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啊(在公司被人殴打算寻衅滋事罪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20:34:22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从三方面界定“随意”殴打他人行为

张鹏成



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发生最多,认定最难。准确理解“随意”是认定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293条将寻衅滋事划分为四种行为类型,即“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对寻衅滋事罪的内涵进行说明,其中适用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规定主要为前两条。第一条是对何为寻衅滋事的整体评价。根据该条解释,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行为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无事生非型、借故生非型和因存在纠纷实施殴打等行为且屡教不改型(有关部门给予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随意殴打),其中借故生非型不包含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或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最常见。寻衅滋事罪发生较多,主要原因是该罪虽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但其所包含的具体行为既有对公共秩序的扰乱,也有对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侵犯,法益的内涵较丰富。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中,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发案最多。因而,分析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其中又以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较难区分。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范具有一定的不明确性,其客观方面的行为类型具有开放性,增加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的难度。从立法形式看,此两罪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应当容易区分,但是因为“随意”的不好把握,致使司法者容易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产生分歧。


笔者认为,对此可以用类型化思维判断“随意”。对“随意”可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使用类型化思维直接认定。具体来说,在认定某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时,司法者可以用《解释》中规定“随意殴打”的三种类型与行为比对,若能对应上,则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随意”,反之,则不能认定。实践中,无事生非型随意殴打很少见,屡教不改型随意殴打在认定时也相对容易,所以,此种类型化的思维方式,从某种程度讲就是在判断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时,应将对“随意”的认定集中于对借故生非型随意殴打的认定。


一是对借故生非型“随意”的理解。如上所述,认定“随意”的关键在于认定借故生非。关于如何认定借故生非型“随意”,需明确两个问题。首先,“随意”可以事出有因。虽然有观点认为“随意”只能是无缘无故,但实践中无缘无故的殴打行为很少见,若把“随意”限定为无缘无故,则会不当缩小犯罪圈,不利于打击犯罪。从“寻衅”的语义看,也以存在“衅”即起因为前提。此外,《解释》中“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的叙述也证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包括事出有因的情况。其次,对“故”的理解应以一般人认知水平为准。之所以将借故生非型殴打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是因为“故”与殴打行为的关系不对等。关于关系对等性的判断,应该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为准,即将行为人当作社会一般人,结合案发情况,若一般人也会实施殴打,则不能认定为“随意”,反之则可以认定。


二是以是否破坏社会秩序为价值判断。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因为立法者希望通过这样的设置,防止其破坏公共秩序。所以,是否破坏社会秩序应是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价值起点。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并不等同于公共场所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内涵更大,其是指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序良俗为框架构建的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稳定有序的状态。社会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秩序,即使有些行为未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不能因此否定“随意”进而否定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所以在判断殴打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时,必须判断其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


三是认定“随意”的其他因素。认定“随意”时还应关注行为对象、行为工具、行为程度等因素。殴打行为由于具有随意性,故殴打对象通常不特定,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只是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一种客观反映,并非一定要伤害特定人;随意殴打通常徒手进行,即使使用工具,也很少提前准备而大多是在现场随机使用,如在饭馆发生冲突后随手使用酒瓶、扫把等;随意殴打程度通常不严重,如上文所说,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殴打时,主要目的并不是要给他人造成多么严重的伤害,而只是想通过殴打来发泄个人情绪,一般不会给殴打对象造成过重的伤害。



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与认定 | 干货收藏

↑↑↑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




近日,多地发生的“打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盛夏来临,燥热天气容易引发“情绪中暑”,倘若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今天,便与大家一起分享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概括性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囊括了多种罪状,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行为的“随意性”是共通于寻衅滋事罪各种罪状的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归纳出,“随意性”在总体上包含了“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两种主要表现,表明了行为人在作案理由、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上具有随机性,通俗来说,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莫名其妙,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试举两例以说明。




例一:张三在店里吃饭,见旁桌有人看了他一眼,以为挑衅自己,随即大吼一声“你瞅啥”后,便对旁桌人大打出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




例二:张三在店里吃饭,点的微辣羊肉串,结果上的是中辣羊肉串,即使老板提出重做一份,张三依旧心中不悦,随即对老板大打出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也可以理解为“小题大做”。




二、四种典型的寻衅滋事罪表现



1.


随意殴打他人型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殴打行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


案例速递:2020年2月6日,唐某某酒后探望住院的父亲,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佩戴口罩并劝阻其在病房抽烟的行为,唐某某心生不满,殴打周某某及前来劝阻的医生、群众,造成受害者轻微伤的损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施暴者饮酒不影响定罪量刑。即使施暴者辩称因为饮酒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饮酒行为是由其自己控制和造成的,在刑法中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2.


