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理应受到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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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律师解答:
合同欺诈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
1、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
2、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
3、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赔偿。按照民事协商原则和调解原则,这种责任制度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二、违法行政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的干扰使相对人的意思按照欺诈行为人设计的模式运行,相对人表达的意思实际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为人的意思。它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坏了社会信用。合同欺诈行为使参加交易的人没有安全感,使市场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
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通过经济惩罚强制教化;二是对严重违法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实行市场禁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三、犯罪刑事责任
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理应受到刑法制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王立新律师简介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6年,市律协两届物权法、三届不良资产处置专委会委员,多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代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撤裁、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罪之相关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仅仅利用简单的传统诈骗形式有时无法使犯罪份子的犯罪目的得逞,因此他们采用签订合同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自己的违法目的,骗取当事人的财产。
并非所有签订合同的诈骗行为都能够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合同”需要体现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包含财产转移和市场交易情况,能够为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其合同形式可以为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如果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合同本身而是合同以外的欺骗行为,那么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那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基准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详细规定,其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们所说的合同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举个例子:
李四因为赌博欠了两百多万,无力偿还。这个时候,李四就想起了之前一起做生意的张三,就和张三商量在张三那购买一批钢材,价值40万元,约定张三先交付钢材,一个星期后李四再付款。
李四得到钢材后,即将其转卖,得款38万元,但是并没有用来向张三付款,而是拿去继续赌博。后又输个精光。因李四一直没有给钱付款,又停了手机,联系不上李四,张三就报了警,后来李四就被抓了。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的行为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最低刑罚可以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刑罚可以到无期徒刑。
以上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你正面临刑事难题,可以在下方留言咨询。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承办刑事案件近5000件。
遇刑案,找卓安。
生命必须敬畏,自由值得捍卫。
我们所说的合同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举个例子:
李四因为赌博欠了两百多万,无力偿还。这个时候,李四就想起了之前一起做生意的张三,就和张三商量在张三那购买一批钢材,价值40万元,约定张三先交付钢材,一个星期后李四再付款。
李四得到钢材后,即将其转卖,得款38万元,但是并没有用来向张三付款,而是拿去继续赌博。后又输个精光。因李四一直没有给钱付款,又停了手机,联系不上李四,张三就报了警,后来李四就被抓了。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的行为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最低刑罚可以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刑罚可以到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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