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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后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起诉出轨离婚法院会帮忙取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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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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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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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方出轨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附判决书周XX与张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6号


原告周XX,女


被告张X(又名张XX),男


原告周XX诉被告张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女士的起诉事实和请求】


原告周XX诉称,2003年5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楠,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XX。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来,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13年8月,被告张X突然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万分惊讶,不知所措,但被告张X却态度坚决,在他人的劝说下,双方协议离婚,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现经了解,被告与他人已于2012年5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5月份,并以夫妻名义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由于被告和他人的重婚生活与生育事实,造成原被告离婚。被告张X有合法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余,并生育子女,被告张X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被告张先生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X辩称,婚姻法解释中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在2013年的离婚案件中,周XX作为被告是自愿同意离婚的,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被告张X也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行为,对原告没有赔偿责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滑县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日,原告周XX与被告张X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楠,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鹏宇。2013年张X作为原告起诉周XX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同年8月14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为:“一、原告张X与被告周XX双方自愿离婚;……三、原告张X一次性给付被告周XX人民币38000元;……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2013年5月28日,被告张X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原告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被告辩称法院调解离婚时,原被告都怀疑对方由外遇,协议中的38000元中包括此事赔偿款。2014年2月18日,张XX(身份证号码…………)因与张X(身份证号码…………)存在一人双户籍情况,在滑县城关派出所申请注销张XX的户口,现张XX的户籍已被注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户口册一份、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滑县法院的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张X与张XX系一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X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根据(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原告周XX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原告周XX有权向被告张X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周XX要求被告张X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其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由被告张X一次性赔偿1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周XX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250元、被告张X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昭代理审判员 康素敏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法治课|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

“虽然出轨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不少网友及律师热议。1月2日下午,话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登上热搜榜。


不少网友表示对“不能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难以理解。资深婚姻律师金国此前就曾针对类似观点发文认为:“如果按照


事实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上述文章,再次引发关注。不过,该法院公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


针对争议,1月2日,澎湃新闻采访多位专注婚姻法的律师及专家进行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争议文章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这一说法有失偏颇。”对于这一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告诉澎湃新闻,法律规定中列举的明确符合离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轨相关的,确实指的是同居或重婚,“当然,出轨不绝对等同于同居,在司法实践当中,同居是在相对的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来,出轨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张荆认为,如果出轨行为非常恶劣,比如虽然从来没有同居过,但已经有长期持续的,或是连续两三年的出轨行为,对方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导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并不是说只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诉离婚,这有点过于绝对。”张荆补充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力争认为,上述争议文章的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问题。“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允许离婚,因为出轨不是感情破裂的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不能将出轨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其结果不一定会被判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观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节无效的,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单一的出轨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与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否则就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


陈爱武表示,起诉离婚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律并未附设限制性条件。因此,即使配偶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若干离婚事由之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离婚。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并不会孤立地讨论一次或数次出轨行为的性质,而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有了新司法解释?离婚更难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争议文章认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离婚更难了。


文章还提到,对于诉讼离婚,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游植龙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认定的解释,只是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并无新意,不能就此解读为“不能仅以配偶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张荆说,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上述争议文章把旧规定当新规定,还把法律所列举的离婚情形进行了窄化理解,限缩条文规定,机械教条地理解法律,会引起对法律的误解。


“能够判决离婚的情形其实挺多的,除了情感方面的同居、重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比如长期嫖娼、长期持续出轨等行为,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都属于能够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张荆说,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与政策一贯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陈爱武指出,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在离婚条件程序等问题上,基本承袭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陈爱武指出,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感情已破裂,调节无效”,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前述五中情形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因此,是否判决离婚有赖于法院根据当事人感情基础、婚后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的矛盾冲突缘由、有无子女、对方当事人态度等情形综合斟酌后进行裁量。


陈爱武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更加科学,增加了一款特别的离婚条件,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无论有无离婚事由,法院都应当判决离婚,体现了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这两者间的平衡与协调。”陈爱武说,就此而言,离婚不是更难了,而是更加科学合理了。



一方疑是出轨,起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方疑是出轨,起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结婚17年,经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柯国娟律师代理12天,让疑是出轨一方净身出户,并赔偿我方3万,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一人偿还


【案情简介】


A女,B男均是襄阳人,自由恋爱后在2007年1月29日在樊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未购置房产,购买一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实际男方在使用。婚后B男在襄阳做生意A女闲暇时间会帮忙打理,后生意失败,负债90万,男方赴外省务工,在务工期间疑是出轨,2020年男方带第三者回襄阳在外租房,2020年男方要求1.离婚,2.抚养权归男方




