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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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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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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之声|全国人大代表贾文勤:织密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的追责法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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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郭锦辉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始终是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毒瘤”。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均提出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查处和追责力度。然而,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使得造假行为更加隐蔽化、复杂化,查处难度加大,而相关风险的交叉化、外溢性更是加剧了造假及配合造假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污染市场生态,必须严加治理。


贾文勤说,目前对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防范治理存在发现查实难、责任追究难、协同处置难的“三难”问题,建议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


第一,增加法治供给,强化执法保障。一是完善证券领域法律法规,在《证券法》中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责任条款,从法律层面补足追责依据;完善《证券法》配套规则,明确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故意损毁材料等行为的取证、认定标准,对配合造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二是加大其他部门法与证券法律的立法联动,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中增加配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配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配合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在《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增加金融机构配合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出具虚假业务凭据等配合造假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强化行政执法,提升监管合力。一是加强行业监管,证券、金融、审计、税务、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细化监管规则,完善信息共享,做好线索通报,全方位加强对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立体打击力度。二是加强政务、党纪类协作联动,行政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国资管理等部门积极对接,推动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等多种手段,对政府、国资背景的第三方主体配合造假行为进行惩戒。三是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将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统一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畴,强化各部门、各领域对相关诚信信息的查询与应用。


第三,强化刑事惩戒,织密追责法网。一是完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推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用好刑事责任罪名条款,对于金融机构配合造假,激活相关罪名,如对出具虚假询证函的银行,适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予以惩处;对于非金融机构配合造假,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犯、从犯处理。二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与证监会协作范围,深入研究分析第三方配合造假犯罪特点,明确案件移送程序、证据标准、责任主体等关键内容,加大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


第四,强化民事追偿,筑牢追责底线。2022年1月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已明确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实践中鲜见案例,建议推动落实落细该司法解释。一是加强普法宣传,一方面鼓励、引导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加大对配合造假行为的震慑力度。二是促进法治实效,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充分沟通,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投资者依法对第三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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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管辖101个罪名立案标准最新调整(2023年版)

转自:微法官


(标红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内容)


一、贪污贿赂犯罪(19个罪名)


序号


罪名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管辖


1


贪污罪(第382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5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2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①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3) 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4)其他严重的情节。


③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监察


3


受贿罪(第385条)


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监察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6


行贿罪(第389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监察


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察


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介绍个人行贿3万元(参照最新解释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察


1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察


11


巨额财产


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12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13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监察


14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监察


15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①3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察
公安


16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资金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挪用资金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监察
公安


17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行贿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监察
公安


1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①3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察
公安


19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个人行贿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2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察
公安


二、滥用职权犯罪(18个罪名)


20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外,两种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标准【注4】


监察
检察


2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2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23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监察


2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25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26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2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28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监察


29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30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31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监察
公安


32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监察


33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监察


3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监察
公安


35


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
监察


36


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
监察


37


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
监察


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罪名)


38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同滥用职权罪标准。除外: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检察


3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0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监察


4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2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监察


43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 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 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 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 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 情、灾情加重的;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 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 情、灾情加重的;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 情、灾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监察


44


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5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疫 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导致重大疫 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6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监察


4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监察


48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罪名)


49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50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监察


5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监察


5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察


53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54


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


监察


55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56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57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58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59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监察


60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6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62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6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五、责任事故犯罪(12个罪名)


64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65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监察
公安


66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
公安


6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
公安


68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69


危险作业罪(134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监察
公安


7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7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
公安


72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
公安


73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
公安


74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
公安


7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六、其他(17个罪名)


76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监察
公安


77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公安


78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监察
公安


79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80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监察
公安


8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82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83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监察
公安


8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监察
公安


8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86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公安


87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公安


88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监察
公安


89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2.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公安


90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察
公安


91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察
公安


92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
公安


七、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9个罪名)


93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
监察


94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
监察


95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检察
监察


96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检察
监察


97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
监察


98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检察
监察


99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
监察


100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
监察


101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
监察


【注1】六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四种情形:


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注3六种情形: 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注4】两种特殊情况: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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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 | 证券市场注册制下,刑事风险的防控要点


前言


“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既有“发审委”模式下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家长式保护体系,随着注册制的到来发生了变化,在拥抱市场的同时,行业的法律风险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如今,没有大家长再为你遴选企业,每一位投资者都需要用自己的慧眼去“识英雄”。而从刑法角度讲,这面临重大的“保护法益”变化,证券发行IPO的管理秩序也许不再是法律保护的重大法益,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也似乎不是题中之意,注册制之下,各方关注的焦点是:市场公平和投资者的信赖。


要点一


什么是重要事实和重大虚假内容?


