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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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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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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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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往往发生的不经意间,对于事故的发生相信几乎所有人都不希望发生,但是在已经发生了交通事事故的时候,有很多人对于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很大争议,各方都各执己见,并指责对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或者全部责任人,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我们该采取什么途径救济自己呢?


有的人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现实中也有很多人咨询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救济,在这里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此路不通”,行政复议部门不会受理此类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事故责任划分的证据;其虽为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出具,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产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直接的行政法律后果;只有在可能进一步发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方才作为证据进行使用;而在相关诉讼中作为证据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亦非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据此产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的一个行政行为。




有的人说既然不能行政复议,那么就直接去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在这里也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大家,行政诉讼不会受理此类案件的申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到底该如何救济呢?


第一,如果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本人可以向作出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此途径想要翻盘的概率一般不大;第二,如果对于复核的结果还是不服,那么本人可以向作出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的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此途径是已经穷尽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所有方法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关注我,了解更多!


妈妈车祸去世,对交警给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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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通在后台收到的关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问题比较多,看来大家对于司法鉴定的内容、流程都比较陌生。


所以,这一期小通摘录几条关于司法鉴定的提问,大家可以涨涨姿势喽。


注:出于对用户隐私保护,已对相关敏感信息进行隐藏处理。


问题1


专家你好,我想了解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很重要么,会影响到赔偿的多少么?


专家解答:


获得赔偿的多少和能否为你争取到最有利的司法鉴定意见密不可分。


鉴于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伤残(司法)鉴定结论对受害人获得赔偿数额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问题2


你好,右眼眶骨折,上颌骨缺损,可以做伤残鉴定吗?两辆非机动车车祸,对方主责。


专家解答:


从您的出院记录和伤着面部照片来看,伤残够不上,可以做个三期(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根据法医给出的具体期间,律师算费用。




问题3


妈妈交通事故过世,目前交警方面给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然后意见书的结论中写我妈妈是自西向东横穿马路;目前对该意见书我们有以下疑问:


1)肇事车辆的车速判定公式是否合理;


2)根据现有证据是否能判断我妈妈是横穿马路中被撞,意见书中的碰撞示意图是否准确;


3)电动车最后倒下的方向与意见书的结论是否相关;目前我提出了新的鉴定项,但是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那么后续在我收到之前提出的项目的鉴定结果后可以对之前的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么?


专家解答:


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您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对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在事故调查阶段,新的鉴定项只能由办案单位委托,您可以就新的鉴定项目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




问题4


您好,我这边想去做个诉前三期鉴定,该找谁申请?需要什么材料?流程是什么啊?


专家解答:


您好,需要病例复印件、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影像学片。如果去当地鉴定所最好在网上查一下,提前联系预约。如果有需要可以帮你推荐。




问题5


请问,这边可以帮我看下x片是否可以鉴定上伤残?已上传相关资料。


专家解答:


您好,经询专家,目前伤势情况尚无明显视力障碍和影响容貌的眼外观缺陷,疑似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情况无进一步的神经系统体征,暂不构成等级伤残。涉及的营养、护理、休息的三期鉴定,您可委托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上内容供您参考。谢谢。




▲以上几个问题选自本周“事故通”小程序“在线咨询”的问答,篇幅有限,只能先精选出部分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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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四说法】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会怎么判?

