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一:【女子称就医时遭医生猥亵,医院:涉事医生已停职接受警方调查】
23岁的女孩郑虞美(化名)称,21日凌晨,她在桂林市一家医院看病,被该院医生在急诊室猥亵。当天上午8时许,她接到了医生的电话。“电话里,该医生说我像他前女友,对我有感情。”郑虞美说,当时我就确定,他是故意猥亵我。事后,该医生在电话中称自己刚离婚、感情不顺,并承认了自己的猥亵行为。11月21日,郑虞美报警。目前,桂林警方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已立案侦查。11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院方了解到,该医生已停职,院方也在等待警方进一步的调查结果。
以案释法:强制猥亵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如何判?
强制猥亵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为目的,实施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闻二:【烟台警方通报网传人贩子拐卖女童,实为男子以零食诱骗女童企图猥亵】
11月30日,山东烟台一小学附近疑似有人贩子拐卖女童。该小学对面的一名商户告诉极目新闻:“听说有人想拐走一个小女孩,我看到民警来了,小孩子的姥姥在向民警介绍情况。”现场视频显示,一身着蓝色外套的男子被警方带走,一女子将一个纸包的物品交给民警。当晚,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通报称:当日8时许,金某某以零食诱骗一女孩,企图伺机猥亵未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以案释法: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未遂如何处罚?
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构成猥亵罪,如果存在未遂情形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较轻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制猥亵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体案件情况及侦办结果以官方通报为准。关注行仁律师账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如有刑事问题可以私信我们,律师将详细解答,消除您的法律困惑。
注明:新闻内容
今天我们看拐卖类的犯罪,拐卖类的犯罪有三种,分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保护法益:
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妇女的承诺有效,但是儿童的承诺无效。
案例一:
已满十八周岁的小芳,有一天给狗蛋说,狗蛋哥,我想改变命运,你认识的人多,路子也广,你能不能把我卖到一个有钱人家,给人家当Y鬟也可以,可不可以帮帮忙,狗蛋也同意了,就把小芳卖到一个有钱人家,狗蛋还赚了五万块钱中介费。问怎么处理?
狗蛋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因为小芳已满十八了,又自己做出了承诺,狗蛋并没有侵犯没有侵犯小芳的人生自由。
实行行为:
1、出卖为目的 绑架
着手时成立,绑到手既遂,不要求有卖的行为。
2、出卖为目的 贩卖
开始实施贩卖是成立,卖出去既遂。
3、出卖为目的 收买
收买并不是想自己养,而是要转手卖掉牟利,带着出卖的目的,类似于二道贩子进货。
4、出卖为目的 拐骗
拐骗,没有暴力行为,也没有实力控制,骗到手成立此罪,卖出去既遂。
案例二:(绑架行为,着手时成立,绑到手既遂,不要求有卖的行为)
狗蛋看到小芳颇有姿色,他想把小芳拐到手卖掉的话,肯定能卖个好价钱,于是把小芳打晕运到外地去卖 ,到买家那里以后,人家就觉狗蛋审美眼光太差劲了,结果没卖出去。哈哈,卖不出去。问怎么处理?
狗蛋应该是拐卖妇女罪既遂,因为狗蛋客观上把小芳打晕,实力控制了小芳,主观上带着贩卖的目的,这时候拐卖妇女罪就既遂了,不要求卖出去,也不要求有卖的行为。
案例二:(贩卖行为,开始实施贩卖是成立,卖出去既遂)
狗蛋在河边一个小船上捡到了一个遗弃的婴儿,觉得这个孩子长得挺机灵的,就想卖掉,结果到处找人卖,没人买,问狗蛋怎么处理?
狗蛋把孩子捡回来,这个行为不算是绑架型的拐卖罪,因为绑架型的拐卖罪,绑架行为是要带着出卖目的的,而狗蛋捡的时候是出于可怜的目的,所以在这个案件里面没有绑架行为,所以此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就是贩卖行为,开始实施出卖行为是犯罪成立,必须要卖掉才能既遂,狗蛋现在没有卖掉,只能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
贩卖儿童VS赠予儿童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收的钱的数额多少,数额大就可以认定为贩卖,数额小可以认为为赠予,但是麻烦在于最高法院没给过指导价,所以只能根据当时黑市的行情价来对比。
案例三:(赠予无罪)
狗蛋捡了一个孩子,现在卖不出去了,但是考虑到自己单身,他自己也没法养,就想着把孩子送出去,他打听到小芳正好想要个孩子,于是他就把孩子给了小芳,小芳说多少钱,狗蛋一看可以出手就说2000块钱,小芳一听这么便宜,就赶紧把钱给狗蛋了。问怎么处理?
