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结婚后,由于两人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相互了解不够深入。婚后江某经常酗酒并殴打王某。事后江某也后悔保证不再殴打王某并写下书面保证书。
但是狗改不了吃屎,猫改不了偷腥,没过几天江某便再次酗酒后殴打王某。王某忍无可忍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江某赔偿自己损害赔偿金及分割财产。
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是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同时由于江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酌定江某向王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对于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王某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问题拓展: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是“损害赔偿金”,并非单指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损害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包括“物质损害”。比如因家庭暴力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
但是无论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受损害方不提起离婚诉讼则不能单独主张损害赔偿或者法院不判决离婚的也不能单独获得损害赔偿。
其次为了一次性解决离婚纠纷,在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法院发现有可以判处损害赔偿情形的,应该主动书面告知当事人,无过错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状中必须一并提出。
但是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则可以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二审中提出,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单独起诉或双方同意二审处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告A与被告B于2018年1月3日登记结婚。
2020年6月2日0时25分许,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发生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当日,分局开具验伤通知书,原告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验伤,诊断为:损伤(头面部、左肩)。原告此次受伤当日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金额合计433元。
同日,经分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B一次性给A200元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当场结清。2.双方伤势自理,无需验伤,双方互不追求对方任何责任。3.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双方无涉,互不找对方任何麻烦,如有滋事,依法处理。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
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登记离婚。
2020年6月11日,原告至医院化验,项目名称为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此,原告支出化验费32元。
2020年6月22日,原告至医院南院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彩)显示:姓名A,科室妇产科,门诊号XXXXXXXXXX,检查项目为腔内彩色多普勒,超声提示早孕40天。
2020年7月1日,原告至医院进行无痛人流术,后于2020年7月15日复诊,为此共计支出医疗费2,480.96元(已剔除附加支付783.14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余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自认其确实于2020年6月2日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而双方于2020年6月5日登记离婚,可见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告A与被告B于2018年1月3日登记结婚。
2020年6月2日0时25分许,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发生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当日,分局开具验伤通知书,原告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验伤,诊断为:损伤(头面部、左肩)。原告此次受伤当日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金额合计433元。
同日,经分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B一次性给A200元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当场结清。2.双方伤势自理,无需验伤,双方互不追求对方任何责任。3.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双方无涉,互不找对方任何麻烦,如有滋事,依法处理。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
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登记离婚。
2020年6月11日,原告至医院化验,项目名称为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此,原告支出化验费32元。
2020年6月22日,原告至医院南院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彩)显示:姓名A,科室妇产科,门诊号XXXXXXXXXX,检查项目为腔内彩色多普勒,超声提示早孕40天。
2020年7月1日,原告至医院进行无痛人流术,后于2020年7月15日复诊,为此共计支出医疗费2,480.96元(已剔除附加支付783.14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余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自认其确实于2020年6月2日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而双方于2020年6月5日登记离婚,可见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家庭冷暴力离婚后能得到赔偿吗知乎(家庭暴力离婚赔偿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