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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后立案后多久会销案成功(打架后立案后多久会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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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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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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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打人可以不用坐牢吗?

【案 由】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陶某醉酒后来到本市福田区、上沙村伙头岭路(上沙幼儿园附近),无故拦停驾驶车牌为粤BF35809 荣威小汽车从此经过的被害人田某云,用拳头对被害人田某云驾驶的小汽车前盖及挡风玻璃进行打砸致小汽车受损(经鉴定,涉案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130元)。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陶某又朝被害人田某云肚子,踹两脚。之后被告人陶某还对前来现场制止的巡防队员雷某某、杨某某进行殴打。事后被害人田某云维修受损小汽车共花费人民币2450元。2018年4月,被告人陶某家属对田某云、杨某某、雷某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三人谅解。


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国晖律师在辩护时,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案系醉酒后行为,主观恶性小;其家庭比较困难,目前已找到工作,不至于危害社会。望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且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法院采纳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161档案编写】


国晖刑辩律师,19年团队合作办案经验,30年 老律师坐镇,累计为超过10000 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功进行了犯罪辩护,或销案、或取保、或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或缓刑判决!让您亲属早获自由领回家。


不能透露半点信息?接到这种神秘电话,千万不要照做


这天上午


龙华分局龙城派出所


三联社区警长罗牛


接到有辖区居民


疑似遭遇电信诈骗的警情


他立即赶到


事主邱女士的出租屋


邱女士却对上门的民警


表现出抵触情绪


邱女士遇到的是


公检法诈骗


对方谎称其涉嫌一宗案件


要求她不要和任何人讲


包括警察上门


都不能透露半点信息


你好,我是深圳市公安局的民警。你刚刚是不是打了一个40多分钟的电话?电话里的人是不是让你转账?一定记住了,千万不要转账!


通过罗牛耐心地


沟通和解释


邱女士最终才恍然大悟


公检法诈骗


常见手段


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要求被害人转账销案,后提供所谓“安全账户”,要求被害人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防骗技巧


1.公检法不会采用电话、短信等形式办案,不会相互转接电话。


2.公检法没有所谓的“安全账户”,不会让公民转账汇款。


3.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改号软件,改成真实公检法机关座机号码。如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110确认。


三联社区面积1.5平方公里,辖区面积虽然不大,但由于各类场所聚集,流动人口繁多,要处理好社区警务工作并不容易。2020年3月份,罗牛来到三联社区,随后担任社区警长。


辖区星光城商圈夜经济发达,有多间KTV、酒吧和宵夜大排档,容易发生求助、纠纷、打架等警情。罗牛积极协调商圈内各个物业公司和保安单位,打造一支全新的“一呼百应”群防群治队伍。


辖区群众的眼中,罗牛是社区大家庭的一员,更是一方平安的守护者。


调解起矛盾纠纷他认真细致、对待群众求助他全力帮扶,只要群众有需要,他永远随叫随到,长此以往,大家也亲切的称呼他为“牛哥”。


从事基层社区警务工作多年,罗牛一直凭借一颗对人民群众的火热之心和对辖区百姓的赤子之情,践行着初心和使命。这就是罗牛,一位蕴含深厚为民情怀的社区警长。


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已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是否需民事赔偿?律师说……

9月1日,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


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符合正当防卫意图,


不负刑事责任。


于海明工作酒店的人事经理说,


他一人负责前期开业工程筹备,


还未判决时老板曾说,


判几年就发几年工资。


目前,于海明未联系酒店,酒店未解雇他。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海明已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身体状态良好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2日,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专访了昆山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民警表示,警方已经解除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于海明身体状态良好。


警方介绍,案件起因是双方在行驶过程中险些发生碰擦,进而发生争执。当时,宝马车上共坐有四人,除了刘海龙以外,还有刘某某以及两位女性朋友。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过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并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教导员伍元明介绍案情


伍元明介绍,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海龙倒在所驾驶轿车30米开外的绿化带上,倒地不起。于海明在现场等待,并没有逃跑,随后民警将两人送到医院救治。


