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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诈骗的钱报案了钱是否能追回(诈骗坐牢后还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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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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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0000元!举报非法集资有奖!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近日,《金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九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12345热线平台等方式,向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根据实际情况,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金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动自发、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给予举报奖励。


第五条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均应按照职责,协同市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很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奖励。(二)不重复奖励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奖金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三)保守秘密原则。依法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系个人的,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举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须提供名称、授权委托书、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侦查;(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二)负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定义务或者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法定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基层网格员、社区工


第九条 市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箱等举报方式和途径,以便举报人举报;举报人也可以通过金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长热线)平台举报。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举报人优先向非法集资主体的主(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市处非办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开展初查并将初查结果反馈市处非办。对于举报线索所涉及案件应由其他市州管辖、查处,须移交其他市州的,由市处非办将线索统一汇总后移交相关市州,由相关市州依据其相关政策进行办理及奖励,我市不再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处非办应在收到举报线索或初查反馈结果后,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并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由市处非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额主要考虑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参与人数、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金额及发放方式由市处非办会同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在下列奖励范围内审核确定:(一)举报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经市处非办组织相关单位认定为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奖励;(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如下:1.涉案金额为2亿元以上的,按2万元奖励;2.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3.涉案金额为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1万元奖励;4.涉案金额为1千万元以上、不足5千万元的,按5千元奖励;5.涉案金额不足1千万元的,按1千元奖励;6.涉案金额均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金额为准。(三)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行政处罚环节奖励超出刑事诉讼程序奖励的,举报人无需返还。


第十三条 市处非办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奖。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市处非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初查及移交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处非办向市财政局申报后统一发放,纳入市处非办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隐瞒本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事实的,由市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实施或协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数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金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试行)》(金政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详细信息请扫描以下二维码阅读


供稿:吴佳


「法律实务」刑事涉财执行系列:非法集资犯罪退赔、追缴的是与非

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涉众型犯罪,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追缴到的款项一般不能完全弥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那么,对于刑事判决时尚未追回的损失部分,是否可以判处退赔?如何追回损失,追回的损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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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犯罪不宜判处退赔


长期以来,实务界一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不能认为有被害人;集资诈骗罪除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外,还侵害了参与集资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集资诈骗犯罪是有明确被害人的,并可推选代表以被害人身份参与庭审。基于上述认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实践中虽然会将公安机关追缴款项按比例返还参与集资人员,但对判决前未能追缴到的部分,一般不会判处退赔;集资诈骗案件则与此不同,对判决前未能追缴到位的部分,一般认为可以判处退赔。对集资诈骗罪案件,有的法院为了避免后续执行之累,也告知参与集资人员再无退赔款项,而在判决书中并不表述退赔事项。


近年来,有关部门逐步认识到,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参与集资人员自身有不可回避的责任,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并将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定义为集资参与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202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由于上述认识和法律规定的变化,从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再无被害人这一称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责令退赔的给付对象是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则无所谓退赔。因此在上述规定颁布实施后,对非法集资案件再判处退赔失去法律依据。而且,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秩序是打击犯罪的目的之一,非法集资不管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获得的非法获益均应无条件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而不能因罪名而区分判处退赔、返还,不判处退赔并不代表不予追缴损失。


二、非法集资犯罪应判处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我们认为,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追缴;对审判前未能追缴到位的部分,应当判处继续追缴。


1、追缴应以其实际所得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不管追缴还是退赔,都是以违法所得为限。追缴是司法机关对违法所得财产采取的强制追回措施,而不是对被告人承担责任的划分。在多被告人共同犯罪中,依法应当追缴的是具体被告人实际获取到的收益,对被告人甲获取的收益不能向被告人乙追缴。因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中,对于因被告人众多或在异地而分案处理的,动辄判处由部分被告人承担全案退赔责任,与刑法规定精神不符。


