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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刑法非法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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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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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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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农村承包地,这几点一定得知道

  随着我国城市不断的建设与发展,各种建设项目对土地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比如说修建铁路、高速公路、扩宽道路以及一些大小型水利工程,医院建设、学校建设等这样的大型活动,都需要用到土地,一旦这些建设活动用到土地,那自然就会有老百姓会遇上征地拆迁。


  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建设项目,一般都需要通过征收来实际占用土地,而所占用的土地中有的是农民的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也有的是建设用地,但无论是什么土地,征地拆迁都已经成为了相关部门因项目建设而实际占用土地的一个重要手段。


  不过,由于征地拆迁涉及的人数多,所占土地又比较广,而老百姓在法律知识这方面以及土地征收这方面又比较的浅薄,所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会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为了广大被征收人能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自己的合法权益能进一步得到保障,土地征收工作能顺利进行,凯诺拆迁律师就根据平常的办案经验整理出了以下几点


  一、能不占用承包地就不占用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另外,《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耕地受国家严格保护,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时,应当要尽量避开占用耕地,如果确实无法避开的话,也需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开垦一些与所占用土地质量相当的耕地,或是缴纳开垦费,不能占了耕地之后就不补、不垦了,这样一来,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很有可能要守不住了。


  二、占用耕地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因项目建设确需要占用耕地的话,办理审批手续这一步是不能少的,实践中,有个别征收方通常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情况,也就是直接占用了农民的承包地,并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便在耕地上开始施工搞建设,这是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有征收方直接占用了土地,但其又拿不出来审批文件时,此时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保障自己权益效果最好的一种办法。


  三、所占耕地项目必须是因公共利益


  除此以外,承包地不是什么建设活动都能占用的,尤其是农用地,即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一般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只能是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一般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建设项目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可以在百度上搜“土地管理法”查看便知。


  实践中,如果征收项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相关人员或是相关单位的建设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行为,面对这种违法建设行为,广大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协议或是拒绝交出土地。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向国务院报批


  另外,如果所占用的土地为一般耕地的话,只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街道办除外),但征收的土地如果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话,一般必须要报国务院批准,对于没有权限批准的部门如果批准征收土地,那么该相关部门所批准的批复文件则属于无效文件,属于非法批准征收。


  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越权批准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则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拒绝搬迁的。


  五、明确自家土地性质


  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土地性质,如果是集体土地性质,那其价值相对于国有土地价值来说要低很多,但如果在征收之前,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话,那原则上来说,对于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补偿安置进行。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定要先弄清楚自家土地性质了,了解自家土地性后,那么便可以知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了。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于来说会比较的麻烦,但只要我们大家在征收之前多多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那么我们的合法权益就很难被侵害。当然了,在土地征收中遇到纠纷也不要担心,只要大家能积极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其问题也一定能在一段时间内得以解决。


拆迁协议还没签,自家的厂房咋就被拆了?当地回应:误拆

最近,盐城市民唐先生向新闻热线025-83195110反映称,他在当地开办了一家企业,在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部分厂区设施及路面被人拆除了。


为此唐先生将实施拆除作业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该拆除行为被判违法,但赔偿却迟迟没有到位,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呢?


唐先生的企业位于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上冈产业园,目前厂区被拆除的部分已经变成了市政道路和绿化,与剩下的厂房之间只有一排简易的隔挡。


“这个地方,从我的车间向西26米,站的地方向北58米,都是我们厂区的面积。目前红线的地方,就是被政府拆除的地方。”唐先生说。


2009年,唐先生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在建湖经济开发区上冈产业园购买了11亩土地,陆续建设了厂房及附属设施,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齐全,这之后企业一直正常经营。


到了2021年4月份,唐先生收到产业园的通知,说是因为城市建设需要,他的企业要被列入拆迁范围,但唐先生当时并未同意。


“不同意,主要是我们看到没有拆除补偿协议和公告,没有一个标准。”唐先生说。


虽然没有达成相关协议,但是在2022年1月16日,唐先生人还在外地时,有拆迁人员进入厂区内,把围墙、厕所、配电房以及1400平方米的混凝土路面拆除破坏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关的市政建设。


