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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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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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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一)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中可知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两方面。行为人进行抢劫就是为了获得财物,所以目的行为就是为获得财物实施的行为。而手段行为是指为获取财物所实施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行为。




寻衅滋事罪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情节、后果严重才够成本罪。从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容易混滑的关键点在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强拿硬要时。


从两罪侵犯的客体上看,抢劫罪是复杂客体;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是社会公共秩序。


从两罪的客观方面上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强制,排除受害人的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蛮不讲理,强占公私财物。很明显,强拿硬要的暴力程度是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要弱的,并不要求暴力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排除被害人反抗。同时寻衅滋事罪的胁迫不以立即实施暴力内容。并且行为人常常有意识的选择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如市场、学校门等寻衅滋事,行为实施完毕后,行为人不一定会选择立即逃离现场,通常还通过滞留现场逞凶斗狠来达到其满足不正常的精神需求的目的。


两罪在犯罪主体上的责任年龄上有所区别。抢劫罪要求年满十四周岁;寻衅滋事罪要求年满十六周岁方构成该罪。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内容虽然有所重叠,但本质上是不同的。抢劫罪的主观故意分为抢劫的故意与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在于通过寻衅滋事满足其不正当的心理诉求,而非出于图财的动机。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与认定 | 干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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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发生的“打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盛夏来临,燥热天气容易引发“情绪中暑”,倘若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今天,便与大家一起分享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概括性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囊括了多种罪状,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行为的“随意性”是共通于寻衅滋事罪各种罪状的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归纳出,“随意性”在总体上包含了“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两种主要表现,表明了行为人在作案理由、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上具有随机性,通俗来说,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莫名其妙,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试举两例以说明。




例一:张三在店里吃饭,见旁桌有人看了他一眼,以为挑衅自己,随即大吼一声“你瞅啥”后,便对旁桌人大打出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




例二:张三在店里吃饭,点的微辣羊肉串,结果上的是中辣羊肉串,即使老板提出重做一份,张三依旧心中不悦,随即对老板大打出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也可以理解为“小题大做”。




二、四种典型的寻衅滋事罪表现



1.


随意殴打他人型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殴打行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


案例速递:2020年2月6日,唐某某酒后探望住院的父亲,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佩戴口罩并劝阻其在病房抽烟的行为,唐某某心生不满,殴打周某某及前来劝阻的医生、群众,造成受害者轻微伤的损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施暴者饮酒不影响定罪量刑。即使施暴者辩称因为饮酒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饮酒行为是由其自己控制和造成的,在刑法中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2.


追拦辱骂恐吓型




追拦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案例速递: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携带汽油桶、打火机至酒吧内,将汽油泼洒在身上,以点火自焚相威胁,欲逼迫恐吓该网吧退还张某某在此处玩赌博机输掉的部分钱款。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3.


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损毁财物,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速递:2013年4月30日至5月23日间,陈某某为发泄嫉妒、仇富和内心不平衡的情绪,用自制铁锥戳破停在路边或停车场汽车的轮胎44只,所损毁汽车轮胎价值计7488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4.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主要发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内,行为应当具备“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等特点,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需要明确的是,网络非法外之地,特定情况下,网络空间亦属于公共场所。


案例速递:2021年1月,范某某因与医院存在矛盾纠纷,谎称发热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送至医院后,范某某拒绝医护人员为其就诊,且在急诊大厅内脱去衣服,赤身裸体,起哄闹事,无故追逐、辱骂医护人员,引发病患及家属恐慌,致使医院秩序严重混乱。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犯寻衅滋事罪应判处的刑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条可知,对于一般寻衅滋事罪行为,《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定最高刑可达十年有期徒刑。




但若施暴者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则对施暴者所判处的刑罚可能高于十年有期徒刑,此时将涉及“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四、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施暴者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时,其行为也可能同时涉嫌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该情况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结合刑法理论,依法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举例说明:张三寻衅滋事,以特别残忍手段致李四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此时,张三的行为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之规定,造成严重残疾的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而言,定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更重,若除去其他因素,则原则上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张三定罪处罚。




本期执笔:秦方舟


刑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人像摄影:施 蕾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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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二)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二)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比较】




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是指行为人以蛮横无理的流氓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一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处于的有条理、不混乱的状态。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蛮不讲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强拿是指不顾财产所有人意志,强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硬要是指无正当理由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该罪虽然有暴力成分,但其暴力程度较低。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求并不特殊,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同时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 希望的模式。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均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身不正常的心理诉求,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很相似,暴力、胁迫行为均可以是两罪的表现形式;从结果上看,都可能出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损害后果。但两罪的动机及目的是不同的,抢劫罪终极的目的是图财,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这个过程中使用的无论是殴打等暴力行为,或是言语胁迫,亦或是药物麻醉等,都是为了达到金钱上的目的;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根本目的在于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人满足自己的不正常精神需求借助了暴力、胁迫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就限定了二罪在使用暴力的程度上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在暴力、胁迫的强度上是要弱于抢劫行为。同时,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虽然有数量上的要求,但一般情况下要比抢劫行为的劫取财物数量要少。因此两罪的区分界限主要表现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程度。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要轻于抢劫罪,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寻衅滋事罪的强制行为当然地要弱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当然最终的也是最根本的区分点还应落脚于分析行为人的目的。有观点主张通过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来区分两罪,认为抢劫罪追求劫取更多财物,而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劫财较少。?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因为劫财的数额是有客观限制的,不由行为人主观所定,很多抢劫案件劫财数额并不多,凭数额来区分两罪很容易误判。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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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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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二)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比较】




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是指行为人以蛮横无理的流氓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一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处于的有条理、不混乱的状态。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蛮不讲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强拿是指不顾财产所有人意志,强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硬要是指无正当理由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该罪虽然有暴力成分,但其暴力程度较低。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求并不特殊,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同时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 希望的模式。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均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身不正常的心理诉求,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很相似,暴力、胁迫行为均可以是两罪的表现形式;从结果上看,都可能出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损害后果。但两罪的动机及目的是不同的,抢劫罪终极的目的是图财,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这个过程中使用的无论是殴打等暴力行为,或是言语胁迫,亦或是药物麻醉等,都是为了达到金钱上的目的;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根本目的在于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人满足自己的不正常精神需求借助了暴力、胁迫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就限定了二罪在使用暴力的程度上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在暴力、胁迫的强度上是要弱于抢劫行为。同时,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虽然有数量上的要求,但一般情况下要比抢劫行为的劫取财物数量要少。因此两罪的区分界限主要表现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程度。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要轻于抢劫罪,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寻衅滋事罪的强制行为当然地要弱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当然最终的也是最根本的区分点还应落脚于分析行为人的目的。有观点主张通过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来区分两罪,认为抢劫罪追求劫取更多财物,而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劫财较少。?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因为劫财的数额是有客观限制的,不由行为人主观所定,很多抢劫案件劫财数额并不多,凭数额来区分两罪很容易误判。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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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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