刘海龙因为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同时,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伍元明表示,本案中于海明先受到了攻击,后来抢到了砍刀,之后在七秒钟之内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五刀。后来又在追砍中,砍击刘海龙两刀,没有砍中。前后整个过程不能割裂出来看,不能单独地只将前五刀,作为正当防卫。


针对办案过程中是否受到了舆论影响,警方也作出了正面回应。


昆山市公安局警方公共关系科科长诸淳表示,警方办案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诸淳表示,不论关注度有多高,警方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会坚持法治理念,依法客观公正来办理案件。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以后,警方已经撤销了案件,解除了对他的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于海明的伤势已经医治完成。


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采访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为所。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整个行为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在抢到砍刀以后,连续捅刺砍五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的。整个行为的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在面对如此严重紧急的不法侵害情况下,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刻度克制他的打击。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死者刘海龙


昆山骑车男"反杀"正当防卫需承担民事赔偿吗?律师释疑


周兆成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读称,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记者:


于海明的行为为什么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


当地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一系列侦查工作后,"昆山反杀案"的事实已经查清,从而得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记者:


依据是什么?


周兆成律师:


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又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即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海明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适用特殊防卫权。这一结论是公安机关根据于海明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的结果,即在主观方面,于海明具备防卫意识,在客观方面,是由于刘海龙的持续对于海明进行不法侵害,从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其不法侵害不断升级。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看,其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相当,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而对此行凶的判断是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进行判断的。因为认定于海明行为为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撤销案件简称"销案"。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有关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做出撤销案件后,于海明,应该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记者:


于海明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


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其既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律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予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补充,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公认。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和鼓励的,由被侵害人合法行使的私力救济权,这种救济权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产生债,即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是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为例外。除非是防卫过当。只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或侵权,是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对死者刘海龙家属给予补偿,因是其自愿行为,法律也不会禁止。而死者家属如果对正当防卫人于海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也会据此驳回起诉讼请求。相反,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记者:


死者刘海龙家属是否可以向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呢?


周兆成律师:


不可以。本案虽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刮碰引起的,但是发生伤亡不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退一万步说,即便本案是交通事故,驾驶员死者刘海龙存在交通违章与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在这样藏着巨大安全隐患的酒后驾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将负全责,而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专家:昆山“反杀案”对我国正当防卫的适用具里程碑意义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可以说是世界上对防卫人最有利的立法,但过去在司法适用上偏向于保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今天受访时还表示,于海明案将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正当防卫立法在1997年有一次飞跃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权利,它对于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案件是争议比较多的案件类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彭新林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说。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正不压邪、犯罪分子嚣张、群众不敢做斗争的现象,其中很大原因是一旦发生冲突,司法往往只考虑结果,哪一方死人了,哪一方重伤了,就把那一方当被害人,而对防卫人‘揪小尾巴’,以求息事宁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介绍说,这种情况下,司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保守”,常常作出对防卫人不利的认定,较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阮齐林介绍,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两处重大修改:一是对防卫的限度问题做了规定,将防卫过当的前提由先前的“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超过明显限度”、由“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修改变得对防卫人有利。二是增设了特殊防卫条款,作为刑法第20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发现场


阮齐林介绍,特殊防卫条款体现了我国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态度,并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只要前提成立——对方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结果即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两处重大修改,从立法层面看,都对防卫人非常有利。”阮齐林表示,与世界其他国家基本只规定了普通防卫条款相比,可以说,我国1997年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世界上对防卫人最有利的立法规定,该规定甚至有立法代替司法裁判的嫌疑。


于海明被认定正当防卫具有标志意义


阮齐林表示,1997年刑法实施后,司法在适用防卫制度时仍比较“保守”。“司法认定往往以结果论,哪边吃亏了就认为是被害人,特别是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这导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对防卫人很不利。”


