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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传染病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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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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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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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在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将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呢,快来投稿吧!


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一、基本案情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卷的被告人王某的作案工具华为P40 pr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家住安徽省界首市沙北某村的被告人王某游手好闲,终日沉迷于网络,常常浏览色情网站寻求刺激。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从网站上下载一些色情视频,通过剪辑、制作并予以发布。其在“91官方”APP上通过两个账号发布七部视频,截至2022年9月17日,上述视频实际被点击次数达165815次,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经鉴定,涉案的七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案件评析


上述案件所涉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关于该罪,我们需要了解何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以及何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是不包括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以及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具体如生物课本的人体生理构成图以及文学作品《金瓶梅》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此外,作为淫秽物品载体的“物品”又当如何认定?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所列举的物品一般都是具有实物载体的淫秽信息,这与我们一般对于物品的理解是相一致的。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淫秽信息的载体与传统的淫秽信息的载体大不相同,具有高速的传播性与隐蔽性。2004年最高检、最高法颁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进行了扩展,规定“其他淫秽物品”包括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至此,对于淫秽物品的认识,司法适用中既包括具有实物载体的淫秽信息,又包括声讯台语音信息以及互联网、移动通讯端的电子淫秽信息。本案被告人王某即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电子淫秽信息。


另一方面,传播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传播与日常生活中的传播以及医学上的传播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其有自身的规范内涵。传播淫秽物品中的“传播”可以根据它的规范意义来认识,一是传播行为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扩散才称得上传播。二是,传播淫秽罪侵犯的是我国善良的性风尚,只有传播行为的公开性,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良好社会风尚造成侵犯,即行为人发布的淫秽信息能够被多数人所知晓、认识。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某app上发布的淫秽信息如果无法被人知晓,例如设置权限(只能自己点击观看),则无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回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某APP中发布淫秽信息,并且该APP的用户可以通过该应用进行点击观看,使得淫秽信息在APP用户中扩散。此外,被告人王某对于发布淫秽信息这一行为主观上是明知的,对于淫秽信息在APP用户中扩散开来的情况也是明确知道的。最终王某的这一行为导致淫秽视频被他人点击播放16万次,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足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监制:张永江



编辑:李强


责编:邱瑞琳


审核:李兰


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新浪微博|@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今日头条|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注意!你打的这些400电话,有可能是假的……

当家用电器出现故障,很多人往往选择在网上搜索拨打品牌的官方维修电话,但大量虚假的家电维修商家通过向互联网平台支付广告费,使得其维修广告信息出现在搜索结果最上面的第一位。


消费者拨打假冒维修电话后,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埋下安全隐患。而人们普遍比较相信的400开头的电话,其实和普通号码一样,只要花钱就能办。这些在网络泛滥的假冒家电维修信息,谁来整治?


拨打网页优先推荐的400虚假维修热线


许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前不久,广西南宁的梁女士发现自己家空调坏了,就通过网络搜索了空调品牌的维修电话,拨打之后,一位自称品牌维修客服的人员上门维修,收了大笔维修费,结果第二天空调又坏了。


梁女士回忆,那名自称品牌维修客服的人员说显示是外机主板损坏,修不了,需要更换主板,1100块钱保一年,1700块钱保三年。


南京陆女士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况。家里冰箱坏了,通过网络搜索品牌售后电话,拨打了搜索页面第一个推荐的号码,维修人员上门服务之后,也收了一大笔维修费,没几天冰箱又坏了。


陆女士说:“搜索的是西门子的官方售后,出现了一个400开头的电话,打电话沟通时,对方表示维修师傅上门维修价格是1600元。”


假家电品牌网站


最后陆女士通过查询找到了真正的售后电话,品牌维修人员上门后发现,之前来的假冒家电维修人员收了钱但是什么都没修,只把原装的东西拆了,拆了还没装上去。


杭州的李女士也告诉记者,自己维修热水器也被同样的套路骗了,原因就是她过于相信搜索引擎,默认只要是400开头的电话,都是正规的。


某搜索平台显示的虚假维修信息‍‍


记者调查发现,受骗的消费者很多都是因为相信了搜索引擎优先显示的推荐信息。很多假冒的家电维修热线也都是“400”打头,网页广告包装也使用知名品牌标志,号称“官方维修”。消费者拨打电话后,会有专门的客服人员接听,有的甚至还会自报工号,以假乱真。


