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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范本(夫妻离婚房屋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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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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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该如何分配?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乡结合部大量住宅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如果拆迁安置之后,又出现夫妻双方劳燕分飞的情况,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是哪一种共有关系?使用权如何分配?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李娜与王小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同王小龙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居住在王父位于某村的住宅。


2018年5月,由于某村拆迁,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娜、王小龙4人,安置给王父A、B两处楼房房屋,并支付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后王父领取了上述补偿费用,也收取了两套安置房屋。


2020年10月,李娜与王小龙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共同房产。


李娜认为,以王父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人,每人的安置面积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父、王母及王小龙分割两处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辩称,房子系拆迁而来,原房屋是王小龙和李娜结婚前由王父购买宅基地修建,李娜未投资和参与建房。李娜与王小龙已经离婚,丧失了共同居住的权利,双方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房产。李娜获得47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是因为她抵扣了王父40平方米的房屋;所安置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






02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李娜补充诉称,因王父、王小龙辩称将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故要求确认李娜对A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娜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王父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娜基于王父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关于李娜抵扣王父原房屋面积40平方米房屋导致李娜应承担的相应补偿问题,因双方对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尚未进行析产,故该补偿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父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处房屋交由李娜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主体多数。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客体特定。在共有关系中,虽然主体多数,但是客体仍然是特定的,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这是由一物一权原则决定的。


第三,内容复杂。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存在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本案中,案涉A、B两处房屋是特定的客体,共有主体为原被告4人,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离婚协议里未分割的房产,如何过户?

双方协议离婚的,好合好散,因此多数人认为不需要找律师,毕竟双方已经协商好了。从网上下载离婚协议,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这样简单又高效。


有人办完离婚登记后,才发现有重要的事项未写进离婚协议——房产,这么大项的资产,都没有写入离婚协议。双方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房产的过户,不属于交易行为,不需要缴纳税费。


那么,应列入离婚协议、而未列入离婚协议的房产,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1.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离婚的方式有2种,一个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个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2.如何通过《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携带《离婚协议》、双方身份证、离婚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同步办理免税申请。


注:《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地址及房产证号等相关信息,务必填写准确,如有错误,将会影响过户手续的正常办理。


3.在《离婚协议》未处理的房产,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离婚时,如果双方拟定的《离婚协议》中有未处理的房产,则双方可以重新拟定一份新的《离婚协议》,并到公证处对这份新的《离婚协议》作公证。


之后,就可以携带这份新的且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身份证、离婚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并申请免税手续。


4.律师建议


婚姻是大事,包括结婚和离婚。重大且关键的事项,建议在协议离婚的时候一并达成一致,避免离婚后再去商议,增加协商的难度,增加沟通的成本。


法律的服务,不仅包括诉讼,也包括非诉。人生中重要的事情,建议跟律师咨询,由律师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和预案,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和麻烦。


编辑:田园、龙建友


本案中的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在中国,房子除了是居住的必需品外,还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大的一个,尤其是前些年,其明显还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正因为如此,夫妻感情破裂时,双方争夺最激烈的也是房产。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实际案件却千差万别,有时并非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做出裁判,法官们往往要结合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及个人对于法律、正义的理解去断案。比如如下这个与离婚房产相关的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前,男方承租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平房,并在结婚后变更为女方继续承租。此外,双方婚后还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屋。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已经有一年的时间。现在,男方独自住在大兴区的房产中并禁止女方进入。与此同时,其又以自己是西城区平房的原始承租人为由,而要求在离婚时“拿回”自己对于上述平房的承租权。


对于男方的行为,女方难以应对,于是聘请本离婚律师为其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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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对于上述两套房屋均拥有权利,并可以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将承租公房判归自己继续居住,并让男方就其目前居住的商品房给予自己一半价值的补偿。而男方那种分居后先独占一套商品房,再以自己是另一套公房承租人为由而意图在离婚时将女方完全排除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之外的打算是不可能得逞的。这是因为:独自占据,禁止女方居住并不意味着该商品房便成为了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承租公房,则要看离婚后谁继续居住更加合理。本案中,女方在双方分居后一直在承租公房内居住便是一个很好的获得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的理由。


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男方不仅失去了对于公房的承租居住权,而且还要向女方补偿一大笔房屋折价款。




在中国,房子除了是居住的必需品外,还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大的一个,尤其是前些年,其明显还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正因为如此,夫妻感情破裂时,双方争夺最激烈的也是房产。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实际案件却千差万别,有时并非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做出裁判,法官们往往要结合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及个人对于法律、正义的理解去断案。比如如下这个与离婚房产相关的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前,男方承租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平房,并在结婚后变更为女方继续承租。此外,双方婚后还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屋。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已经有一年的时间。现在,男方独自住在大兴区的房产中并禁止女方进入。与此同时,其又以自己是西城区平房的原始承租人为由,而要求在离婚时“拿回”自己对于上述平房的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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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男方不仅失去了对于公房的承租居住权,而且还要向女方补偿一大笔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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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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