对此唐先生表示,这些设施都有合法手续,在规划范围之内。


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当事人称是“误拆”


为了讨个说法,唐先生联系了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方表示,唐先生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在土地被他人占用,应该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去年12月16日,法院判决:在唐先生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建湖经济开发区损坏配电房、厕所设施属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协议没有签呢,当时时间比较紧,我们也联系了他多次,一直没有见面。”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搬迁工作组副组长王正东说。


“我们也是积极响应政府的规划建设,但是拆了我们公司的财产,应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补偿,补偿什么说法都没有。”唐先生说。


既然还没有和唐先生达成相关补偿协议,那建湖经济开发区为何会组织这次拆除行为呢?面对记者的询问,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是拆迁人员误拆了。


“施工队长是外地人在这施工,施工的时候不知道实际情况,就把唐先生企业西院墙一块空地上的院墙弄倒了,弄倒了以后,我们也晓得这个情况了,看到不能半边悬在这块,安全隐患比较大,后来就正常拆除了。”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搬迁工作组副组长王正东说。


对这种说法,唐先生并不认可。“我认为不是误拆,现在哪有这种误拆的方式,误拆应该把我的建设设施恢复起来啊。”


相关设施已无法恢复


建湖经开区愿意补偿


鉴于目前市政道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唐先生原先的厂房设施无法再进行恢复。在记者介入之后,建湖经济开发区表示愿意积极与唐先生进行协商,对被拆除的设施及占用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


“我们将按照当地的拆迁政策,主动和他对接,把补偿的事情做到圆满了。”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搬迁工作组副组长王正东说。


到底是误拆,还是故意为之,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要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政府部门更应该依法行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目前唐先生已经和建湖经济开发区进行了一次协商,但赔偿金额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拆迁协议还没签,自家的厂房咋就被拆了?当地回应:误拆


最近,盐城市民唐先生向新闻热线025-83195110反映称,他在当地开办了一家企业,在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部分厂区设施及路面被人拆除了。


为此唐先生将实施拆除作业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该拆除行为被判违法,但赔偿却迟迟没有到位,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呢?


唐先生的企业位于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上冈产业园,目前厂区被拆除的部分已经变成了市政道路和绿化,与剩下的厂房之间只有一排简易的隔挡。


“这个地方,从我的车间向西26米,站的地方向北58米,都是我们厂区的面积。目前红线的地方,就是被政府拆除的地方。”唐先生说。


2009年,唐先生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在建湖经济开发区上冈产业园购买了11亩土地,陆续建设了厂房及附属设施,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齐全,这之后企业一直正常经营。


到了2021年4月份,唐先生收到产业园的通知,说是因为城市建设需要,他的企业要被列入拆迁范围,但唐先生当时并未同意。


“不同意,主要是我们看到没有拆除补偿协议和公告,没有一个标准。”唐先生说。


虽然没有达成相关协议,但是在2022年1月16日,唐先生人还在外地时,有拆迁人员进入厂区内,把围墙、厕所、配电房以及1400平方米的混凝土路面拆除破坏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关的市政建设。


对此唐先生表示,这些设施都有合法手续,在规划范围之内。


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当事人称是“误拆”


为了讨个说法,唐先生联系了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方表示,唐先生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在土地被他人占用,应该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去年12月16日,法院判决:在唐先生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建湖经济开发区损坏配电房、厕所设施属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协议没有签呢,当时时间比较紧,我们也联系了他多次,一直没有见面。”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搬迁工作组副组长王正东说。


“我们也是积极响应政府的规划建设,但是拆了我们公司的财产,应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补偿,补偿什么说法都没有。”唐先生说。


既然还没有和唐先生达成相关补偿协议,那建湖经济开发区为何会组织这次拆除行为呢?面对记者的询问,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是拆迁人员误拆了。