网页信息推荐顺序与广告费高低挂钩‍‍


“400”电话呼叫服务办理门槛低


记者在一些搜索平台上检索家电维修关键词时发现,很多情况下官方正规的维修信息都位于假冒维修信息的下方,如果不仔细浏览甄别便很难发现。


为什么搜索引擎优先推荐的很多内容都是虚假信息?记者采访了几家搜索引擎的广告代理商,他们表示,相关内容的展示顺序与不同商家支付的广告费多少有关。


某搜索平台显示的虚假维修电话


一般来说,搜索引擎会根据广告关键词出价高低来排列广告信息的顺序,每个关键词的价格都不一样,价高的信息就会优先排在前面,所以有时假冒信息也有可能排在官方信息的前面。这是一个竞价的机制,没有固定的价格。


据广告代理商介绍,投放广告的公司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然后预存部分费用,按关键词点击扣费。有业内人士透露,所谓维修资质其实只要随便注册一家公司就能办理。记者联络了一个通过网络专门办理此类资质认证的机构,对方表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图片,2200元就能办下来全网认证的资质证书。‍


办理“400”开头的电话呼叫服务也很简单。根据记者调查,只要注册一家公司,找到相关代理商,花钱就能办,最低套餐一年365元,可以将“400”电话直接转移至固定电话或手机接听。


网上的“400”电话呼叫服务价目表


总而言之,这些假冒家电维修商家,只要随便注册一家公司,付费办理家电维修资质认证、400电话呼叫服务、搜索引擎优先推荐显示,就能摇身一变,成为搜索引擎上以假乱真的品牌“售后维修中心”。


非正规维修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家:搜索平台具有监管责任


针对假冒商家维修问题,某家电厂商有关人员向记者回应称,企业只有一个“400”号码,其他非正规维修服务存在小病大修、无病乱修的情况,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增加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假冒维修信息占据搜索引擎优先显示位置,暴露了搜索引擎平台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


某搜索平台显示的虚假网站信息


朱巍介绍,这种假冒维修信息的出现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付费搜索,即商家通过购买关键词的方式展现广告页,但搜索平台可能未对商家资质及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是自然搜索,即假冒维修商家并未购买关键词,但自然搜索信息流中也会出现其相关信息,对此情况搜索平台也有义务进行监管。


另外,朱巍提醒,此类假冒维修页面经常会不停变换网址,更换“马甲”,有时不同的假冒品牌维修网站可能是由同一公司运营。


搜索平台在接收举报信息时,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屏蔽、断开链接、删除等。企业和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要线上线下相结合,联系线下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将线上注册身份信息的用户纳入信用黑名单,跨平台进行封杀,防患于未然。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调查


搜索引擎平台:已进行下架优化处理


采访中,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几家注册假冒家电维修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如江西南昌青山湖区百兴家电维修中心、湖北鄂州星联家电维修中心、上海市旺源空调维修中心等,会伪装成不同知名品牌的官方维修中心。


记者在北京拨打这几家假冒维修电话后,北京当地所谓的“维修工”马上与记者进行了联络。这几个地域性的小微企业,如何能组织起全国性的维修网络?


伪装成知名品牌的虚假维修信息


在报道播出后,记者联络了这几家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他们表示正在针对记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某搜索引擎回应称,已经第一时间对假冒信息进行了下架和优化处理,并对同类型信息展开排查和处理,坚决打击假冒官方名义提供维修电话和服务的行为,保障用户在相关信息检索使用过程中的体验。


转自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事关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乙类乙管”防控指引发布!