客观上狗蛋把孩子当作商品卖给了小芳,可是卖的价格却很低,只有3000元,我们知道在当今社会买一个孩子至少得几万块,所以我们认定为狗蛋是在赠予,所以狗蛋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狗蛋不是无罪,应该定拐骗儿童罪,这个罪只要求让孩子脱离父母的监护,狗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孩子还给妇女或者交给民政部门。小芳也应该定拐骗儿童罪,因为她的收买行为也让孩子脱离了妇女的监护。
在古代大饥荒年代,人们没得吃,想吃自己的孩子下不了手, 然后就和其他人家交换孩子,然后杀了以后吃了。
首先交换孩子,这个行为算卖,因为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钱物交易,一种是 物物交易。比如你把孩子给别人,人家给你一套房,这肯定也算卖孩子,现在交换孩子算是物物交易,也算是卖孩子,所以构成拐卖儿童罪,相对应的也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其次对自己的孩子不履行扶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其次将他人的小孩杀死吃肉,先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了以后吃尸体,构成侮辱尸体罪。
总结来看,卖孩子,买孩子,杀孩子,吃尸体,一共四个行为,定四个罪,数罪并罚。
1、父母把孩子给对方这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一个是拐卖儿童罪,一个是遗弃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
2、接受了别人的孩子,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3、杀孩子吃肉,两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
代孕妈妈指受他人委托,通过人工授精或者体外受精的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妇女。市面上的代孕妈妈就是夫妻签协议,把夫妻的受精卵植入代孕者的体内,孩子生下来以后交给夫妻,夫妻给对方一笔金钱。
代孕妈妈在我国是非法的,行政法上要进行处罚,道德上也要进行谴责,但是定不定罪还是不明确的,也没法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代孕妈妈把生育作为牟利手段,但问题是她把孩子交给夫妻的时候,这个孩子是不是她亲生的,是不是亲生得看血缘和DNA,现在问题是孩子是个夫妻有血缘关系,和代孕者没有血缘关系,只是类似于民法上的承揽加工合同,还不能算买卖,所以没发定拐卖儿童罪。
案例四:(收买行为,买到手成立,卖出去既遂)
狗蛋听说狗剩喜欢美女,于是就想从中牟利,正好他知道小芳在贩卖妇女,于是他就找小芳,买了一个美女,然后联系狗剩,把美女卖给了狗剩。问怎么处理?
狗蛋收买妇女时带着出卖的目的,买到手的时候拐卖妇女儿童罪成立,他把美女卖出去的时候既遂。
案例五:(拐骗行为,骗到手成立,卖出去既遂)
电影《盲山》中两个人贩子欺骗一个女大学生,欺骗人家说给人家找工作,把女大学生骗到深山老林的村庄里,然后说这家人是咱们的客户,咱们在这要采购一些药材,咱们在这住两天。女大学生就同意了,结果等女大学生住下以后,人贩子就跑了,第二天女大学生问两个人去哪了,这户人说走了,女生说怎么走了不带我呀?这户人就说你走什么走,你被卖给我儿子当媳妇了,原来人贩子背地跟这户人家做了交易。问怎么处理?
人贩子拐卖妇女的手段没有实施绑架劫持,他的手段就是骗,这种行为显然也要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且既遂了。
法定型升格条件
1、拐卖 强奸=拐卖,加重处罚(若是猥亵,数罪并罚)
2、拐卖 引诱、强迫卖淫=拐卖,加重处罚(若是男童,应数罪并罚)
3、拐卖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拐卖,加重处罚
既遂标准:
买到手就既遂。
案例六:
狗蛋有一个小女儿,他想把小女儿卖给狗剩,谈好价钱十万块钱,钱也收了,结果狗蛋把孩子又卖给了小芳,小芳出价更高,问怎么处理?
小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既遂,狗剩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未遂,狗蛋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案例七:(仙人跳)
狗蛋和小芳商量,把小芳假装卖给一个老头,谈好价钱是十万块钱,老头把钱给了狗蛋,狗蛋也把小芳交给了老头,第二天狗蛋和小芳里应外合跑路了,老头人财两空。问怎么处理?
