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做司法鉴定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司法鉴定一般多久能做)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20:32:03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谈谈伤情鉴定和伤残、三期鉴定



最近,接到一些打架治安案件的法律咨询,发现部分咨询者对伤情鉴定和伤残、三期鉴定无法区分,今天有必要探讨一下。




一、 两者法律性质区别


伤情鉴定一般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等几个结果,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做准备,一般是公法上的责任;而伤残鉴定分为一到十级伤残、三期鉴定是误工费时间、护理费时间、营养费时间,伤残、三期鉴定是为民事赔偿做准备,是私法上的责任。两者适用标准截然不同。




二、两者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一般受伤后先由公安机关开具验伤单,24小时内验伤,后面公安机关委托做伤情鉴定,自己配合即可,不收费;伤残、三期鉴定一般由法院委托,自己按照时间配合做,需要交费(原则上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做鉴定,即使单方面委托做了,效力常有争议)。




三、 受害人过错因素的考量


伤情鉴定轻伤或者以上打人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等除外),受害者过错一般是量刑因素,不是定罪因素;伤残、三期鉴定


中,先计算出一个总额,再根据受害人过错打折。


四、 律师费的问题


伤情鉴定由于主要追究刑法、行政法上的责任,公安机关由于侦查的主动性,受害人很少聘请律师(即使聘请,律师费一般也无法主张),伤残、三期鉴定主张赔偿,在上海支持律师费,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律师费一般要打折。




五、 民事赔偿协商的问题


往往伤情鉴定结果对民事赔偿有决定性的影响,毕竟人身自由一般人还是重视的,由于伤残、三期一般还没做鉴定,只能自己综合考虑各种风险,慎重做出决定,对照鉴定标准,自己估摸。调解成功,轻微伤一般不再处罚,轻伤或者重伤比较麻烦,调解成功有可能也要刑事立案。




六、 诉讼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


伤情鉴定由于主要涉及刑法、治安处罚法等公法上的责任,一般不要诉讼,公安机关正常按程序处理;伤残、三期鉴定民事赔偿要诉讼,法院案子那么多,诉讼一审周期一般要四五个月,律师费,鉴定费要大几千(可以向对方主张),打架治安案件一般标的不大。




七、 民事赔偿和刑法、治安处罚法的关系


民事赔偿协商一致赔偿了,一般轻微伤就不再治安处罚,刑法判刑作为量刑因素考虑,但是赔偿钱要和司法机关沟通好,不要搞出误会。




我尽可能通俗地把两者区别写出来了,不清楚再沟通吧。


科技创新助营商丨司法鉴定周期不再长!“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来帮忙

北京法院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坚持抓好市场主体关心的“小问题”,以科技创新“小切口”,做好营商环境“大文章”,力促司法效能 “大提升”,深化推进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全流程网上办理,打造解决商业纠纷“北京名片”。


北京法院营商环境工作专班与京法网事联合推出“科技创新助营商”栏目,“手把手”带您体验北京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改革举措与成果。本期,网事君为您介绍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看委托司法鉴定如何提速。


伤残几级?


DNA确认亲子关系?


合同笔迹公章真伪?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北京法院依托“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线上委托,有效提高司法鉴定效率。


功能介绍




1.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是什么?


答: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是北京高院打造的司法鉴定线上操作系统。它实现了从提起鉴定申请、法院审核、机构确定、委托办理、机构审查、材料移转、机构实施、出具鉴定报告等环节的线上办理,满足不同类别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办理需求。




2.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答: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或在一体化平台上以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摇号具体过程如下:


法官在平台上录入鉴定类别及事项,平台会自动显示出在北京法院入围的备案机构中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法官在系统中录入摇号的截止时间后点击“确定”,鉴定机构在系统的“承办机构”处自动滚动,摇号截止时间一到,停止滚动,系统即显示摇号确认出的鉴定机构,法官在系统上点击“确认结果”即完成摇号。




3.随机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过程,当事人能见证么?


答:能!全程录像,支持在线回放。当事人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诉讼服务-鉴定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委托时间、案号、当事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委托法院等信息后,就可以在线回放专业机构随机确定过程并查询到结果了。




4.提交委托司法鉴定相关材料,需要申请人操作吗?


