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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能要抚养费吗(婚内有抚养权子女能主张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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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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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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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案情】张某(女)与张某某(男)于2014年5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0日生育一子。因张某某常年在部队服役,一家人聚少离多,张某一人抚养和照顾婚生子,且无生活


【分歧】对婚生子的抚养费是从2014年9月20日开始计算还是从离婚后开始计算,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虽婚生子由张某抚养,但是两人并未离婚,张某抚养婚生子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应视为张某某承担了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对张某某应从离婚后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生子的抚养费应从婚生子出生时开始计算,并在张某与张某某离婚判决时一并处理。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条规定是针对本案中的情况而定的,不管父母是否离婚,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时,既已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处理,也应一并对抚养费的问题予以判决。


第三,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多为一方或双方收入差、经济困难,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按照标准支付的抚养费大多低于抚养子女实际花费的费用,以未付抚养费时开始计算子女抚养费,既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是父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要求。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自未付子女抚养费时开始计算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张某可以要求张某某支付自婚生子出生时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离婚协议中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再索要,可以吗?

离婚时


夫妻双方都会


对子女的抚养问题


进行约定


可要是过了两年后


后悔了


那还能再索要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


小伟在离婚时自愿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可刚过两年时间,小伟就反悔了,他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前妻诉至法院,向前妻索要抚养费。近日宜兴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最终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小伟与小莉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浩由小伟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小莉可随时探视儿子。2020年10月,未成年人小浩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莉抚养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儿子一天天长大,生活、教育开支也在不断增加,被告作为母亲也应履行抚养义务。”小伟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被告小莉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小伟现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伟与小莉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小伟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小伟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小伟负担。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法官释法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对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应当怎样处理?

子女的抚养权纠纷解决途径有两种方式:1、协商。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一致,约定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也可以单独写一份协议。2、诉讼。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在事实清楚,公正审判的基础上,根据对被扶养人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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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应当怎样处理?


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艾克江律师解答:


子女的抚养权纠纷解决途径有两种方式:


1、协商。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一致,约定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也可以单独写一份协议。


2、诉讼。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在事实清楚,公正审判的基础上,根据对被扶养人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艾克江律师解析: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对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艾克江律师简介


艾克江擅长婚姻家庭、合同、公司事务、刑事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子女的抚养权纠纷解决途径有两种方式:1、协商。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一致,约定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也可以单独写一份协议。2、诉讼。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在事实清楚,公正审判的基础上,根据对被扶养人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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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权纠纷解决途径有两种方式:


1、协商。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一致,约定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也可以单独写一份协议。


2、诉讼。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在事实清楚,公正审判的基础上,根据对被扶养人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艾克江律师解析: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对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艾克江律师简介


艾克江擅长婚姻家庭、合同、公司事务、刑事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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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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