为指导各地做好重点人群、重点机构和重点场所防控工作,防范传染源引入后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引。


一、重点人群


(一)社区重点人群。


社区重点人群包括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儿童和伤残人士、智障人士等人群。宣传和指导社区重点人群做好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监测,疫情严重时,进一步减少外出。


1.推进3岁以上无接种禁忌证、符合接种条件的重点人群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2.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外出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不去人群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尽量减少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3.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及时进行检测,并密切监测健康状况;出现症状加重时,及时去医疗机构就诊。同住人员感染时,其他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加强症状监测、抗原或核酸检测。


4.保持生活规律和充足睡眠,注意咳嗽礼仪;做好居室、工作场所等区域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物品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5.需长期服药的人员,不可擅自停药,做好个人防护后去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药,或经医生评估后开长期处方,减少就诊次数。


(二)重点行业人员。


重点行业指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保障行业,包括公安、交通、物流、寄递、水电气暖保供等行业,以及大型企业。疫情流行前和流行期间按属地管理原则,可采取以下措施:


1.推动疫苗接种工作,对于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工作人员均需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


2.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换,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3.提高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倡导其当好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督促员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及时报告单位,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提倡带病工作;如必须到岗,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4.疫情流行严重时,需强化个人防护意识、加强工作环境通风和清洁消毒,采取错时上下班、减少人员聚集,减少线下会议频次、降低线下会议人数,取消堂食、错峰取餐等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压低流行强度。


二、重点机构


(一)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


1.加强疫苗接种组织动员,提高机构内服务对象疫苗接种率。


2.机构内结合设施条件实行内部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室),防止不同区域间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要将养老服务区域与医疗服务区域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加强环境通风换气、内部清洁和消毒,不举办聚集性活动。所有物资无接触配送。


3.疫情流行期间,经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同意,可在加强进出人员健康监测基础上有序开放管理。探视及其他需要进入机构者,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


4.做好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每日执行“零报告”制度。机构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全员核酸检测,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护人员的检测隔日交替开展。开放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当日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可上岗,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如有阳性人员检出,立即在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指导下,“一院一策”确定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方案,开展全员检测。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明确机构就诊定点医院,与其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


5.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储备和组织养老机构应急支援队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具备无障碍环境、照护服务能力的集中健康观察点并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保障范围,用于不具备分区管理条件机构中阳性人员、新轮换人员的集中健康观察。


6.开放的社区养老机构,根据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牵头组成应对专班,参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指引。


(二)医疗机构。


1.医务人员在岗期间要做好专业防护,引导患者和陪诊人员就诊时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减少聚集。


2.加强发热门诊管理,严格预检分诊;科学设置预约号源,实行分时段精准预约;通过优化预约患者就诊流程,开通咨询平台等方式控制就诊人数,避免聚集。


3.对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就诊患者及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


4.强化机构内日常清洁消毒和通风,尤其是候诊室、卫生间、电梯间等重点区域和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


(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1.加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个人防护。强化师生健康教育,开展症状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


2.加强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


3.学校内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强化个人防护、短期内实施中小学校线上教学、学前教育机构临时关停等措施。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流行期间疫情应对。


2.提升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通风换气;加强工作人员症状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可居家办公;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3.疫情流行严重时,取消会议、培训等线下聚集性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减少参会人数,做好个人防护;采取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居家办公,控制在岗人员数量,不提供堂食等措施。


4.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尽量减少疫情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影响。


三、重点场所


重点场所指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包括场站码头、市场商超、展销场所、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餐饮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


1.疫情流行期间,要提升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实施错峰限流,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场所内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带病上岗,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2.疫情严重时,短期内可采取以下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


(1)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市场商超、展销场所取消或推迟非必要的大型活动。


(2)商场和超市、银行、农贸(集贸)市场等营业场所停止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商场、银行等缩短营业时间。


(3)相对密闭的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暂停营业或开放。


(4)场站码头、公园景区等较大空间和开放式公共场所,须加强客流引导,尽量分散不扎堆。


(5)餐饮场所应限制同餐人数,或取消堂食。


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为指导各地做好重点人群、重点机构和重点场所防控工作,防范传染源引入后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引。