答:不需要。法官通过办公平台登录“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确定鉴定机构,并上传谈话笔录、委托鉴定申请书等相关鉴定材料。




5.从确定专业机构到法院移送鉴定委托材料,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确定专业鉴定机构后,法院于五日内向机构移送鉴定委托材料。




6.当事人如何补充鉴定材料?


答:法院委托成功后,鉴定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交鉴定需要的鉴定材料,如当事人未一次性提交成功,鉴定人会在一体化平台上对案件进行标注,当事人一般有30天的期限进行补充鉴定材料。法官在一体化平台看到需要当事人补充材料的标注后,会及时告知并督促当事人按照要求补充鉴定材料。




7.从提出鉴定申请到法院启动委托鉴定程序,一般需要多久?


答:北京法院联合市司法局、行业协会,在全国率先发布两批《委托司法鉴定评估规范指南》以来,涵盖了北京法院95%以上的委托案件。自2021年9月第一批《指南》发布以来,法院审查周期从原来的平均用时31.5天缩短至12.8天。委托成功率由以往的71.3%增至91.8%。




8.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如何通过一体化平台查询鉴定结果?


答: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使用鉴定机构专用账户登录“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将鉴定文书电子版上传至平台,法官即可在平台上查看鉴定报告,并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


各专业机构通过专用账户登录平台


法官通过内网办公平台查看鉴定报告






9. 委托鉴定成功到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一般用时多久?


答:一般案件法院委托成功后,鉴定机构平均鉴定用时为22.6天。




开发者初衷


北京法院应用研发团队


一体化平台集合了机构随机确定、材料在线传送、鉴定意见回传、多网信息交互等功能,实现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事项“一网通办”,极大缩短了鉴定周期。该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全市法院办理鉴定评估委托近5万件,一般案件平均鉴定评估周期从2018年的109天缩短至2021年的30天,并在今年进一步缩短至22.6天,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经验。




一起来听“用户体验”


栗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法官


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上线运行后,最大的感受就是鉴定周期缩短了,审判效率提高了。法官通过一体化平台对评估鉴定工作进行线上操作,解决了传统线下委托鉴定存在的当事人反复奔波、鉴定材料多次移送、流程节点难以把控、重复鉴定率高等诸多问题,让当事人在“少跑腿”中享受到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刘子龙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鉴定工程师


一体化平台架起了法院、鉴定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一体化平台实现了提起申请、法院审核、随机确定机构、委托成功、出具报告等鉴定流程节点的全程留痕,全程公开。鉴定工作进展到哪一步,鉴定人在平台上均可及时知悉,极大提升了鉴定人的工作效率和当事人对我们鉴定工作的满意度。


吴来勇


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往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鉴定案件需要往返多个部门,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上线以来,把鉴定申请、受理审核、补充材料、出具报告等鉴定过程集合在一个平台上,更加快捷高效。尤其是法院通过一体化平台以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线上观看回放见证摇号选定机构的全过程,保证了委托鉴定过程的公开透明。




文字:高院民二庭、诉服办 、技术处,密云法院


编辑:高嵩 姚日辉


关于工期鉴定的几个司法规则

王立忠 律师


朱中华工程律师团队成员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进度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要素之一,但是相对于质量和造价管理,许多企业对于工期进度管理的重视则相对不足。同样,在我国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对于工期纠纷问题的解决也不如对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纠纷问题的处理更为成熟,仍然有许多基本问题值得探讨。作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朱中华工程律师团队的工程律师,


一、关于法院批准工期鉴定申请的前提


本文以关键词“工期鉴定”、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21年”和“2022年”、文书类型“判决书”为条件,通过威科数据库进行检索,共查询到符合条件的判决书22份。


在22个判例中,未进行工期鉴定的有11个。例如在(2021)新民终115号案中,发包单位申请对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实际天数及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申请被一审法院驳回,在二审中,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做法。一审法院认为,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系存在与案涉工程延误损失有争议的事实,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损失系一方违约及过错导致。法院认为,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对损失均应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无需启动鉴定程序,一审法院对发包方申请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鉴于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驳回了承包方赔偿解约损失的主张以及发包方要求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


