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下午,被害人白明升在某乡一网吧上网时,同在该网吧玩的宋思淼(另案处理)强行要被害人白明升拿钱购买盒饭,白明升不同意,宋思淼即对白明升辱骂、殴打,在殴打白明升时,宋思淼的手打在网吧铁门上受了伤,宋又要白明升陪其到某乡卫生院包扎治疗。包扎好后,宋思淼又把白明升拦在某乡卫生院门口,同时打电话给其同学陶晨(另案处理)等人,要陶晨叫些人来帮忙殴打白明升。
陶晨找了被告人赖伟等人,赖伟又打电话给被告人王小忠,叫王小忠一起去某乡。被告人赖伟租了方永林的车,与何新、胡宇平一起赶到某乡卫生院门口,被告人王小忠乘摩托车也赶到了某乡卫生院。宋思淼见陶晨、赖伟、王小忠等人到了,就动手殴打被害人白明升,被告人赖伟从方永林的车上拿了一把刀冲过去,用刀背朝白明升的背部砍了一刀,王小忠、胡小飞、何新等人也从车上拿出刀去砍被害人,见被害人被砍伤后,被告人赖伟、王小忠等人才逃离现场,被害人白明升背部、左腰背部、右肘关节、左前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已构成轻伤。
在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白明升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四万元,该款已付清给被害人。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伟、王小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寻衅滋事是近年来黑恶势力常见的一种犯罪,头目指挥幕后化,打手市场化等特点,一些犯罪分子,采取有事呼之即来,事毕一哄而散的方式,临时雇佣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作为打手,统一行动、统一服装或手拿器械在相关场所一字排开,摆动阵势,借助人多势众,制造现场紧张、恐慌气氛。通过这些手段,黑恶势力团伙对受害人及其周围群众造成了强烈心理恐吓和震慑效果,在插手他人的经济纠纷,帮人摆平事端、催要债务、强迫他人交易时,即可不战而胜,达到犯罪目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这种行为,在1997年修改刑法前可以按流氓罪严厉打击,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流氓罪。在寻衅滋事罪中也没有将“恐吓”行为具体列举,在打击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另外,据有关部门反映,寻衅滋事罪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有的判刑较轻,有的判缓刑或以治安案件处理,使黑恶势力的这类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以下两处修改: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了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伟、王小忠在宋思淼的邀请下在公共场所无故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伟、王小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白明升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故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赖伟、王小忠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是指侵权人无故无理地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物。
殴打,是指对受害人行使暴力,造成受害人身体痛苦的行为。
寻衅滋事中殴打他人,不以造成轻、重伤结果为定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只要造成受害人身体痛苦,即使没有达到轻伤,也属于犯罪。
“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由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殴打他人手段残忍或多次殴打他人或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在寻衅滋事中,殴打行为造成轻伤或重伤后果的,属于加重处罚或择重处罚的情节。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迫使受害人逃跑躲避伤害或者将受害堵截停留在一定场所不敢出来的行为。
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寻衅滋事的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
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的人格予以侮辱和恐吓的行为。寻衅滋事的辱骂不要求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可以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情节恶劣是以受侵害者或者受威胁者的受害程度为尺度。如辱骂他人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是指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由地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罪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等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是夺取财物,也可以是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随意或任意地使用非法手段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
随意,是指没有任何理由。
任意,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占用,是指不当、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
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起哄闹事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并不以数人共同实施为前提,一个人也可以成为寻衅滋事犯罪的主体。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寻衅滋事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侮辱人格、行凶伤人、抢夺、毁坏公私财物,与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在客观上几乎没有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关键看犯罪的主观动机。
行为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就构成抢夺罪;行为人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属于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犯罪;行为人如果出于报复、泄愤、索债等原因而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结果,属于伤害罪;行为人如果是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两高”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要点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两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严格区分了可能造成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伤害犯罪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混淆的区别。而区分的主要标准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行为特质。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七条判断标准;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解释》 第三条规定了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六条标准: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解释》 第四条规定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六条标准。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 第七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应该引起注意,即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择重处罚原则,相互转换,从而受到较重的刑事处罚。
《解释》 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条规对被告人具有格外的意义。即被告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如果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规则,对被告人予以减少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寻衅滋事犯罪与其他两罪容易混淆的原因
1、寻衅滋事犯罪量刑比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受害人期望司法机关能够从重处罚犯罪行为人,控告时往往会择重而告。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情节较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时,往往会抱着“宁左勿右”的思想,选择寻衅滋事罪从重认定案件。
2、《解释》 第七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犯罪同时符合其他几种犯罪,应择重处罚的的规定,容易使一部分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人为原因按照寻衅滋事犯罪择重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与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构成基本相同,区别点主要在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认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目的而犯罪,犯罪的随意性和任意性是其主要特点。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对具体的受害人有明确的侵权加害目的,这一点与寻衅滋事犯罪有明显的区别。
公检法三机关有时在查处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时,往往会忽视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过错的分析,从而使得一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而使行为人受到过重的刑事处罚。
四、律师对寻衅滋事犯罪的辩护要点
1、正确理解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不同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的分析,以防止出现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都出现主观判断错误。
2、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重视对行为人的犯罪主观过错的分析,即通过客观事实印证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主观目的是什么,以正确提出辩护意见。由于寻衅滋事犯罪与其他关联的犯罪主要区别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罪错,因此,着重分析判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主观过错是防止轻罪重判的主要突破点。
3、正确分析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意图的重要途径。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经济纠纷或其他关联关系引发的矛盾,则应该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不是寻衅滋事,而是故意伤害犯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在生活中,偶尔会遇到这么一些人,喜欢到处无事生非、故意找茬,也容易因为一些小的纠纷,导致情绪激动、沉不住气,甚至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这其实是一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违法行为。关于寻衅滋事罪,大家了解吗?
案例
2022年6月18日晚上,谢某某因琐事纠纷,决定报复被害人杨某、顾某某、钟某某,于是纠集同伙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北流市某镇某村的一铁棚屋处,使用水管、砍刀等工具将杨某、顾某某、钟某某打伤。经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钟某某、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谢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的,都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执行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遇事莫冲动,遇到矛盾纠纷或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切不可采取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那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受到法律惩罚。
北流检察
审核:罗远建
初审:韦 光
文字:邓晓琳
编辑:罗羚茜
——第1457期
在生活中,偶尔会遇到这么一些人,喜欢到处无事生非、故意找茬,也容易因为一些小的纠纷,导致情绪激动、沉不住气,甚至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这其实是一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违法行为。关于寻衅滋事罪,大家了解吗?
案例
2022年6月18日晚上,谢某某因琐事纠纷,决定报复被害人杨某、顾某某、钟某某,于是纠集同伙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北流市某镇某村的一铁棚屋处,使用水管、砍刀等工具将杨某、顾某某、钟某某打伤。经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钟某某、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谢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的,都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执行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遇事莫冲动,遇到矛盾纠纷或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切不可采取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那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受到法律惩罚。
北流检察
审核:罗远建
初审:韦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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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羚茜
——第1457期
家属不配合医院责任不能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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