“施工队长是外地人在这施工,施工的时候不知道实际情况,就把唐先生企业西院墙一块空地上的院墙弄倒了,弄倒了以后,我们也晓得这个情况了,看到不能半边悬在这块,安全隐患比较大,后来就正常拆除了。”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搬迁工作组副组长王正东说。


对这种说法,唐先生并不认可。“我认为不是误拆,现在哪有这种误拆的方式,误拆应该把我的建设设施恢复起来啊。”


相关设施已无法恢复


建湖经开区愿意补偿


鉴于目前市政道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唐先生原先的厂房设施无法再进行恢复。在记者介入之后,建湖经济开发区表示愿意积极与唐先生进行协商,对被拆除的设施及占用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


“我们将按照当地的拆迁政策,主动和他对接,把补偿的事情做到圆满了。”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搬迁工作组副组长王正东说。


到底是误拆,还是故意为之,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要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政府部门更应该依法行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目前唐先生已经和建湖经济开发区进行了一次协商,但赔偿金额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最近,盐城市民唐先生向新闻热线025-83195110反映称,他在当地开办了一家企业,在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部分厂区设施及路面被人拆除了。


为此唐先生将实施拆除作业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该拆除行为被判违法,但赔偿却迟迟没有到位,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呢?


唐先生的企业位于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上冈产业园,目前厂区被拆除的部分已经变成了市政道路和绿化,与剩下的厂房之间只有一排简易的隔挡。


“这个地方,从我的车间向西26米,站的地方向北58米,都是我们厂区的面积。目前红线的地方,就是被政府拆除的地方。”唐先生说。


2009年,唐先生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在建湖经济开发区上冈产业园购买了11亩土地,陆续建设了厂房及附属设施,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齐全,这之后企业一直正常经营。


到了2021年4月份,唐先生收到产业园的通知,说是因为城市建设需要,他的企业要被列入拆迁范围,但唐先生当时并未同意。


“不同意,主要是我们看到没有拆除补偿协议和公告,没有一个标准。”唐先生说。


虽然没有达成相关协议,但是在2022年1月16日,唐先生人还在外地时,有拆迁人员进入厂区内,把围墙、厕所、配电房以及1400平方米的混凝土路面拆除破坏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关的市政建设。


对此唐先生表示,这些设施都有合法手续,在规划范围之内。


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当事人称是“误拆”


为了讨个说法,唐先生联系了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方表示,唐先生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在土地被他人占用,应该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去年12月16日,法院判决:在唐先生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建湖经济开发区损坏配电房、厕所设施属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协议没有签呢,当时时间比较紧,我们也联系了他多次,一直没有见面。”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搬迁工作组副组长王正东说。


“我们也是积极响应政府的规划建设,但是拆了我们公司的财产,应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补偿,补偿什么说法都没有。”唐先生说。


既然还没有和唐先生达成相关补偿协议,那建湖经济开发区为何会组织这次拆除行为呢?面对记者的询问,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是拆迁人员误拆了。


“施工队长是外地人在这施工,施工的时候不知道实际情况,就把唐先生企业西院墙一块空地上的院墙弄倒了,弄倒了以后,我们也晓得这个情况了,看到不能半边悬在这块,安全隐患比较大,后来就正常拆除了。”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搬迁工作组副组长王正东说。


对这种说法,唐先生并不认可。“我认为不是误拆,现在哪有这种误拆的方式,误拆应该把我的建设设施恢复起来啊。”


相关设施已无法恢复


建湖经开区愿意补偿


鉴于目前市政道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唐先生原先的厂房设施无法再进行恢复。在记者介入之后,建湖经济开发区表示愿意积极与唐先生进行协商,对被拆除的设施及占用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


“我们将按照当地的拆迁政策,主动和他对接,把补偿的事情做到圆满了。”盐城建湖经济开发区搬迁工作组副组长王正东说。


到底是误拆,还是故意为之,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要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政府部门更应该依法行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目前唐先生已经和建湖经济开发区进行了一次协商,但赔偿金额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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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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