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有位当事人侦查取保后没有继续委托律师跟进,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知去做认罪认罚且没有建议缓刑,他害怕坐牢,才急匆匆请律师。后来在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表示如果当事人认罪认罚,同意建议缓刑。但这位当事人又说觉得缓刑还是会有案底,还想进一步争取不起诉或者撤案,就还是没有签具结书,检察院遂按照原先的量刑建议(没有缓刑)提起公诉。
另外有位当事人取保候审,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缓刑。当事人听说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按照检察院量刑建议来处理的几率在90%以上,遂表示审判阶段不必请律师。结果法院没有判缓刑,而是判处三个月拘役。
刑事案件是可能会出现很多“意外”的。尤其是对于准备不充分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意外”发生的概率更高。大部分当事人和家属之所以要委托律师,就是希望把出现意外情况的风险尽量降低。以前很多人会认为请律师是追求一个必然的结果,但后来他们也逐渐接受了很多时候、很多事情没有什么“必然”,只要案件尚未结束,就可能有意外情况,只是概率不同而已。
上文提到的第一起案件属于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甚至可以判缓刑也可以不判缓刑的案件,因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存在多种理解。
而就第二起案件而言,该当事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拘役实刑或判处缓刑在法律上都是说得过去的。那么,这类案件是否还有上诉必要?应该说没有太大上诉必要了。因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二审维持原判几乎是必然的。而且假设真的走上诉流程,二审的时间加上当事人先前被拘留的时间可能都差不多三个月了,法官一看这个时间,还是会维持原判。
先前在《审前羁押率降低,是全然的好事吗?》一文中,我提到一个观点:审前羁押率降低,审后羁押率一定会提升。因此,对于当事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一审开庭前辩方所做的工作就更为重要。
加之现在判缓刑的程序越来越复杂,总体而言,检察院倾向于尽量少建议判处缓刑,法院也倾向于尽量少判缓刑。因此,对于当事人被羁押的、做量刑辩护的大部分案件而言,争取“实报实销”才是对辩方而言更具可行性的做法。而对于非常想要争取缓刑的当事人而言,坚持全流程辩护就显得更为重要,不能在取保候审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就直接放弃辩护。
前面讲到,律师、家属、本人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那假如取保成功,是否就是肯定缓刑呢?答案是不一定的!
一、区分取保候审和缓刑
缓刑是指,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法院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由缓刑考察机构在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表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一般,通过考验期的,都不会再执行。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取保候审发生下案件判决以前,缓刑发生判决后;
二、取保不等于缓刑
取保候审有其自身的条件,缓刑同样也有缓刑适用的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并不意味着,后期一定能被判处缓刑。同样的,即使取保了,可能也会被重新关押。
上文,真心希望大家所有人都用不上。但是假如有一天,事情发生在我们或者我们的家人朋友身上,也希望我的分享对你有用!
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写本文的背景信息:
“我因为涉嫌犯罪,作完讯问笔录后,公安机关就帮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我还会判刑吗?”“公安机关主动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我是不是就没事了啊?”“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我现在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种情况我会不会被起诉?有没有缓刑的可能?”吴律师的答案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最后的结果,也不代表不会起诉或者一定会判缓刑,定罪量刑仍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并且形成闭环,足以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以下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经验理解取保候审与不起诉、缓刑之间的关系。笔者希望本文能为有需要的读者提供些许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之规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比较多,第一款属于一般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比如酒醉,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是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和财物损失的,定性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以及刑罚将可能升格,可能不再适用第一款之规定,继而适用第二款。
第二款中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由于第一句话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能占据了95%以上(不完全统计数据),因此,对于大部分案件而言,第二句话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才是能否取保候审的重点。什么情形会让取保候审发生社会危险性呢?司法实践中判断该问题往往较为主观,基本没有具体的客观判断依据,办案机关说有社会危险性就有社会危险性,比如:取保候候审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干扰证人作证可能或者办案机关主观上就是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有社会危险性”,从而直接拒绝取保候审。
第三款不仅给予患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治疗疾病的机会,还给予了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道主义关怀。是不是患严重疾病、怀孕、哺乳期妇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能当然取保候审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是严重罪行,采取取保候审仍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能不给予取保候审,比如:怀孕妇女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等严重罪行案件。
第四款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直接的关系,办案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找不到构成犯罪的相应证据,退而求其次给予的取保候审事由。当然,在确保前期不胡乱确认一些非客观的事实、证据以及不分青红皂白的“退赃退赔”的前提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未尝不可。
律师能否帮助取保候审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之规定,律师依法享有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申请取保候审以及为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权利。当然,能否成功取保候审,除了律师的专业以及辛勤诚恳付出外,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诸多有利因素的辅助。
各位读者看到这里,是不是对取保候审有了更进一个层次的理解。既然如此,取保候审不代表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答案是否已经明晰?若还是一知半解,那么接下来继续查看下文。
保健品诈骗案件,刑事拘留一百多号人,由于人数众多,公安机关提出退回违法所得立即办理取保候审,这种取保候审同样并不意味着后期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当然,司法实践中,涉及诈骗的团伙或者集团犯罪案件中,确实存在一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最终可以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然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借鉴上述成功取保候审可以获得缓刑判决的例子作为参考,认为自己即使不能不起诉,但是起码也能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从而放松警惕,未能在充裕的时间内为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作准备,导致错失一个个良机,并丧失了最后的缓刑机会,甚是令人惋惜。