一边是对防卫人最有利的立法,另一边是司法适用上偏向“保守”,阮齐林表示,这一矛盾在山东于欢案中集中爆发出来。


“于欢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于欢是一般刑事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媒体曝光,公众根据朴素情感认为不合情理,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一个可以载入中国正当防卫适用历史的里程碑式的案例。”


获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昆山砍人案”的通报后,阮齐林表示,公安和检察机关通报的事实清楚、客观公正,与网络上公开的视频经过大致吻合,作出正当防卫认定的理据充分、结论正确。“通报中特别提到不法侵害人拿刀只是击打,但从被击打人的角度看,足以认定为威胁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击打人反击,致对方死亡,仍然属于特殊防卫,不认为是过当,这一判断非常准确。”


阮齐林认为,该案无论是在特殊防卫的认定上,还是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上,都将成为我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范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说,该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标志性意义,很可能对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起到转向作用。


“公安、检察机关反应快速、调查及时、认定的法律依据充分,完全符合刑法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告诉羊城派记者,司法机关对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对于鼓励公民积极、勇敢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正当防卫司法解释


尽管如此,一些专家仍提出,要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滥用防卫权的问题,“鼓励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正当防卫。”


在彭新林看来,尽快出台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很有必要”。


“1997年刑法至今已21年了,实践中常出现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但如今却没有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这是一大缺憾。”他建议司法解释要对涉及正当防卫性质的认定、防卫前提的把握、防卫过当的判断、特殊防卫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明确,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受访时认为,当前需在立法上对正当防卫条款做进一步完善,将相关规定明确、细化,“比如说什么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什么叫‘不法侵害已停止’等,要让普通公民好理解、好掌握、好操作”。



编辑丨刘天乐、姚碧姿


值班主任丨黄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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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


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符合正当防卫意图,


不负刑事责任。


于海明工作酒店的人事经理说,


他一人负责前期开业工程筹备,


还未判决时老板曾说,


判几年就发几年工资。


目前,于海明未联系酒店,酒店未解雇他。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海明已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身体状态良好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2日,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专访了昆山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民警表示,警方已经解除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于海明身体状态良好。


警方介绍,案件起因是双方在行驶过程中险些发生碰擦,进而发生争执。当时,宝马车上共坐有四人,除了刘海龙以外,还有刘某某以及两位女性朋友。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过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并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教导员伍元明介绍案情


伍元明介绍,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海龙倒在所驾驶轿车30米开外的绿化带上,倒地不起。于海明在现场等待,并没有逃跑,随后民警将两人送到医院救治。


刘海龙因为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同时,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伍元明表示,本案中于海明先受到了攻击,后来抢到了砍刀,之后在七秒钟之内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五刀。后来又在追砍中,砍击刘海龙两刀,没有砍中。前后整个过程不能割裂出来看,不能单独地只将前五刀,作为正当防卫。


针对办案过程中是否受到了舆论影响,警方也作出了正面回应。


昆山市公安局警方公共关系科科长诸淳表示,警方办案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诸淳表示,不论关注度有多高,警方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会坚持法治理念,依法客观公正来办理案件。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以后,警方已经撤销了案件,解除了对他的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于海明的伤势已经医治完成。


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采访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为所。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整个行为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在抢到砍刀以后,连续捅刺砍五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的。整个行为的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在面对如此严重紧急的不法侵害情况下,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刻度克制他的打击。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死者刘海龙


昆山骑车男"反杀"正当防卫需承担民事赔偿吗?律师释疑


周兆成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读称,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记者:


于海明的行为为什么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


当地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一系列侦查工作后,"昆山反杀案"的事实已经查清,从而得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记者:


依据是什么?


周兆成律师:


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又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即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海明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适用特殊防卫权。这一结论是公安机关根据于海明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的结果,即在主观方面,于海明具备防卫意识,在客观方面,是由于刘海龙的持续对于海明进行不法侵害,从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其不法侵害不断升级。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看,其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相当,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而对此行凶的判断是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进行判断的。因为认定于海明行为为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撤销案件简称"销案"。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有关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做出撤销案件后,于海明,应该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记者:


于海明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


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其既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律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予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补充,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公认。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和鼓励的,由被侵害人合法行使的私力救济权,这种救济权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产生债,即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是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为例外。除非是防卫过当。只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或侵权,是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对死者刘海龙家属给予补偿,因是其自愿行为,法律也不会禁止。而死者家属如果对正当防卫人于海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也会据此驳回起诉讼请求。相反,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记者:


死者刘海龙家属是否可以向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呢?