(2019)皖10民初4号案中,发包方在重审中(笔者注:该案由安徽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申请对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进行鉴定,承包方提供的工期顺延签证单,证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多次进行工期顺延,同时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结合承包方提交的部分工程变更签证单,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故,法院对发包方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其主张工期延误造成的违约损失不予支持。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工期鉴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工期延误的多少存在争议,法院一般才会准许工期鉴定申请。如果法院认为工期延误是由申请工期鉴定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则不需要进行工期鉴定,直接予以驳回即可。


二、关于申请工期鉴定的主体


在我们采集的11个判例中,承包方申请鉴定的有7个,发包方申请鉴定的3个(有1则判例涉及专业分包合同,由总包方即分包合同的发包人申请鉴定),1则案例为双方均提出申请。


从上述判例统计可以大致看出,在工程司法实践中,承包方申请工期鉴定的比例远高于发包人。这并不是表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更多,而很可能是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的工期延误索赔常常难以得到发包人认可,不得不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而发包人即使发生承包商延期的情况,也由于具有优势地位,更多的可以通过非诉方式解决,而不需要诉诸法律途径。当然,因为采集的判例样本不够多,也可能结论带有一定的偶然性。


三、关于工期鉴定机构的选择


目前,我国尚没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专门的工期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当事人提出工期鉴定申请后,法院会委托什么机构进行工期鉴定,就成了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通过


如在(2021)鲁09民终4183号案中,发包方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的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不具有工期鉴定资质,不能进行工期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在工期鉴定领域,目前尚无资质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定,由于工期鉴定一般牵涉工期延期后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的数额,司法实践中一般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工期鉴定。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1-2017)第5.7条也规定,可以将工期鉴定纳入造价鉴定。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律师基于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设工期实施监督,认为委托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期鉴定更加合适。亦有人认为,具有资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才是较合适的工期鉴定机构。因此,在国家出台专门工期鉴定机构的规定之前,该问题还会引发持续争论。我们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就此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工期鉴定的规范发展。


四、关于工期鉴定费用的承担


在我们采集的11个判例中,其中有5个案例法院判定由双方均摊鉴定费用。在其他案例中,法院则判定双方按比例承担鉴定费。


例如在(2020)湘01民初1287号一案中,法院将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求和之后在双方之间确定责任,受理费478719元,鉴定费241820元,共计720539元,由发包方负担690539元,承包方和某银行(出具保函的银行)共同负担30000元。


在(2020)苏08民终664号案中,在二审期间承包方申请鉴定,法院判定由申请鉴定方承担鉴定费,虽法院未对为何由申请鉴定方承担鉴定费作出详细说明。在二审中,发包方明确主张没有必要进行鉴定,且鉴定意见也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承包方。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鉴定费也属于诉讼费,因此,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或败诉,法院酌定按比例承担。当然,一般情况下,工期鉴定的申请人会预交鉴定费用。法院的上述判决,也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对工期鉴定费用做出裁判的。


五、关于法院对工期鉴定结果的采信情况


1、法院没有认可根据工期定额做出的鉴定意见,而是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了招标文件确定的工期


有的鉴定意见只是依据工期定额对工期做出认定,未对工期责任进行划分。如在(2020)浙0111民初5385号一案中,鉴定机构认定定额工期为185天,虽然与招标文件中342天的工期相差甚远,但是,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依然支持了承包方的赶工费要求。


2、法院认可了工期鉴定意见,判定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因承包方没有提出发包方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


在(2021)闽08民终643号一案中,鉴定意见认定:(a)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合同约定工期为831天,加上5天的工期延误签证一份,合同工期应为836日历天。(b)根据提供的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实际施工天数为1610天,即工期延误天数为774天。……承包方辩称,案涉工程的工期延误系发包方的原因造成,但是承包方对其辩称意见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没有认定案涉工程的工期延误系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因此,法院对承包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200余万元。在本案中,工期鉴定机构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合同约定的工期,认定工期延误。因承包方未能证明延误是发包方造成,法院认定承包方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3、法院不认可发包方造成工期延误的鉴定意见,因为承包商长期未追究发包人窝工损失,