欺诈IPO是涵摄在欺诈发行证券之中的,在我国法律项下,其底线为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该罪名的罪状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最为重要的核心点是: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从逻辑学的角度,如果要否定一个选言命题,就要出现两者皆否的复合命题。也就是说,如果实控人、从业者想要绕过这个罪名,就必须做到“既不能隐瞒重要事实,又不能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有个问题摆在眼前,哪些事实是重要的,哪些内容是重大的?


在我国证券犯罪类的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罪名如《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229条第1、2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皆可能涉及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证券主管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问题。如何界定“重要事实”和“严重情节”?法学之技术迷思,就在于“字虽然都认识”,但判断标准还是模糊不清,所以我们以两个判例进行说明:


(1)四川高院在某公司虚假陈述案【(2019)川民终658号】中明确:“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是指公司行为对投资决定的可能性影响,主要包括投资者投资意愿等,其主要衡量指标可以通过该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来判断。”


(2)上海某法院在某科技公司虚假陈述案【(2018)沪74民初330号】中表示:判断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事件”,判断的标准应当是“信息披露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即如果该信息的披露将会实质性地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那么该未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更通俗一点,我们可以以2020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举例,保荐人的尽调报告,如果员工人数本来是10000人,结果笔误写成1人,这算不算重要事实呢?仁者见仁,有人说,差距9999人,当然是重大事实,但稍有常识的人,尤其是股民看到,一眼就能识别这个错误,就不会被误导。而,如果这个错误换一个位置,沿海某房地产上市企业的高端楼盘,从0个,修改为1个,也许就是因为有这样一个高端楼盘的建造,才让部分投资者有信心继续持有其公司股票或者买进其股票。因此,所谓重大与否,与size无关,重点是“实质性地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同理,重大虚假内容逻辑一致,看似有意无意忽略的细节,例如利好消息释放时机,对于投资者的影响是巨大的。


要点二


本罪系结果犯、数额犯、情节犯


我们在辅助内地客户赴港申领金融牌照时,发现内地企业家有个小毛病,那就是“不拘小节”。对于一些荣誉和评选颇为热衷,给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有些是山寨荣誉,导致监管机关一查再查,影响进度。


我国刑法第160条也不是依赖“重要事实和重大虚假内容”就一锤定音,因为随着时代变化、科技发展,所谓的“重要”在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彼时彼刻的重要事实,在此时此刻已经刻舟求剑了。同时,我们不否认判断“重要”有很强的规范因素,实质上是价值判断。因此,本罪名加上了结果和数额,类比美国日本同类型罪名,我国刑法相对清晰。在《美国法典》第十五编78ff节直接给出“任何人在按照本法规定的规制、条例提交的任何申请、报告或者文件中,蓄意或者以知情的方式作出或者致使作出与任何重大事实有关的虚假或者误导陈述”判刑,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条甚至对追加补充的文件如果造假,也是不看金额不看后果与否,直接绳之以法。也就是说,单纯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角度而言,美日的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更加严厉。那么,数额是多少数额?答:非法集资数额1000万元以上;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等。其中,最容易触发的一环是“投资者直接损失100万元”,请注意,这里的投资者不是单人单次100万,而是算总账,多人累计共同损失100万元,我们跟踪的类似事件和案例中,这个数额简直就是洒洒水,几乎全部满足。只要满足这个条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按照2022年4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就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了。


至于要有哪些情节和结果呢?答: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向金融监管责任单位或个人行贿;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其他”不是逻辑上的无限延展,而是解释学意义上与前述几项行为危害程度相同的行为,实质上起到兜底效果。我们为什么不写“虚增应收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主要是考虑到,注册制之后,三年财务硬性指标就不再要求,如上入罪标准恐怕要修改。正如,你保护的东西已经不存在了,就不需要再考虑了,那就需要及时更新追诉标准,防止基层民警办案时还按照老规定执行。


