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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对方轻微伤判几年徒刑(寻衅滋事造成轻微伤一般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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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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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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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把人打成轻微伤,现在被刑拘了,会判刑么?能判多久?

首先需要你确定的是:你朋友到底是被刑事拘留还是被行政拘留?


因为对于打人而言,最常见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然而,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造成轻微伤的话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对此,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


  • 一是羁押的场所。行政拘留羁押在拘留所,而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
  • 二是羁押的时间长短。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15日,而刑事拘留最多不超过37日。
  • 三是从给你的通知书上看。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都会给家属一份拘留通知书,在上面会载明是涉嫌犯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是行政拘留的话,上面都会有明确的拘留时间期限,但如果是刑事拘留,只会是涉嫌什么犯罪。


虽说故意伤害罪必须轻伤以上才会构成,但并不代表轻微伤就不会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轻微伤就会构成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寻衅滋事罪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了。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 ①造成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③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 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 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⑥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⑦其他情节恶劣的。
二是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实践中常见的认定非法拘禁的类型主要有两种,第一是时间比较长,一般超过24小时,第二是行为比较恶劣,比如存在殴打、侮辱等情节,如果造成轻微伤的话,基本上是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什么问题了。




三是妨碍公务罪及袭警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如果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则构成袭警罪。


对于构成这两个罪名而言,其实都不需要构成什么伤情,只要存在相关的行为即可。因此,如果属于轻微伤了,自然是构成这两个罪名没有问题了。


#法海说法##头号周刊#


故意伤害转化为寻衅滋事 获刑有期一年六个月

蚌埠法院网讯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小白寻衅滋事一案,认定被告人张小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2017年8月1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某中石油加油站西侧,被告人张小白在看到两被害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后,持刀将一被害人手部砍伤、将被一受害人脸部砍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手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8年9月,被告人张小白被蚌埠铁路公安处蚌埠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0月与2019年1月,俩被害人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小白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白持刀径直参与他人纠纷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小白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其犯罪行为属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白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妥,应予纠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白具有坦白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不适宜适用缓刑,故对其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小白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随意”殴打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条件,成立“随意”要素,一方面表现在殴打对象、原因、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即从字面理解上的“事出无因”,也包含行为人不能理性解决纠纷,将生活琐事扩大升级导致“小题大做“或是为了追逐利益而斗狠争霸等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看到他人因琐事打架后,持刀径直参与他人纠纷中,随意殴打俩被害人,殴打对象、原因、方式等都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对公共法益造成了侵害,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有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友询问: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邢紫龙律师解答: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邢紫龙律师补充: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邢紫龙律师普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邢紫龙律师简介


2010年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科时期曾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自2012年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上百起,具有多起包含刑事无罪辩护成功、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有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友询问: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邢紫龙律师解答: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邢紫龙律师补充: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邢紫龙律师普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邢紫龙律师简介


2010年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科时期曾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自2012年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上百起,具有多起包含刑事无罪辩护成功、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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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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