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
夫妻忠诚 和谐家风
鸾凤和鸣、白头偕老
是夫妻恩爱长久的美好祝愿
可婚后一方多次出轨
将当年的誓言抛之脑后
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
在这起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的和睦、平等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案 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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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法 院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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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相比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规定,民法典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典 型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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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诚信、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利于构建、维护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本案中,黄先生罔顾闫女士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婚内出轨,对闫女士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对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应当使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倡导了相互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树立诚信的时代新风。
编辑:任喆
对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索要精神损失费?对方出轨对于夫妻关系的打击是极为严重的,它会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伴侣间的忠诚和信任一直被看作是家庭稳定和幸福的基石。
然而,虽然出轨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可宽恕的,但是在法律上又存在哪些规定呢?如果对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索要精神损失费呢?
对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索要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保持婚姻宁静和家庭和睦的义务。出轨行为不仅违反了两人之间的感情约定和伦理道德,更背离了其应尽的家庭责任。因此,出轨行为可能会成为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理由之一。
出轨行为还涉及到夫妻财产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问题。比如,出轨方在法律上可能会受到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等形式的经济制裁,而另一方则可能会获得抚养权和探视权等权益。当然,这些权益都需要在法院的审理中进行裁定,并根据夫妻之间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索要精神损失费。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精神损失的主张比较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行为领域,而夫妻之间的出轨行为不属于该范畴,故另一方不太可能通过主张精神损失来获得经济赔偿。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离婚本身就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尤其是一些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划分问题,可能会引起另一方的争议和不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难以获得像精神损失抚慰金这样的特殊赔偿。
对方出轨对于夫妻关系带来的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并在离婚时享受相应的法定权益,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但是,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的可能性并不高,因为这种主张在夫妻关系中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项秦律师 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轨是离婚的法定情形,但是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规定“出现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经调解无效,也应准予离婚”,所以实践中我们认为如果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可见,关于离婚赔偿,我国《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结合上述的理解与司法实践,出轨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并且此处的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综上,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一】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1103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刘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4月,原告离家,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问题。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录音等证据拟证明被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被告亦承认婚内出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对家庭及子女所尽义务和贡献的大小、过错方经济状况、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第12号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项秦律师 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轨是离婚的法定情形,但是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规定“出现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经调解无效,也应准予离婚”,所以实践中我们认为如果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可见,关于离婚赔偿,我国《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结合上述的理解与司法实践,出轨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并且此处的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综上,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一】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1103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刘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4月,原告离家,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问题。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录音等证据拟证明被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被告亦承认婚内出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对家庭及子女所尽义务和贡献的大小、过错方经济状况、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第12号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新婚姻法精神补偿费 新婚姻法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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