追拦辱骂恐吓型




追拦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案例速递: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携带汽油桶、打火机至酒吧内,将汽油泼洒在身上,以点火自焚相威胁,欲逼迫恐吓该网吧退还张某某在此处玩赌博机输掉的部分钱款。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3.


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损毁财物,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速递:2013年4月30日至5月23日间,陈某某为发泄嫉妒、仇富和内心不平衡的情绪,用自制铁锥戳破停在路边或停车场汽车的轮胎44只,所损毁汽车轮胎价值计7488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4.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主要发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内,行为应当具备“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等特点,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需要明确的是,网络非法外之地,特定情况下,网络空间亦属于公共场所。


案例速递:2021年1月,范某某因与医院存在矛盾纠纷,谎称发热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送至医院后,范某某拒绝医护人员为其就诊,且在急诊大厅内脱去衣服,赤身裸体,起哄闹事,无故追逐、辱骂医护人员,引发病患及家属恐慌,致使医院秩序严重混乱。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犯寻衅滋事罪应判处的刑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条可知,对于一般寻衅滋事罪行为,《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定最高刑可达十年有期徒刑。




但若施暴者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则对施暴者所判处的刑罚可能高于十年有期徒刑,此时将涉及“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四、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施暴者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时,其行为也可能同时涉嫌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该情况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结合刑法理论,依法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举例说明:张三寻衅滋事,以特别残忍手段致李四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此时,张三的行为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之规定,造成严重残疾的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而言,定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更重,若除去其他因素,则原则上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张三定罪处罚。




本期执笔:秦方舟


刑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人像摄影:施 蕾


责任编辑|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界分







邢菲菲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丁某一、刘某、丁某二、丁某三4人酒后至某KTV唱歌,因付费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KTV经理牟某到场进行处理。后丁某一、刘某等人欲离开现场,在电梯内与牟某发生口角,牟某打电话让KTV另一名经理吴某到场。随后,牟某、吴某先推搡、殴打丁某一、刘某,继而引发双方推搡并互殴。丁某二、丁某三见状,即伙同丁某一、刘某共同殴打牟某、吴某。经鉴定,牟某构成轻微伤,吴某构成轻伤二级加轻微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告人、被害人系消费者与服务方,双方素不相识且无积怨,案发前双方的付费纠纷已处理完毕,被告人侵害行为针对的是概括的KTV工作人员,具体对象并不特定。另外,从侵犯法益来看,KTV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人的滋事和殴打行为,既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扰乱了KTV正常的运营和管理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利,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复杂客体的行为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本案系被害人先动手,随后被告人一方还击并互殴导致被害人受伤,系事出有因,并非无故寻衅,且被告人殴打的对象是率先动手的被害人牟某、吴某,具有针对性,并非随意殴打。另外,双方互殴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娱乐场所,但事发时间是在凌晨3点左右,并非人流密集时段,对处于公共生活中的普通人群造成的恐慌有限,与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无紧密关联性,因此,本案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在内容与对象上不同于故意伤害罪的故意。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是一种故意为之的“随意”。在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的支配下,行为人要么是无事生非,没有任何理由就打人;要么是小题大做,基于一些不值一提的小事借题发挥。这里的“随意”,既有殴打动机的随意性,也有殴打对象的随意性。


  “殴打动机的随意性”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衡量:行为人与被害人有无利益冲突或特殊关系;行为人殴打被害人有无明确的特定的非法目的;行为人在实施殴打行为之前有无筹划、准备;被害人受伤轻重以及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等。“殴打对象的随意性”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殴打行为之前不具有殴打某个具体特定人的犯意,其对于被害人的选择是不特定的。如果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有预谋、有针对性地殴打明确的犯罪对象,意图伤害该特定人身体健康,那么这种行为显然不具有“随意”的性质,而是故意伤害罪中“刻意为之”的“故意”。


  第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与人身安全健康,不同于故意伤害罪侵犯的仅系人身安全健康。


  寻衅滋事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说明其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往往是被害人在社会一般交往过程中或正常社会秩序中被行为人“随意”地进行了伤害,这种伤害破坏了被害人对于正常社会状态下的人身安全性的预期。这里的人身安全性,是与社会公共秩序有紧密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被害人伤害结果的出现,只是行为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自然衍生。


  因此,联系本罪所处的章节位置以及考虑立法本意,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首要客体或者说主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从客体是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他人人身权利。而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意图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其伤害特定人人身权利的指向性和目的性都非常明确,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有些行为人反而会选择一些隐蔽的非公共场所实施犯罪,并且殴打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力度往往也与“随意”殴打的寻衅滋事有所不同。此外,两个罪名的刑罚配置也能体现两者侵犯客体的不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以对社会公共秩序扰乱、破坏的轻重来决定量刑轻重,而故意伤害罪是以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轻重来决定量刑。