【委托经过】


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在2020年,当时女方加了我微信但开庭大概是认为我报价贵了,没找我,后来她请的某男律师代理,但是当年并没有判决离,也没有达到女方的诉求。


男方在2021年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距离第一次起诉已时隔一年,在这一年期间女方看我朋友圈代理了很多离婚案子,都比较成功,所以女方就比较信任我就委托了我


【庭审难题】


这个案件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在于有一个债权人王某在2017年起诉了夫妻双方,在2017年三方在法院达成调解,调解结果是共同债务90万由A女,B男共同偿还。


如何打掉这共同债务,让我们女方不承担是个难题。




【代理意见】


我代理女方,我方意见是:


1. 同意离婚,


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男方承担,


3. 男方婚内存在过错,给女方赔偿3万,


4.抚养权给男方,女方每月给300抚养费。


【裁判结果】


开庭审理,j经本律师代理,法官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准予双方离婚;


2.17年生效的这个文书中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一人偿还,女方不负责偿还;


4. 抚养权给男方,女方女方每月给300抚养费;


5. 男方婚内存在过错,给女方赔偿3万,




【律师见解】


经本律师代理双方12天就把婚给离掉了,相比女方第一次打官司请的男律师,并没离掉。本律师很好的维护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大概是我也是女律师,比较能理解女方当事人的苦,所以代理案子,更能设身处地为女方着想,高效办妥当事人的案子,帮当事人脱离了15年的苦海!


另外要说明一点,律师报价都是参照湖北省司法厅、物价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收费文件和管理办法,原则上不会低价收或者高价收,因为低价或者高价都可能会被处罚,


收费标准全部公开张贴在律师事务所走廊、大厅,公开、透明、童叟无欺,最后相信一分价钱,一分货。


受人之托成人之事是我做律师的宗旨,不管案子金额大小,力争把每个案子做成精品、作品是我的追求和对自己要求,律师是个良心活儿努力用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不留遗憾,做学霸、专家型有情怀的好律师。




一方疑是出轨,起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结婚17年,经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柯国娟律师代理12天,让疑是出轨一方净身出户,并赔偿我方3万,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一人偿还


【案情简介】


A女,B男均是襄阳人,自由恋爱后在2007年1月29日在樊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未购置房产,购买一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实际男方在使用。婚后B男在襄阳做生意A女闲暇时间会帮忙打理,后生意失败,负债90万,男方赴外省务工,在务工期间疑是出轨,2020年男方带第三者回襄阳在外租房,2020年男方要求1.离婚,2.抚养权归男方




【委托经过】


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在2020年,当时女方加了我微信但开庭大概是认为我报价贵了,没找我,后来她请的某男律师代理,但是当年并没有判决离,也没有达到女方的诉求。


男方在2021年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距离第一次起诉已时隔一年,在这一年期间女方看我朋友圈代理了很多离婚案子,都比较成功,所以女方就比较信任我就委托了我


【庭审难题】


这个案件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在于有一个债权人王某在2017年起诉了夫妻双方,在2017年三方在法院达成调解,调解结果是共同债务90万由A女,B男共同偿还。


如何打掉这共同债务,让我们女方不承担是个难题。




【代理意见】


我代理女方,我方意见是:


1. 同意离婚,


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男方承担,


3. 男方婚内存在过错,给女方赔偿3万,


4.抚养权给男方,女方每月给300抚养费。


【裁判结果】


开庭审理,j经本律师代理,法官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准予双方离婚;


2.17年生效的这个文书中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一人偿还,女方不负责偿还;


4. 抚养权给男方,女方女方每月给300抚养费;


5. 男方婚内存在过错,给女方赔偿3万,




【律师见解】


经本律师代理双方12天就把婚给离掉了,相比女方第一次打官司请的男律师,并没离掉。本律师很好的维护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大概是我也是女律师,比较能理解女方当事人的苦,所以代理案子,更能设身处地为女方着想,高效办妥当事人的案子,帮当事人脱离了15年的苦海!


另外要说明一点,律师报价都是参照湖北省司法厅、物价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收费文件和管理办法,原则上不会低价收或者高价收,因为低价或者高价都可能会被处罚,


收费标准全部公开张贴在律师事务所走廊、大厅,公开、透明、童叟无欺,最后相信一分价钱,一分货。


受人之托成人之事是我做律师的宗旨,不管案子金额大小,力争把每个案子做成精品、作品是我的追求和对自己要求,律师是个良心活儿努力用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不留遗憾,做学霸、专家型有情怀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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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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