在(2019)苏民终1808号案中,一审中鉴定机构认定,发包方对承包方造成的窝工及停工损失为900余万。发包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工期问题进行鉴定前,已经充分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均明确同意由某鉴定机构对工期问题进行鉴定,并形成笔录确认。据此,一审法院对工期问题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仅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了工期延误而直接推导出承包方存在停工、窝工情形的结论,在承包方主张停窝工损失时,其有责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具体的停窝工事实以及相关的损失情况。另,从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至本案一审诉讼前已长达五年有余,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工程停窝工问题进行过磋商,承包方也从未向发包方索赔过停窝工损失,且直至承包方一审起诉时也仍未就停窝工损失问题提出诉请,此显然有悖常理。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窝工损失的认定。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在发包方,但是承包方主张的窝工损失未得到支持。


六、基于司法判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几点建议


1、在合同履行期间,保留收集完整的工期证据资料


鉴定机构除进行现场勘察外,主要依靠双方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鉴定,因此,鉴定资料的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能有利于保障鉴定的准确性,从而支持自己的主张。在(2021)粤07民终2517号案中,鉴定机构要求法院认定发包商向承包方发出的《暂缓施工通知单》。该通知单要求,承包方于5月1日至3日暂停施工。发包方主张,是因承包方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导致一名妇女受伤,故要求停工整顿。对此,发包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发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土建、消防工程工期分别需延期3天。如果发包方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则工期责任可能会归责于承包方。


2、申请工期鉴定前,申请人应梳理延误事件与当时的资源投入情况等,为工期鉴定机构提供方便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1-2017)第5.7.5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在(2017)粤0402民初6181号一案中,鉴定意见其中一条认定延误事件并非关键线路工作,因而考虑影响适当顺延9天。在实践中,发包方变更设计、迟延供图供货时有发生,延期责任争议不大,如果在鉴定前,能提前按照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事件的影响,提前做好延误分析,则可以方便鉴定机构作出更客观准确的认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工程可能几条关键线路同时并行,在做统计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几条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时间有无重合。


3、如发生工期延误,甚至导致窝工损失,应当及时进行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工期延误,甚至导致窝工损失,需要进行工期索赔,则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上述(2019)苏民终1808号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在一审前5年内承包方从未主张过窝工索赔,有悖常理,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工期鉴定意见关于窝工损失的认定。


4、工期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工作,如果对鉴定事项或鉴定意见初稿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异议


在工期鉴定过程中或者鉴定意见初稿出来后,鉴定机构可能会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工期争议的主张并就鉴定资料问题或鉴定意见初稿交换意见,因此,在会议前一定要做好相关准备。在(2017)粤0402民初6181号一案的鉴定中,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和现场勘查后,鉴定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出具鉴定报告初稿,鉴定报告初稿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出具书面异议,鉴定机构予以书面回复。2019年11月13日,针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初稿,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听取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初稿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鉴定机构综合各方提出的异议意见,对有依据、合理意见予以采纳,调整后出具鉴定报告终稿。在整个程序中,对鉴定意见初稿提异议、庭前会议中提异议,都是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


上面是我们在对部分工期鉴定实际判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工期鉴定的几个司法规则提出的一点初步体会。鉴于工期问题的复杂性,我们的意见不一定准确和全面,请勿作为法律意见书使用,仅供大家参考。


朱中华工程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国际工程与国内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以强大专业团队和全球资源服务中国企业在中国和全球市场快速发展!


联系方式:朱中华律师:13910586630;zhuzhonghualaw@163.com。


王立忠 律师


朱中华工程律师团队成员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进度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要素之一,但是相对于质量和造价管理,许多企业对于工期进度管理的重视则相对不足。同样,在我国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对于工期纠纷问题的解决也不如对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纠纷问题的处理更为成熟,仍然有许多基本问题值得探讨。作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朱中华工程律师团队的工程律师,


一、关于法院批准工期鉴定申请的前提


本文以关键词“工期鉴定”、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21年”和“2022年”、文书类型“判决书”为条件,通过威科数据库进行检索,共查询到符合条件的判决书22份。