要点三


“白手套”也顶不住刑事风险


从现有市场实际情况看,不少老板选择退居幕后,明面上说着“功成身退”,实际上是意图逃避法律风险。只需要简单查一查就能发现,使用自己司机、秘书、老家亲友、下属员工充当法定代表人(坊间误称:法人)的比比皆是。


在资本市场上,寻找白手套抵御合规风险,在幕后操控的问题也须解决。2020年《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专门增加了一款,“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请注意,这里增加了一项财产刑,对幕后大佬的犯罪意图进行直接打击,即大佬想非法募资,结果被反向罚没20%-100%。看到“组织、指使”的字样,读者也许会想起涉黑类电视剧。《狂飙》中的高启强就是黑老大,资本市场也有大鳄,也有犯罪需要惩恶。从法律角度,组织者就是共同正犯,指使者是教唆者,两者都构成犯罪,没有什么好解释。但有一点需要检方举证,到底有没有组织或指使,也就是有无意思联络或传达,这种主观要素,讲真,还是很难找到证据的。需要注意的是,这该罪不仅自然人可以犯,企业自身也能犯。也就是说,这个罪名可能出现个人与单位共同犯罪的局面。我们期待有机会代理一回单位犯本罪的案子,一定很有挑战。


要点四


不过度保护投资者财产,而是保护其对市场公平的信赖


在办理涉众金融案件(金融衍生品投资、网贷)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投资人并不理性,一旦自己的财产蒙受损失,就试图追回本金。在众多网贷案件中,鉴于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信息中介信用中介,有借有还,天经地义,所谓“被害人自我答责”实际上并未实现,或者说学界也有争议。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股民的金融风险教育是最充分的,人人都知道“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明知其参与的证券投资活动有较大波动,而自甘风险,自愿投入其中,就不能只想赚钱不想赔钱,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这就是一场“零和博弈”。注册制一旦施行,可以预计未来股票市场的短期波动会加剧,各方博弈机会增加,活跃度增加,老股民和新股民都会投入这场盛宴。但以往是发审委为股票市场把关,放进来的玩家资质相对优良,在发审委下放权限之后,形式审查真正落在实处,那么良莠不齐的生态将会呈现野蛮生长的勃勃生机,同时,也必然会出现更大幅的回撤、更大幅的增长,如果你并非进取型,请回归银行理财,不要来资本市场碰运气。


既然形式审查,是否要鼓励资本市场进入“丛林法则”呢?答案:否。我们需要活跃的资本市场,但我们也要顾及市场的公平。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我们期待市场公平,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披露信息和自己的知识、认知来下判断,自己承担风险,也享受利益。但如果有人打破这种公平的环境,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那么,还是要有人出来主持公道。证监会将出来做处罚,再视情况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越来越多的案件,不经证监会处罚,直接被立案调查。从实际办案情况看,不经证监会处罚直接立案的情况逐渐增多,2022年的情况已十分明显,预计2023年会持续对证券犯罪形成高压态势。于是乎,一方面对证券犯罪的积极追诉;另一方面注册制改变了原有资本市场的“入场”秩序,两者叠加,我们预判在这一时期将出现一波定性模糊的案件。类似“万福生科”在上市过程中虚构盈利能力的案件,是否还会继续构成犯罪。新制度与旧法、旧追诉条件之间如何衔接,将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写在最后


其实讲起刑法第160条,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也不小,教唆、帮助自己的客户进行欺诈发行证券,实际上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以往,出现疑似教唆、帮助客户欺诈IPO的行为,最多是被处罚被谴责,在泥沙俱下之时,如果当真出现了严重后果,那就不仅仅上市企业需要承担责任,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每一家都有红线风险。其实,中介机构毕竟只是中介机构,守住自己的本分,不要为了给客户留下好印象,从而想着继续做客户常年法律顾问或常年审计就有意无意给客户出主意,有时候改一改数据是“化妆”,也许无伤大雅,有时候一个词用错了,严重误导了投资者,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就是重大失职甚至被列为共同犯罪。



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以及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获得金融管理学硕士学位。肖飒律师是国内区块链、金融科技、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等领域法律服务的领跑者之一,并取得良好声誉,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社会任职:


· 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首批专业人员(金融领域)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


· 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


· 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


·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成员


· 财新、凤凰财经、证券时报法律专栏作家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前言


“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既有“发审委”模式下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家长式保护体系,随着注册制的到来发生了变化,在拥抱市场的同时,行业的法律风险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如今,没有大家长再为你遴选企业,每一位投资者都需要用自己的慧眼去“识英雄”。而从刑法角度讲,这面临重大的“保护法益”变化,证券发行IPO的管理秩序也许不再是法律保护的重大法益,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也似乎不是题中之意,注册制之下,各方关注的焦点是:市场公平和投资者的信赖。


要点一


什么是重要事实和重大虚假内容?


