,检察机关围绕涉案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种类、数量、交易明细、扣押包装袋鉴定等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洗衣粉包装袋逐一让被告人进行辨认,并让涉及到的所有知识产权人对扣押的洗衣粉包装袋及时做出是否假冒的认定,引导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某与迟某某的物流信息、交易明细进行调取,及时查明了被告人涉案商标标识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全流程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准量刑。


积极更新司法理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坚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发时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已关闭了制造假冒洗衣粉包装袋的小作坊,并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受理案件后详细向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表示真诚认罪悔罪,综合本案被告人量刑情节,提出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认真听取权利人意见,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通过邮寄向广州云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对案件快速办理,使商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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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白树文


美编:唐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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