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回顾这些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一直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天更蓝、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文是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
承包土地非法采砂获利
2018年12月,宋某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某开发区15户村民的集体土地。
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在承包土地内采砂并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其间,土地管理部门三次查获并罚款6.5万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评估,宋某非法采砂1.9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2万元,涉案土地复垦费用34万元。
后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万元、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检察机关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宋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宋某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与本案系同一事实,行政罚款6.5万元予以折抵罚金。
宋某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刑法》《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4万元(已缴纳)。该判决已生效。
多元共治守护耕地“命根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宋某承包村民集体土地非法采砂,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严法治观和全面追责原则,依法追究宋某非法采矿刑事责任,依法认定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将其主动履行民事责任情形作为刑事处罚酌情从轻情节,明确以其就同一事实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统筹协调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
该案系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非法采矿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合力共同守护耕地“红线”、环保底线,建设美丽中国。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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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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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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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个司法解释来了!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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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汽油、柴油的性质认定
声明:
本文转载自“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
李金哲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中国法院网讯(阳倩倩)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对戴某及周某某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78万元,同时,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戴某、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合计357万余元。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广德某型材有限公司在对位于广德市邱村镇一处矿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坡边坡进行治理时,在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将治理过程中产生的13.74万吨建筑用大理石岩矿,进行加工并销售,经鉴定该矿产资源单价为26元每吨,此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7.24万元。
另查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广德某型材有限公司对高坡边坡进行治理时,使用挖机等机械设备占用原矿区内部分山场,采取由上而下阶梯式修筑平台。
经鉴定,在修筑平台过程中改变林业用途的林地面积共计8.032亩,地类为竹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所占用的林地因采矿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灭失,林业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被占用林地用途已被改变。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戴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股东、主要负责人,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到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系在治理高陡边坡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单位及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挖取砂石超过14万立方米造成巨坑,获利160余万元......
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因非法采矿罪,李某等5名被告人获刑,同时承担用于土地修复治理的费用33万余元。
2020年,某建材公司在平整场地新建生产线的过程中发现地下有大量砂石混料原料,公司负责人李某便打算进行采挖。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安排吕某等4人在公司场地非法采挖砂石混料原料,并加工成石料、水洗砂从中获利。
经测量,该公司院内挖取的土方坑填方总量达到14万余立方米,扣除其中的土方量,填方量将近13万立方米,李某等人非法采挖的砂石混料原料总价值160余万元。经第三方认定,该非法采矿点治理修复费用为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到1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处李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因被告非法采矿致土地损毁,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承担土地修复治理费用33万余元。
非法采矿对土地、水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非法开采矿产,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院在判决李某等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其承担土地修复的费用,不仅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同时体现出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
非法挖取砂石超过14万立方米造成巨坑,获利160余万元......
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因非法采矿罪,李某等5名被告人获刑,同时承担用于土地修复治理的费用33万余元。
2020年,某建材公司在平整场地新建生产线的过程中发现地下有大量砂石混料原料,公司负责人李某便打算进行采挖。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安排吕某等4人在公司场地非法采挖砂石混料原料,并加工成石料、水洗砂从中获利。
经测量,该公司院内挖取的土方坑填方总量达到14万余立方米,扣除其中的土方量,填方量将近13万立方米,李某等人非法采挖的砂石混料原料总价值160余万元。经第三方认定,该非法采矿点治理修复费用为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到1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处李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因被告非法采矿致土地损毁,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承担土地修复治理费用33万余元。
非法采矿对土地、水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非法开采矿产,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院在判决李某等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其承担土地修复的费用,不仅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同时体现出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
钱建彬律师:公司犯罪最常见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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