在22个判例中,未进行工期鉴定的有11个。例如在(2021)新民终115号案中,发包单位申请对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实际天数及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申请被一审法院驳回,在二审中,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做法。一审法院认为,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系存在与案涉工程延误损失有争议的事实,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损失系一方违约及过错导致。法院认为,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对损失均应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无需启动鉴定程序,一审法院对发包方申请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鉴于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驳回了承包方赔偿解约损失的主张以及发包方要求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


(2019)皖10民初4号案中,发包方在重审中(笔者注:该案由安徽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申请对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进行鉴定,承包方提供的工期顺延签证单,证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多次进行工期顺延,同时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结合承包方提交的部分工程变更签证单,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故,法院对发包方工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其主张工期延误造成的违约损失不予支持。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工期鉴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工期延误的多少存在争议,法院一般才会准许工期鉴定申请。如果法院认为工期延误是由申请工期鉴定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则不需要进行工期鉴定,直接予以驳回即可。


二、关于申请工期鉴定的主体


在我们采集的11个判例中,承包方申请鉴定的有7个,发包方申请鉴定的3个(有1则判例涉及专业分包合同,由总包方即分包合同的发包人申请鉴定),1则案例为双方均提出申请。


从上述判例统计可以大致看出,在工程司法实践中,承包方申请工期鉴定的比例远高于发包人。这并不是表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更多,而很可能是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的工期延误索赔常常难以得到发包人认可,不得不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而发包人即使发生承包商延期的情况,也由于具有优势地位,更多的可以通过非诉方式解决,而不需要诉诸法律途径。当然,因为采集的判例样本不够多,也可能结论带有一定的偶然性。


三、关于工期鉴定机构的选择


目前,我国尚没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专门的工期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当事人提出工期鉴定申请后,法院会委托什么机构进行工期鉴定,就成了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通过


如在(2021)鲁09民终4183号案中,发包方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的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不具有工期鉴定资质,不能进行工期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在工期鉴定领域,目前尚无资质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定,由于工期鉴定一般牵涉工期延期后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的数额,司法实践中一般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工期鉴定。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1-2017)第5.7条也规定,可以将工期鉴定纳入造价鉴定。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律师基于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设工期实施监督,认为委托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期鉴定更加合适。亦有人认为,具有资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才是较合适的工期鉴定机构。因此,在国家出台专门工期鉴定机构的规定之前,该问题还会引发持续争论。我们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就此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工期鉴定的规范发展。


四、关于工期鉴定费用的承担


在我们采集的11个判例中,其中有5个案例法院判定由双方均摊鉴定费用。在其他案例中,法院则判定双方按比例承担鉴定费。


例如在(2020)湘01民初1287号一案中,法院将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求和之后在双方之间确定责任,受理费478719元,鉴定费241820元,共计720539元,由发包方负担690539元,承包方和某银行(出具保函的银行)共同负担30000元。


在(2020)苏08民终664号案中,在二审期间承包方申请鉴定,法院判定由申请鉴定方承担鉴定费,虽法院未对为何由申请鉴定方承担鉴定费作出详细说明。在二审中,发包方明确主张没有必要进行鉴定,且鉴定意见也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承包方。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鉴定费也属于诉讼费,因此,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或败诉,法院酌定按比例承担。当然,一般情况下,工期鉴定的申请人会预交鉴定费用。法院的上述判决,也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对工期鉴定费用做出裁判的。


五、关于法院对工期鉴定结果的采信情况


1、法院没有认可根据工期定额做出的鉴定意见,而是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了招标文件确定的工期


有的鉴定意见只是依据工期定额对工期做出认定,未对工期责任进行划分。如在(2020)浙0111民初5385号一案中,鉴定机构认定定额工期为185天,虽然与招标文件中342天的工期相差甚远,但是,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依然支持了承包方的赶工费要求。


2、法院认可了工期鉴定意见,判定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因承包方没有提出发包方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


在(2021)闽08民终643号一案中,鉴定意见认定:(a)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合同约定工期为831天,加上5天的工期延误签证一份,合同工期应为836日历天。(b)根据提供的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实际施工天数为1610天,即工期延误天数为774天。……承包方辩称,案涉工程的工期延误系发包方的原因造成,但是承包方对其辩称意见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没有认定案涉工程的工期延误系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因此,法院对承包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200余万元。在本案中,工期鉴定机构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合同约定的工期,认定工期延误。因承包方未能证明延误是发包方造成,法院认定承包方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3、法院不认可发包方造成工期延误的鉴定意见,因为承包商长期未追究发包人窝工损失,