2、追缴包括向被告人追缴,也包括向第三人追缴。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不管被告人将违法所得用于消费、挥霍、投资,还是非法转移给第三人,依法均应予以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这一规定解决了有些案件只起诉部分违法犯罪人的追缴问题,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未达到追诉数额标准或虽达到追诉标准,但根据相关情节依法不予起诉的,并不因未追诉而丧失其行为的违法性,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对恶意取得涉案财物并逃避追缴的,依法应当承担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违法犯罪所得收益的法律责任。


3、违法所得应当依法全面追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第一,禁止通过犯罪非法获益是基本原则,有人受损就一定有人因此获益,对每一个集资参与人的投入、收回的资金应当进行核算,对超出投资本金以外的收入部分依法应予追缴,除了被告人消费、挥霍的以外,一个案件被追缴后的收支情况应当总体平衡。第二,集资参与人参加的是非法集资,因其参与活动的非法性,对不能追回的集资损失部分应当自担。实践中,从既得利益者中追缴面临很多困难,但我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已持续多年,集资的非法性已经深入人心,不能因一部分人的阻拦而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4、判决继续追缴符合法律规定。追缴违法所得强调恢复因犯罪被侵害的法益,其首要目的是禁止被告人通过犯罪非法获益。追缴重在对行为人违法所得的剥夺,是对财产的程序性控制措施,追缴本身不涉及款项的具体用途;但退赔针对的是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判处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既是程序上对违法所得的剥夺,也是对违法所得款项的实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继续追缴”、“责令退赔”是并列关系,对宣判时仍未能追缴到案的部分,判决继续追缴符合法律规定。


三、非法集资犯罪追缴所得依法应予清退


1、继续追缴一般应移送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包括追缴。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判决、裁定继续追缴的,除由政府有关部门、侦查部门追缴的外,一般应当移送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生效裁判文书应当明确向谁追缴、追缴多少,以及追缴所得如何处理等。追缴在本质上是追缴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已经被使用、消耗、转移导致不能追回的,被执行人应当以其等值合法财产替代履行。


2、追缴所得应作为清退资金


3、清退工作宜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调查取证;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查封营业场所;查封、扣押资产;责令追回、变价出售资产;决定限制出境;警告;罚款等。上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第二十三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监督集资资金清退过程,非法集资涉嫌犯罪移送处理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仍有义务配合相关工作,其应当按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监督清退工作。



梁雅丽(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傅庆涛(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顾问)


大连山海(山海慧)集团!涉嫌非法集资,大连电视台被打脸!

大连山海慧集团这几天被济南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红头文件,文件中也给出了提示,大连山海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及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以下是文件全文!




其实大连山海集团在大连也好多年了,前几年就有人说涉嫌非法集资,但是不知什么原因一直坚挺的。之前看过不只一次在其他发生暴雷被调查的文章下评论有说,什么时候查查山海集团,但是一直很坚挺的没事。这次看来真的要来了。我简单的查了一下旗下公司大概有七家注册相关。不是具体数字。有关详细资料还请投资过的朋友们自己查一下!














每次有这种事情都希望老百姓的钱可以平平安安归还回来。不要暴雷了,希望大家都能拿回自己的钱,不要都打水漂了。


还有就是大连电视台是不是该打?难道给钱就报道吗?没有审批吗?宣传片拍的很好,给老年人很多希望,康养,吃饭,唱歌,旅游,这都是老年人最喜欢的事情,如果这家公司真的涉嫌非法集资,那老年人的养老钱还能保住吗?不要让康养概念变成无老可养才好。


开发区红星海的以前的银帆广场,现在改名叫山海康养休闲广场


全方面满足老人的需求


还是城市直通车节目连续两天报道!


这么大的人广告宣传


其实现在真正看电视台的人并不多,基本上都是老人在看,这样的电视台宣传对老人来说一定有有信任的成分,导致老人们一起去参与了集资,如果真的造成损失怎么办呢?可千万不能让老人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打水漂呀!希望能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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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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