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
案 例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某就主张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最终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在具体案件中应如何判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则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使后续不能及时归还,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某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是一种意识形态,只存在于人的大脑,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对于其真实性的判断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进行判断。“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作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行为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某虽以需求工程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是:
首先,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某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
其次,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某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某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某使用。如果罗某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某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文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当事人非常好奇,对方对自己虚构了各种情况用以获得借款,对借款人来说完全属于欺骗,可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却被定义为民事纠纷,向律师咨询也只能走民事诉讼的路子。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借钱不还到底属于什么,对方用欺骗的方式获得借款为什么不属于诈骗呢?
1、非法占有目的
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定义非法占有目的第一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逃避还款的行为,比如挥霍财产,赌博、转移财产等等逃避债务的行为。第二则是是否可以通过民事方式救济,因为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的社会危害性不算非常严重,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如果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也是很有效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就往往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而民间借贷人则不归还只是因为发生了客观的原因。
2、诈骗方式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则需要通过欺骗内容和欺骗程度进行定义,如是否虚构了全部事实还是部分事实、个别事实,比如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假名、假地址、假信息等等、是否虚构了全部要件,欺骗人往往会进行部分辩解但是不会逃避责任,但是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已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如在赌博中的诈骗,赌博只是手段,而诈骗才是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的实现要关注诉讼时效、担保人等等情况。
当发生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手段解决,如提起诉讼,及时催告等等,如果发现对方具有不法占有目的如用途不正,挥霍财务、或者发现其虚构全部事实情况,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属于借贷式诈骗。
〇一文/邹玉杰律师
有这么这个案件——
日月神教向黑木崖银行借款500百万,自身没有提供任何担保,而是找到五岳剑派的五大掌门说,让他们向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每人担保100万元。
款项一旦到位,日月神教按照二分利率向五大掌门支付利息,本金则按照担保的数额计算。
日月神教注册资金只有600万元。
一个注册资金只有600万元,而且自身不提供任何担保,却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按照银行业运营逻辑,这简直不可理喻。
这个公司,基本上99%不会有能力偿还债务,这笔款注定会成为问题资产。
实际上,日月神教,就差在脸上刻上“骗子”这两个字了。
但是,贷款竟然顺利批准了。
如果说里面没有问题,说给鬼听会都不会相信。
但是黑木崖银行竟然就相信了。
结果,还真出事了。
时间紧紧过去了不足半年,就是借款之后的那一年,日月神教被人起诉了接近二十次,基本上都是民间借贷官司,这些案件光本金就接近两千万。
公司注册资金600万,仅仅欠款本金就高达两千万,这还不包括上面的500万。
显然资不抵债。
日月神教的老板对此应该心知肚明。
而且,在被人起诉之前向黑木崖银行借款500万时,就心知肚明。
在忽悠五岳剑派掌门人最高额抵押担保时,同样心知肚明。
在借款时,神教教主公司老板明知自己没能力偿还这笔债务,或许就没有想过要偿还这笔债务,实际上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挖一个大窟窿补上一个小窟窿。
这种游戏玩久了,必然会露馅。
河边呆久,不湿鞋简直不可能。
日月神教教主的行为,会不会涉嫌犯罪呢?
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都是有可能的。
1、《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三条(三)关于 金融诈骗罪 2.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 金融诈骗 犯罪之一。
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 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
对于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一旦经过司法审判,认定日月神教公司或者教主的行为构成犯罪,别管是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又或者是骗取贷款罪,都会出现一个问题——借款合同无效。
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只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则无效。
既然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民事责任自然就不再存在。
当然也就不需要偿还担保的借款。
这,大概可以叫做釜底抽薪吧?
何况,即便日月神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黑木崖银行工作人员也存在重大失误,甚至可以说是主观故意造成的。
明明知道对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为了一己私利仍然将大额款项出借,且不惜违反单位内部规定。
这种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五岳剑派承担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实际上,黑木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样应该免除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才对。
这个公司也好,一个银行也罢,至少都应该做到公平公正。
否则,都不配做人!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〇一文/邹玉杰律师
有这么这个案件——
日月神教向黑木崖银行借款500百万,自身没有提供任何担保,而是找到五岳剑派的五大掌门说,让他们向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每人担保100万元。
款项一旦到位,日月神教按照二分利率向五大掌门支付利息,本金则按照担保的数额计算。
日月神教注册资金只有600万元。
一个注册资金只有600万元,而且自身不提供任何担保,却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按照银行业运营逻辑,这简直不可理喻。
这个公司,基本上99%不会有能力偿还债务,这笔款注定会成为问题资产。
实际上,日月神教,就差在脸上刻上“骗子”这两个字了。
但是,贷款竟然顺利批准了。
如果说里面没有问题,说给鬼听会都不会相信。
但是黑木崖银行竟然就相信了。
结果,还真出事了。
时间紧紧过去了不足半年,就是借款之后的那一年,日月神教被人起诉了接近二十次,基本上都是民间借贷官司,这些案件光本金就接近两千万。
公司注册资金600万,仅仅欠款本金就高达两千万,这还不包括上面的500万。
显然资不抵债。
日月神教的老板对此应该心知肚明。
而且,在被人起诉之前向黑木崖银行借款500万时,就心知肚明。
在忽悠五岳剑派掌门人最高额抵押担保时,同样心知肚明。
在借款时,神教教主公司老板明知自己没能力偿还这笔债务,或许就没有想过要偿还这笔债务,实际上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挖一个大窟窿补上一个小窟窿。
这种游戏玩久了,必然会露馅。
河边呆久,不湿鞋简直不可能。
日月神教教主的行为,会不会涉嫌犯罪呢?
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都是有可能的。
1、《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三条(三)关于 金融诈骗罪 2.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 金融诈骗 犯罪之一。
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 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
对于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一旦经过司法审判,认定日月神教公司或者教主的行为构成犯罪,别管是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又或者是骗取贷款罪,都会出现一个问题——借款合同无效。
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只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则无效。
既然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民事责任自然就不再存在。
当然也就不需要偿还担保的借款。
这,大概可以叫做釜底抽薪吧?
何况,即便日月神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黑木崖银行工作人员也存在重大失误,甚至可以说是主观故意造成的。
明明知道对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为了一己私利仍然将大额款项出借,且不惜违反单位内部规定。
这种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五岳剑派承担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实际上,黑木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样应该免除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才对。
这个公司也好,一个银行也罢,至少都应该做到公平公正。
否则,都不配做人!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公司欠债还不起如何处理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贷款还不上算诈骗罪吗知乎(贷款给别人用会犯贷款诈骗罪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