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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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
宫某将孩子接回后
张某也不管不问
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
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
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01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02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03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的时候要处理的无非就是财产、抚养权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却是最难处理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且不说为了财产分割争得头破血流,为了孩子吵得面红耳赤的更是不在少数,但是离婚的时候拿到了抚养权,另一方就一定失去了争取抚养权的机会了吗?不是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是有机会拿回抚养权的。那么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关于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吧。#北京离婚律师#
(一)离婚后还能否要求要求变更抚养权?不让探视能否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答:民法典明确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也就是说当存在以上情形的时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对方不让探视不属于法定变更理由,如果说双方因为探视产生纠纷,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探视权。#上海离婚律师#
(二)离婚时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因为养不起孩子,可以把抚养权变更给对方吗?
答: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行对抚养权归属进行变更,只要对方同意把孩子带回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变更,那么即使是向法院起诉,也基本是会被驳回的,因为父母双方对孩子均有抚养、照顾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离婚的时候父母已经就抚养权的归属达成一致约定,现在直接抚养孩子照顾孩子的一方的生活情况也没有发生重大变更,没有明确不适合抚养照顾孩子的情形,因此,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照顾孩子,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法院一般会维持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深圳离婚律师 ,#
(三)丈夫与妻子达成一致协议,将抚养权通过协议约定变更给了妻子,并且还约定丈夫放弃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条约定是否有效,丈夫之后还能否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答:抚养权不同于一般的物品,不可以简单通过协议来约束,孩子是有独立意识的个体,不是父母的所有物。第一,父母对孩子的抚养、照顾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即使是有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第二, 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此,即使是有协议约定丈夫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若后续孩子年满八周岁后要求跟随丈夫共同生活,丈夫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不受该条款约束。#广州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
廖某(男)和刘某(女)在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2016年两人的女儿小美出生。婚后廖某逐渐染上赌博恶习,经常一连好几天不回家,还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刘某对廖某的行为无法忍受,于是在2021年提出离婚并要求小美归自己抚养,廖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交出女儿的抚养权。双方因小美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休,经多次调解无效最终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离婚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官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除了考虑“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外,父母双方有无固定收入、是否有稳定住所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本案中廖某曾受过刑事处罚,经常赌博,并且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关于小美的抚养费问题,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在离婚后,小美虽然由刘某抚养,廖某也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和给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西安和峰律师团队欢迎您的关注!
如果您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向我电话或 V咨询:18710860729
案情简介
廖某(男)和刘某(女)在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2016年两人的女儿小美出生。婚后廖某逐渐染上赌博恶习,经常一连好几天不回家,还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刘某对廖某的行为无法忍受,于是在2021年提出离婚并要求小美归自己抚养,廖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交出女儿的抚养权。双方因小美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休,经多次调解无效最终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离婚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官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除了考虑“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外,父母双方有无固定收入、是否有稳定住所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本案中廖某曾受过刑事处罚,经常赌博,并且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关于小美的抚养费问题,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在离婚后,小美虽然由刘某抚养,廖某也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和给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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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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