一、重点人群


(一)社区重点人群。


社区重点人群包括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儿童和伤残人士、智障人士等人群。宣传和指导社区重点人群做好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监测,疫情严重时,进一步减少外出。


1.推进3岁以上无接种禁忌证、符合接种条件的重点人群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2.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外出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不去人群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尽量减少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3.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及时进行检测,并密切监测健康状况;出现症状加重时,及时去医疗机构就诊。同住人员感染时,其他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加强症状监测、抗原或核酸检测。


4.保持生活规律和充足睡眠,注意咳嗽礼仪;做好居室、工作场所等区域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物品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5.需长期服药的人员,不可擅自停药,做好个人防护后去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药,或经医生评估后开长期处方,减少就诊次数。


(二)重点行业人员。


重点行业指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保障行业,包括公安、交通、物流、寄递、水电气暖保供等行业,以及大型企业。疫情流行前和流行期间按属地管理原则,可采取以下措施:


1.推动疫苗接种工作,对于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工作人员均需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


2.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换,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3.提高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倡导其当好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督促员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及时报告单位,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提倡带病工作;如必须到岗,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4.疫情流行严重时,需强化个人防护意识、加强工作环境通风和清洁消毒,采取错时上下班、减少人员聚集,减少线下会议频次、降低线下会议人数,取消堂食、错峰取餐等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压低流行强度。


二、重点机构


(一)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


1.加强疫苗接种组织动员,提高机构内服务对象疫苗接种率。


2.机构内结合设施条件实行内部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室),防止不同区域间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要将养老服务区域与医疗服务区域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加强环境通风换气、内部清洁和消毒,不举办聚集性活动。所有物资无接触配送。


3.疫情流行期间,经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同意,可在加强进出人员健康监测基础上有序开放管理。探视及其他需要进入机构者,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


4.做好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每日执行“零报告”制度。机构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全员核酸检测,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护人员的检测隔日交替开展。开放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当日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可上岗,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或抗原检测。如有阳性人员检出,立即在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指导下,“一院一策”确定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方案,开展全员检测。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明确机构就诊定点医院,与其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


5.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储备和组织养老机构应急支援队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具备无障碍环境、照护服务能力的集中健康观察点并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保障范围,用于不具备分区管理条件机构中阳性人员、新轮换人员的集中健康观察。


6.开放的社区养老机构,根据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牵头组成应对专班,参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指引。


(二)医疗机构。


1.医务人员在岗期间要做好专业防护,引导患者和陪诊人员就诊时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减少聚集。


2.加强发热门诊管理,严格预检分诊;科学设置预约号源,实行分时段精准预约;通过优化预约患者就诊流程,开通咨询平台等方式控制就诊人数,避免聚集。


3.对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就诊患者及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


4.强化机构内日常清洁消毒和通风,尤其是候诊室、卫生间、电梯间等重点区域和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


(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1.加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个人防护。强化师生健康教育,开展症状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


2.加强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


3.学校内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强化个人防护、短期内实施中小学校线上教学、学前教育机构临时关停等措施。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流行期间疫情应对。


2.提升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通风换气;加强工作人员症状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可居家办公;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3.疫情流行严重时,取消会议、培训等线下聚集性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减少参会人数,做好个人防护;采取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居家办公,控制在岗人员数量,不提供堂食等措施。


4.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尽量减少疫情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影响。


三、重点场所


重点场所指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包括场站码头、市场商超、展销场所、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餐饮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


1.疫情流行期间,要提升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实施错峰限流,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场所内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带病上岗,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


2.疫情严重时,短期内可采取以下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


(1)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市场商超、展销场所取消或推迟非必要的大型活动。


(2)商场和超市、银行、农贸(集贸)市场等营业场所停止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商场、银行等缩短营业时间。


(3)相对密闭的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暂停营业或开放。


(4)场站码头、公园景区等较大空间和开放式公共场所,须加强客流引导,尽量分散不扎堆。


(5)餐饮场所应限制同餐人数,或取消堂食。


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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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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