在(2019)苏民终1808号案中,一审中鉴定机构认定,发包方对承包方造成的窝工及停工损失为900余万。发包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工期问题进行鉴定前,已经充分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均明确同意由某鉴定机构对工期问题进行鉴定,并形成笔录确认。据此,一审法院对工期问题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仅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了工期延误而直接推导出承包方存在停工、窝工情形的结论,在承包方主张停窝工损失时,其有责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具体的停窝工事实以及相关的损失情况。另,从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至本案一审诉讼前已长达五年有余,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工程停窝工问题进行过磋商,承包方也从未向发包方索赔过停窝工损失,且直至承包方一审起诉时也仍未就停窝工损失问题提出诉请,此显然有悖常理。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窝工损失的认定。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在发包方,但是承包方主张的窝工损失未得到支持。


六、基于司法判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几点建议


1、在合同履行期间,保留收集完整的工期证据资料


鉴定机构除进行现场勘察外,主要依靠双方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鉴定,因此,鉴定资料的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能有利于保障鉴定的准确性,从而支持自己的主张。在(2021)粤07民终2517号案中,鉴定机构要求法院认定发包商向承包方发出的《暂缓施工通知单》。该通知单要求,承包方于5月1日至3日暂停施工。发包方主张,是因承包方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导致一名妇女受伤,故要求停工整顿。对此,发包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发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土建、消防工程工期分别需延期3天。如果发包方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则工期责任可能会归责于承包方。


2、申请工期鉴定前,申请人应梳理延误事件与当时的资源投入情况等,为工期鉴定机构提供方便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1-2017)第5.7.5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在(2017)粤0402民初6181号一案中,鉴定意见其中一条认定延误事件并非关键线路工作,因而考虑影响适当顺延9天。在实践中,发包方变更设计、迟延供图供货时有发生,延期责任争议不大,如果在鉴定前,能提前按照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事件的影响,提前做好延误分析,则可以方便鉴定机构作出更客观准确的认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工程可能几条关键线路同时并行,在做统计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几条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时间有无重合。


3、如发生工期延误,甚至导致窝工损失,应当及时进行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工期延误,甚至导致窝工损失,需要进行工期索赔,则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上述(2019)苏民终1808号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在一审前5年内承包方从未主张过窝工索赔,有悖常理,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工期鉴定意见关于窝工损失的认定。


4、工期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工作,如果对鉴定事项或鉴定意见初稿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异议


在工期鉴定过程中或者鉴定意见初稿出来后,鉴定机构可能会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工期争议的主张并就鉴定资料问题或鉴定意见初稿交换意见,因此,在会议前一定要做好相关准备。在(2017)粤0402民初6181号一案的鉴定中,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和现场勘查后,鉴定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出具鉴定报告初稿,鉴定报告初稿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出具书面异议,鉴定机构予以书面回复。2019年11月13日,针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初稿,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听取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初稿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鉴定机构综合各方提出的异议意见,对有依据、合理意见予以采纳,调整后出具鉴定报告终稿。在整个程序中,对鉴定意见初稿提异议、庭前会议中提异议,都是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


上面是我们在对部分工期鉴定实际判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工期鉴定的几个司法规则提出的一点初步体会。鉴于工期问题的复杂性,我们的意见不一定准确和全面,请勿作为法律意见书使用,仅供大家参考。


朱中华工程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国际工程与国内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以强大专业团队和全球资源服务中国企业在中国和全球市场快速发展!


联系方式:朱中华律师:13910586630;zhuzhonghualaw@163.com。



经济仲裁的时间,经济仲裁流程怎么走需要多少天

仲裁自己和解?仲裁自己和解需要多久

工伤赔偿仲裁要多久 工伤赔偿仲裁要多久才能拿到

劳动仲裁时间多长时间?劳动仲裁冻结公司账户多长时间

深圳劳动仲裁立案?深圳劳动仲裁立案后怎么长时间不开庭审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做司法鉴定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司法鉴定一般多久能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32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