  综上,本案虽然发生在娱乐场所,属于社会公共秩序范畴,但从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方面判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有三:其一,被告人并未无故滋事,反倒是被害人先推搡并击打被告人,引发被告人还击及双方互殴,被告人的殴打行为系事出有因。其二,被告人殴打先动手的两名被害人,对象明确,并非随意选择不特定的人。其三,案发时间凌晨3时并非人流密集时段,未造成群众围观,对处于公共生活中的普通人群造成的恐慌有限,与社会公共秩序缺乏紧密关联性。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邢菲菲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丁某一、刘某、丁某二、丁某三4人酒后至某KTV唱歌,因付费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KTV经理牟某到场进行处理。后丁某一、刘某等人欲离开现场,在电梯内与牟某发生口角,牟某打电话让KTV另一名经理吴某到场。随后,牟某、吴某先推搡、殴打丁某一、刘某,继而引发双方推搡并互殴。丁某二、丁某三见状,即伙同丁某一、刘某共同殴打牟某、吴某。经鉴定,牟某构成轻微伤,吴某构成轻伤二级加轻微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告人、被害人系消费者与服务方,双方素不相识且无积怨,案发前双方的付费纠纷已处理完毕,被告人侵害行为针对的是概括的KTV工作人员,具体对象并不特定。另外,从侵犯法益来看,KTV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人的滋事和殴打行为,既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扰乱了KTV正常的运营和管理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利,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复杂客体的行为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本案系被害人先动手,随后被告人一方还击并互殴导致被害人受伤,系事出有因,并非无故寻衅,且被告人殴打的对象是率先动手的被害人牟某、吴某,具有针对性,并非随意殴打。另外,双方互殴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娱乐场所,但事发时间是在凌晨3点左右,并非人流密集时段,对处于公共生活中的普通人群造成的恐慌有限,与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无紧密关联性,因此,本案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在内容与对象上不同于故意伤害罪的故意。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是一种故意为之的“随意”。在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的支配下,行为人要么是无事生非,没有任何理由就打人;要么是小题大做,基于一些不值一提的小事借题发挥。这里的“随意”,既有殴打动机的随意性,也有殴打对象的随意性。


  “殴打动机的随意性”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衡量:行为人与被害人有无利益冲突或特殊关系;行为人殴打被害人有无明确的特定的非法目的;行为人在实施殴打行为之前有无筹划、准备;被害人受伤轻重以及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等。“殴打对象的随意性”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殴打行为之前不具有殴打某个具体特定人的犯意,其对于被害人的选择是不特定的。如果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有预谋、有针对性地殴打明确的犯罪对象,意图伤害该特定人身体健康,那么这种行为显然不具有“随意”的性质,而是故意伤害罪中“刻意为之”的“故意”。


  第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与人身安全健康,不同于故意伤害罪侵犯的仅系人身安全健康。


  寻衅滋事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说明其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往往是被害人在社会一般交往过程中或正常社会秩序中被行为人“随意”地进行了伤害,这种伤害破坏了被害人对于正常社会状态下的人身安全性的预期。这里的人身安全性,是与社会公共秩序有紧密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被害人伤害结果的出现,只是行为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自然衍生。


  因此,联系本罪所处的章节位置以及考虑立法本意,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首要客体或者说主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从客体是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他人人身权利。而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意图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其伤害特定人人身权利的指向性和目的性都非常明确,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有些行为人反而会选择一些隐蔽的非公共场所实施犯罪,并且殴打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力度往往也与“随意”殴打的寻衅滋事有所不同。此外,两个罪名的刑罚配置也能体现两者侵犯客体的不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以对社会公共秩序扰乱、破坏的轻重来决定量刑轻重,而故意伤害罪是以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轻重来决定量刑。


  综上,本案虽然发生在娱乐场所,属于社会公共秩序范畴,但从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方面判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有三:其一,被告人并未无故滋事,反倒是被害人先推搡并击打被告人,引发被告人还击及双方互殴,被告人的殴打行为系事出有因。其二,被告人殴打先动手的两名被害人,对象明确,并非随意选择不特定的人。其三,案发时间凌晨3时并非人流密集时段,未造成群众围观,对处于公共生活中的普通人群造成的恐慌有限,与社会公共秩序缺乏紧密关联性。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仲裁委官职 仲裁委员会是什么级别

国内仲裁的意思,国内仲裁机构是哪些

公司应对劳动仲裁(公司应对劳动仲裁申诉怎么写)

劳动仲裁能办失业金么?劳动仲裁能办失业金么现在

保险仲裁在哪,保险仲裁流程怎么走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啊(在公司被人殴打算寻衅滋事罪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397.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