欺诈IPO是涵摄在欺诈发行证券之中的,在我国法律项下,其底线为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该罪名的罪状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最为重要的核心点是: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从逻辑学的角度,如果要否定一个选言命题,就要出现两者皆否的复合命题。也就是说,如果实控人、从业者想要绕过这个罪名,就必须做到“既不能隐瞒重要事实,又不能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有个问题摆在眼前,哪些事实是重要的,哪些内容是重大的?


在我国证券犯罪类的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罪名如《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229条第1、2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皆可能涉及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证券主管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问题。如何界定“重要事实”和“严重情节”?法学之技术迷思,就在于“字虽然都认识”,但判断标准还是模糊不清,所以我们以两个判例进行说明:


(1)四川高院在某公司虚假陈述案【(2019)川民终658号】中明确:“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是指公司行为对投资决定的可能性影响,主要包括投资者投资意愿等,其主要衡量指标可以通过该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来判断。”


(2)上海某法院在某科技公司虚假陈述案【(2018)沪74民初330号】中表示:判断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事件”,判断的标准应当是“信息披露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即如果该信息的披露将会实质性地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那么该未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更通俗一点,我们可以以2020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举例,保荐人的尽调报告,如果员工人数本来是10000人,结果笔误写成1人,这算不算重要事实呢?仁者见仁,有人说,差距9999人,当然是重大事实,但稍有常识的人,尤其是股民看到,一眼就能识别这个错误,就不会被误导。而,如果这个错误换一个位置,沿海某房地产上市企业的高端楼盘,从0个,修改为1个,也许就是因为有这样一个高端楼盘的建造,才让部分投资者有信心继续持有其公司股票或者买进其股票。因此,所谓重大与否,与size无关,重点是“实质性地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同理,重大虚假内容逻辑一致,看似有意无意忽略的细节,例如利好消息释放时机,对于投资者的影响是巨大的。


要点二


本罪系结果犯、数额犯、情节犯


我们在辅助内地客户赴港申领金融牌照时,发现内地企业家有个小毛病,那就是“不拘小节”。对于一些荣誉和评选颇为热衷,给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有些是山寨荣誉,导致监管机关一查再查,影响进度。


我国刑法第160条也不是依赖“重要事实和重大虚假内容”就一锤定音,因为随着时代变化、科技发展,所谓的“重要”在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彼时彼刻的重要事实,在此时此刻已经刻舟求剑了。同时,我们不否认判断“重要”有很强的规范因素,实质上是价值判断。因此,本罪名加上了结果和数额,类比美国日本同类型罪名,我国刑法相对清晰。在《美国法典》第十五编78ff节直接给出“任何人在按照本法规定的规制、条例提交的任何申请、报告或者文件中,蓄意或者以知情的方式作出或者致使作出与任何重大事实有关的虚假或者误导陈述”判刑,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条甚至对追加补充的文件如果造假,也是不看金额不看后果与否,直接绳之以法。也就是说,单纯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角度而言,美日的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更加严厉。那么,数额是多少数额?答:非法集资数额1000万元以上;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等。其中,最容易触发的一环是“投资者直接损失100万元”,请注意,这里的投资者不是单人单次100万,而是算总账,多人累计共同损失100万元,我们跟踪的类似事件和案例中,这个数额简直就是洒洒水,几乎全部满足。只要满足这个条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按照2022年4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就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了。


至于要有哪些情节和结果呢?答: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向金融监管责任单位或个人行贿;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其他”不是逻辑上的无限延展,而是解释学意义上与前述几项行为危害程度相同的行为,实质上起到兜底效果。我们为什么不写“虚增应收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主要是考虑到,注册制之后,三年财务硬性指标就不再要求,如上入罪标准恐怕要修改。正如,你保护的东西已经不存在了,就不需要再考虑了,那就需要及时更新追诉标准,防止基层民警办案时还按照老规定执行。