周兆成律师:


不可以。本案虽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刮碰引起的,但是发生伤亡不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退一万步说,即便本案是交通事故,驾驶员死者刘海龙存在交通违章与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在这样藏着巨大安全隐患的酒后驾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将负全责,而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专家:昆山“反杀案”对我国正当防卫的适用具里程碑意义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可以说是世界上对防卫人最有利的立法,但过去在司法适用上偏向于保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今天受访时还表示,于海明案将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正当防卫立法在1997年有一次飞跃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权利,它对于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案件是争议比较多的案件类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彭新林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说。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正不压邪、犯罪分子嚣张、群众不敢做斗争的现象,其中很大原因是一旦发生冲突,司法往往只考虑结果,哪一方死人了,哪一方重伤了,就把那一方当被害人,而对防卫人‘揪小尾巴’,以求息事宁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介绍说,这种情况下,司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保守”,常常作出对防卫人不利的认定,较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阮齐林介绍,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两处重大修改:一是对防卫的限度问题做了规定,将防卫过当的前提由先前的“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超过明显限度”、由“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修改变得对防卫人有利。二是增设了特殊防卫条款,作为刑法第20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发现场


阮齐林介绍,特殊防卫条款体现了我国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态度,并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只要前提成立——对方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结果即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两处重大修改,从立法层面看,都对防卫人非常有利。”阮齐林表示,与世界其他国家基本只规定了普通防卫条款相比,可以说,我国1997年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世界上对防卫人最有利的立法规定,该规定甚至有立法代替司法裁判的嫌疑。


于海明被认定正当防卫具有标志意义


阮齐林表示,1997年刑法实施后,司法在适用防卫制度时仍比较“保守”。“司法认定往往以结果论,哪边吃亏了就认为是被害人,特别是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这导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对防卫人很不利。”


一边是对防卫人最有利的立法,另一边是司法适用上偏向“保守”,阮齐林表示,这一矛盾在山东于欢案中集中爆发出来。


“于欢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于欢是一般刑事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媒体曝光,公众根据朴素情感认为不合情理,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一个可以载入中国正当防卫适用历史的里程碑式的案例。”


获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昆山砍人案”的通报后,阮齐林表示,公安和检察机关通报的事实清楚、客观公正,与网络上公开的视频经过大致吻合,作出正当防卫认定的理据充分、结论正确。“通报中特别提到不法侵害人拿刀只是击打,但从被击打人的角度看,足以认定为威胁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击打人反击,致对方死亡,仍然属于特殊防卫,不认为是过当,这一判断非常准确。”


阮齐林认为,该案无论是在特殊防卫的认定上,还是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上,都将成为我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范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说,该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标志性意义,很可能对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起到转向作用。


“公安、检察机关反应快速、调查及时、认定的法律依据充分,完全符合刑法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告诉羊城派记者,司法机关对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对于鼓励公民积极、勇敢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正当防卫司法解释


尽管如此,一些专家仍提出,要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滥用防卫权的问题,“鼓励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正当防卫。”


在彭新林看来,尽快出台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很有必要”。


“1997年刑法至今已21年了,实践中常出现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但如今却没有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这是一大缺憾。”他建议司法解释要对涉及正当防卫性质的认定、防卫前提的把握、防卫过当的判断、特殊防卫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明确,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受访时认为,当前需在立法上对正当防卫条款做进一步完善,将相关规定明确、细化,“比如说什么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什么叫‘不法侵害已停止’等,要让普通公民好理解、好掌握、好操作”。



编辑丨刘天乐、姚碧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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