狗蛋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小芳应该要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老头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为构成这个罪至少要有一个被拐卖的妇女,而现在小芳就不是被拐卖的妇女,所以属于对象不能犯。
保护法益:
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只要侵犯其中一个就构成拐骗儿童罪。
既遂标准:
拐到手就既遂。
案例八:
比如夫妻两个离婚了,妻子带着孩子生活,结果孩子的爷爷某天把孩子给接走了,在孩子母亲不知道的情况下,这个爷爷其实要构成拐骗儿童罪罪,因为他侵犯了孩子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实务中这种情节不严重的话,一般也不定罪,但定性问题还是要分析清楚。
案例九:
河南发生过一个案件,有个女的报案了,说她推着婴儿车在公园散步,结果被一个人打晕了,醒来以后孩子没了,肯定是遇到人贩子了。警察局就赶紧找,而且发动爱心人士全社会去找,结果找了一星期,警方才搞清楚事情的原委,原来这个女的她有个高中男同学 ,那个男同学在安徽工作,春节回老家高中同学一起聚会, 结果这个男同学跟这个女的对上眼了,旧情复燃去开房上床,这个女的竟然还怀孕了,她就给这个男的说,你看我怀孕了怎么办?这个男的说,那你就帮我生下来吧,这个女的也同意了,她回家后肯定给她老公也不好交代,总不能说这孩子是隔壁老王的孩子,她就骗老公说,这是你的孩子,老公也很开心,最后孩子也生下来了,还是个是个男孩,长到四个月的时候孩子的亲生父亲就想要过来,两个人就想怎样给才合适,所以就合计,假装把女的打晕,伪造成拐卖案件。
这个男同学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他把孩子抱走,严格的来说要定拐骗儿童罪,因为抱走之前,这个孩子还是夫妻两人的,虽然不是丈夫亲生的孩子,但也算是养父,还是侵犯了丈夫的监护权,但是实务中考虑到情节不严重,最终也没有定罪。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点解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收买行为的着手和既遂
(1)着手:与拐卖者商讨价格就是着手;
(2)既遂:接收到手就是既遂。在接收到手前,拐卖者“一女二嫁”,将妇女又卖给了他人,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
注意:
区别诈骗罪
例如:甲男与乙女共谋欺骗单身老头丙,假装将乙卖给丙,拿到钱后,甲乙跑路,放了丙的鸽子。甲乙构成诈骗罪,丙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乙非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未遂,因为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
2、共犯的问题。
(1)例如:甲教唆人贩子乙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甲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这是因为教唆犯是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人贩子本身就是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意图。
(2)例如:甲教唆乙(不是人贩子,是一般人)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甲与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甲同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应两罪并罚。
3、聚众阻碍解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4、收买前就有出卖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
5、收买前没有出卖意图,收买后才产生出卖意图,然后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例如:甲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本想与之结婚,但发现越看越丑,便卖掉。则甲构成拐卖妇女罪。
真题参考:
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判断错误的是哪些(ABD)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注:本文参考柏浪涛老师刑法书籍和讲义整理,图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点解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收买行为的着手和既遂
(1)着手:与拐卖者商讨价格就是着手;
(2)既遂:接收到手就是既遂。在接收到手前,拐卖者“一女二嫁”,将妇女又卖给了他人,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
注意:
区别诈骗罪
例如:甲男与乙女共谋欺骗单身老头丙,假装将乙卖给丙,拿到钱后,甲乙跑路,放了丙的鸽子。甲乙构成诈骗罪,丙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乙非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未遂,因为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
2、共犯的问题。
(1)例如:甲教唆人贩子乙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甲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这是因为教唆犯是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人贩子本身就是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意图。
(2)例如:甲教唆乙(不是人贩子,是一般人)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甲与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甲同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应两罪并罚。
3、聚众阻碍解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4、收买前就有出卖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
5、收买前没有出卖意图,收买后才产生出卖意图,然后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例如:甲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本想与之结婚,但发现越看越丑,便卖掉。则甲构成拐卖妇女罪。
真题参考:
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判断错误的是哪些(ABD)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注:本文参考柏浪涛老师刑法书籍和讲义整理,图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既遂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