案例一:郭某某、袁某1、何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因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11日、4日、15日、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取保候审,8月25日被执行逮捕,该五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2022)湘02刑终170号】
案例二:梁某某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被逮捕,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该判二年六个月。【(2021)鲁16刑终239号】
案例三:王某1、孙某某、王某2、张某某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1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5月18日被逮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21)鲁16刑终189号】
通过上述司法判例我们不难得出,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随时存在被逮捕的可能,因此取保候审并不是不起诉或者缓刑的“附身符”,依照事实、证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才是正确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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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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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涉嫌犯罪,作完讯问笔录后,公安机关就帮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我还会判刑吗?”“公安机关主动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我是不是就没事了啊?”“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我现在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种情况我会不会被起诉?有没有缓刑的可能?”吴律师的答案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最后的结果,也不代表不会起诉或者一定会判缓刑,定罪量刑仍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并且形成闭环,足以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以下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经验理解取保候审与不起诉、缓刑之间的关系。笔者希望本文能为有需要的读者提供些许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之规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比较多,第一款属于一般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比如酒醉,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是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和财物损失的,定性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以及刑罚将可能升格,可能不再适用第一款之规定,继而适用第二款。
第二款中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由于第一句话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能占据了95%以上(不完全统计数据),因此,对于大部分案件而言,第二句话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才是能否取保候审的重点。什么情形会让取保候审发生社会危险性呢?司法实践中判断该问题往往较为主观,基本没有具体的客观判断依据,办案机关说有社会危险性就有社会危险性,比如:取保候候审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干扰证人作证可能或者办案机关主观上就是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有社会危险性”,从而直接拒绝取保候审。
第三款不仅给予患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治疗疾病的机会,还给予了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道主义关怀。是不是患严重疾病、怀孕、哺乳期妇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能当然取保候审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是严重罪行,采取取保候审仍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能不给予取保候审,比如:怀孕妇女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等严重罪行案件。
第四款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直接的关系,办案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找不到构成犯罪的相应证据,退而求其次给予的取保候审事由。当然,在确保前期不胡乱确认一些非客观的事实、证据以及不分青红皂白的“退赃退赔”的前提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未尝不可。
律师能否帮助取保候审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之规定,律师依法享有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申请取保候审以及为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权利。当然,能否成功取保候审,除了律师的专业以及辛勤诚恳付出外,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诸多有利因素的辅助。
各位读者看到这里,是不是对取保候审有了更进一个层次的理解。既然如此,取保候审不代表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答案是否已经明晰?若还是一知半解,那么接下来继续查看下文。
保健品诈骗案件,刑事拘留一百多号人,由于人数众多,公安机关提出退回违法所得立即办理取保候审,这种取保候审同样并不意味着后期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当然,司法实践中,涉及诈骗的团伙或者集团犯罪案件中,确实存在一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最终可以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然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借鉴上述成功取保候审可以获得缓刑判决的例子作为参考,认为自己即使不能不起诉,但是起码也能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从而放松警惕,未能在充裕的时间内为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作准备,导致错失一个个良机,并丧失了最后的缓刑机会,甚是令人惋惜。
案例一:郭某某、袁某1、何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五人因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11日、4日、15日、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取保候审,8月25日被执行逮捕,该五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2022)湘02刑终170号】
案例二:梁某某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被逮捕,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该判二年六个月。【(2021)鲁16刑终239号】
案例三:王某1、孙某某、王某2、张某某等人因为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1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5月18日被逮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21)鲁16刑终189号】
通过上述司法判例我们不难得出,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随时存在被逮捕的可能,因此取保候审并不是不起诉或者缓刑的“附身符”,依照事实、证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才是正确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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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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