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又该如何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作出裁判,由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7日,李某驾驶机动车沿南宁市江南区A路由南往北方向超速(事故路段最高限速为50km/h,经鉴定实速为82km/h)行驶,恰遇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B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A路与B路交叉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由于无法查清案发时事故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有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实无法查清,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对本事故当事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021年4月6日,王某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万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承担最少80%的主要责任,李某自愿承担2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原告王某主张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江南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发时,路口红绿灯装置为正常使用状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原告车辆位于十字路口中心点偏东南侧,被告车辆位于十字路口东北角安全岛南侧边缘线;A点(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右前轮制动印起点)位于事发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上,至基准线(东北角安全岛南侧边缘线)距离4020cm;B点(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左前轮制动印起点)位于事发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上,至基准线(东北角安全岛南侧边缘线)距离4040cm;C点(原告驾驶车辆倒地划痕起点)位于十字路口中心点偏东南侧,C点距离原告车辆位置间的划痕印记长度为320cm;原告车辆倒地停止在路面时前轮至基准线距离2140cm;《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原告电动车为右侧倒地在十字路口中间;被告车辆左侧车门有明显刮痕,原告电动车车头有明显刮痕。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被告李某虽对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来看,被告李某在由南往北经过十字路口时,自该路口南侧人行横道处开始刹车,直至该路口东北角安全岛路基方能驻车,刹车距离长达四十米有余,足见其行驶速度过快。从行驶速度鉴定意见来看,被告李某超速达64%。被告李某与原告两车接触后,原告车辆因撞击力倒地滑出三米有余。从原告伤情来看,根据一般社会常理推断,原告所受损害后果与被告李某通过交叉路口时的超速行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即开启风险源的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充分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以有效控制和预防风险发生。被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尽可能地回避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及驾驶行为对周围造成的危险,被告李某对此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未佩戴头盔且驾驶未登记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道路上未遵循右侧通行规定,在经过交叉路口时,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并试图通过交叉路口。在进入交叉路口前,原告王某亦未充分履行观察义务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路口。因此,原告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受害人与被告的过错程度,各方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和参与度的种种情形,对原告损失,应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负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在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王某赔偿67.678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通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从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并提高通行效率的基本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通行、非机动车通行、行人和乘车人通行等都作出了规定,比如对于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再比如对于非机动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本案中,不论是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在道路上通行时均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通行规则通行,并进而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本案给我们的提醒是,大家上道路通行时,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尽最大可能避免原本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撰稿:路纳、梁柯


编辑:梁柯


审核:黄昕如


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又该如何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作出裁判,由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7日,李某驾驶机动车沿南宁市江南区A路由南往北方向超速(事故路段最高限速为50km/h,经鉴定实速为82km/h)行驶,恰遇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B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A路与B路交叉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由于无法查清案发时事故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有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实无法查清,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对本事故当事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021年4月6日,王某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万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承担最少80%的主要责任,李某自愿承担2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原告王某主张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江南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发时,路口红绿灯装置为正常使用状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原告车辆位于十字路口中心点偏东南侧,被告车辆位于十字路口东北角安全岛南侧边缘线;A点(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右前轮制动印起点)位于事发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上,至基准线(东北角安全岛南侧边缘线)距离4020cm;B点(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左前轮制动印起点)位于事发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上,至基准线(东北角安全岛南侧边缘线)距离4040cm;C点(原告驾驶车辆倒地划痕起点)位于十字路口中心点偏东南侧,C点距离原告车辆位置间的划痕印记长度为320cm;原告车辆倒地停止在路面时前轮至基准线距离2140cm;《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原告电动车为右侧倒地在十字路口中间;被告车辆左侧车门有明显刮痕,原告电动车车头有明显刮痕。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被告李某虽对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来看,被告李某在由南往北经过十字路口时,自该路口南侧人行横道处开始刹车,直至该路口东北角安全岛路基方能驻车,刹车距离长达四十米有余,足见其行驶速度过快。从行驶速度鉴定意见来看,被告李某超速达64%。被告李某与原告两车接触后,原告车辆因撞击力倒地滑出三米有余。从原告伤情来看,根据一般社会常理推断,原告所受损害后果与被告李某通过交叉路口时的超速行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即开启风险源的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充分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以有效控制和预防风险发生。被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尽可能地回避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及驾驶行为对周围造成的危险,被告李某对此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未佩戴头盔且驾驶未登记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道路上未遵循右侧通行规定,在经过交叉路口时,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并试图通过交叉路口。在进入交叉路口前,原告王某亦未充分履行观察义务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路口。因此,原告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受害人与被告的过错程度,各方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和参与度的种种情形,对原告损失,应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负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在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王某赔偿67.678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通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从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并提高通行效率的基本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通行、非机动车通行、行人和乘车人通行等都作出了规定,比如对于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再比如对于非机动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本案中,不论是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在道路上通行时均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通行规则通行,并进而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本案给我们的提醒是,大家上道路通行时,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尽最大可能避免原本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撰稿:路纳、梁柯


编辑:梁柯


审核:黄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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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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