要点三


“白手套”也顶不住刑事风险


从现有市场实际情况看,不少老板选择退居幕后,明面上说着“功成身退”,实际上是意图逃避法律风险。只需要简单查一查就能发现,使用自己司机、秘书、老家亲友、下属员工充当法定代表人(坊间误称:法人)的比比皆是。


在资本市场上,寻找白手套抵御合规风险,在幕后操控的问题也须解决。2020年《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专门增加了一款,“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请注意,这里增加了一项财产刑,对幕后大佬的犯罪意图进行直接打击,即大佬想非法募资,结果被反向罚没20%-100%。看到“组织、指使”的字样,读者也许会想起涉黑类电视剧。《狂飙》中的高启强就是黑老大,资本市场也有大鳄,也有犯罪需要惩恶。从法律角度,组织者就是共同正犯,指使者是教唆者,两者都构成犯罪,没有什么好解释。但有一点需要检方举证,到底有没有组织或指使,也就是有无意思联络或传达,这种主观要素,讲真,还是很难找到证据的。需要注意的是,这该罪不仅自然人可以犯,企业自身也能犯。也就是说,这个罪名可能出现个人与单位共同犯罪的局面。我们期待有机会代理一回单位犯本罪的案子,一定很有挑战。


要点四


不过度保护投资者财产,而是保护其对市场公平的信赖


在办理涉众金融案件(金融衍生品投资、网贷)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投资人并不理性,一旦自己的财产蒙受损失,就试图追回本金。在众多网贷案件中,鉴于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信息中介信用中介,有借有还,天经地义,所谓“被害人自我答责”实际上并未实现,或者说学界也有争议。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股民的金融风险教育是最充分的,人人都知道“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明知其参与的证券投资活动有较大波动,而自甘风险,自愿投入其中,就不能只想赚钱不想赔钱,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这就是一场“零和博弈”。注册制一旦施行,可以预计未来股票市场的短期波动会加剧,各方博弈机会增加,活跃度增加,老股民和新股民都会投入这场盛宴。但以往是发审委为股票市场把关,放进来的玩家资质相对优良,在发审委下放权限之后,形式审查真正落在实处,那么良莠不齐的生态将会呈现野蛮生长的勃勃生机,同时,也必然会出现更大幅的回撤、更大幅的增长,如果你并非进取型,请回归银行理财,不要来资本市场碰运气。


既然形式审查,是否要鼓励资本市场进入“丛林法则”呢?答案:否。我们需要活跃的资本市场,但我们也要顾及市场的公平。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我们期待市场公平,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披露信息和自己的知识、认知来下判断,自己承担风险,也享受利益。但如果有人打破这种公平的环境,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那么,还是要有人出来主持公道。证监会将出来做处罚,再视情况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越来越多的案件,不经证监会处罚,直接被立案调查。从实际办案情况看,不经证监会处罚直接立案的情况逐渐增多,2022年的情况已十分明显,预计2023年会持续对证券犯罪形成高压态势。于是乎,一方面对证券犯罪的积极追诉;另一方面注册制改变了原有资本市场的“入场”秩序,两者叠加,我们预判在这一时期将出现一波定性模糊的案件。类似“万福生科”在上市过程中虚构盈利能力的案件,是否还会继续构成犯罪。新制度与旧法、旧追诉条件之间如何衔接,将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写在最后


其实讲起刑法第160条,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也不小,教唆、帮助自己的客户进行欺诈发行证券,实际上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以往,出现疑似教唆、帮助客户欺诈IPO的行为,最多是被处罚被谴责,在泥沙俱下之时,如果当真出现了严重后果,那就不仅仅上市企业需要承担责任,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每一家都有红线风险。其实,中介机构毕竟只是中介机构,守住自己的本分,不要为了给客户留下好印象,从而想着继续做客户常年法律顾问或常年审计就有意无意给客户出主意,有时候改一改数据是“化妆”,也许无伤大雅,有时候一个词用错了,严重误导了投资者,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就是重大失职甚至被列为共同犯罪。



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以及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获得金融管理学硕士学位。肖飒律师是国内区块链、金融科技、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等领域法律服务的领跑者之一,并取得良好声誉,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社会任职:


· 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首批专业人员(金融领域)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


· 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


· 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


·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成员


· 财新、凤凰财经、证券时报法律专栏作家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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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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