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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和其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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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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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基本案情】


C县某某水电站建设工程于2015年8月开始建设,2016年3月二工区支洞实施修建。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谢甲、徐甲、仲甲、仲乙、李某、罗某等十几名村民以修建某某水电站二工区支洞影响村民饮水、灌溉以及水产养殖等问题为由,到项目施工现场要求某某项目部给予解决问题,并将一份在场村民均签字、按印的请愿书送到某某水电站项目部,要求对村民修建的在2015年冬已经废弃的大鲵、食用鱼、蟾蜍养殖塘给予共计103万元的赔偿、对参与阻工的村民每人每天给予200元的误工补偿并给村民建好饮用水、建通灌溉渠道用水等相关九条问题。限项目部三天后给予答复。


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谢甲、徐甲、仲甲、谢乙、仲乙、徐乙、李某以及十几名村民再次来到某某水电站施工现场要求给予回复,因项目部未对村民所提要求出面进行答复,谢甲让徐甲把农用车开来停放在施工洞口,在场的仲甲、谢乙、仲乙、徐乙、李某以及其他在场村民均表示赞同,后洞口因被堵无法正常施工。


2018年7月19日,相关部门派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谢甲、徐甲进行政策教育后,二人表示同意挪车。在到达施工现场后,被告人仲甲、谢乙、仲乙、罗某以问题未解决不能挪车进行阻挡,后直至2018年7月28日徐甲才将车挪开。经鉴定,某某电站二工区施工隧道洞口因村民堵路导致停工13天,造成损失金额为49757.76元。


【案件焦点】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谢某等八人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A省C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谢甲等八人的辩护人提出,村民自发去某某水电站项目部施工现场,向项目部提出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在项目部违背承诺的情况下,八人一致同意将农用车堵在隧道洞口,除此之外,无任何过激行为,也未给项目部造成严重损失,八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应判决其无罪。八人纠集多名村民多次积极参与阻工,并一致同意用农用车堵住隧道洞口,造成施工现场无法正常施工,在相关部门出面协调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将堵在隧道洞口的农用车挪走,其行为导致施工现场多日停工,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八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谢甲等八人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前因,且八人纠集村民用车堵住洞口三十三天,但在这期间某某水电站工程监理部因防汛停工二十天,村民堵路导致停工实际天数为十三天,八人均认罪、悔罪,且系初犯,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八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大小依法给予适当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谢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仲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被告人谢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被告人仲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后语】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此罪和彼罪的角度上来看。该罪名侧重从社会生产秩序角度入手对行为人扰乱的社会秩序进行保护。但是与之同作为“流氓罪”的衍生罪名,并与之同在一节的寻衅滋事罪也是侧重于保护被严重破坏的社会秩序的。这就导致了两个罪名往往会出现难以区分适用困境。即触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也会造成交通堵塞、公共场所混乱,甚至会造成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停工、停产,学校停课等后果,在形式上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基本相同。但是他们之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具有逞强耍横追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而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往往需要达到一定的物质目的,用聚众闹事的方式达到要挟政府,施加压力,没有明显的“无事生非、借事生非、事出有因但拒不改正”的流氓动机。


从罪与非罪的角度上来看。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尤其是对于行政行为不当,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妥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同时笔者主张,在区分罪与非罪的时候除了要着重看“情节是否严重“这一模糊标准之外,更应当着重把握案件起因,分析是否存在对行为人的可谅解事由,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在具体适用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时候还应特别注意“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损失”这两个定量的因素。鉴于法条和司法解释均为明确阐述在行为触犯此罪之时何为情节严重,何为造成严重损失,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实务差异。需要明确的是,“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此罪。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使正常的工作、生产等活动无法进行,这是行为人实施扰乱的具体行为表现。所谓的严重损失,包括有形的与无形的,物质方面的和社会恶劣影响方面的,这是扰乱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2016年3月二工区支洞实施修建,给当地村民的饮水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之后由政府出面,对水源进行了改建,保障村民的正常饮水,且在项目施工之前,该村村民的水产养殖池塘于2015年冬天已经废弃。所以八被告人先后三次纠集村民至项目部施工现场以项目施工影响其饮水、灌溉、水产养殖为由,喧嚣吵闹、向项目部施压是有其自身不正当的经济目的的。在项目部未满足其赔偿要求的情况下,用农用车将施工洞口封堵长达三十三天,使项目部无法正常施工,在造成近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他们的行为对周围其他村组的村民起到了一定的煽动作用,使其他工区人员在正常工作的同时产生恐慌、警惕心理。由于本罪名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所以实施一般参加行为的村民未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首要分子的个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为单个,但是由于首要分子在整个犯罪中起到的是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应当与积极参加者予以区分,防止“树典型“的现实需要而对首要分子进行扩大认定。



孙巍律师简介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问诊》特约嘉宾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日晚,李某醉酒后步行回家,行至其居住的小区内,借着酒劲踢踹有序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汽车车身,之后李某继续步行至附近路边,借着酒劲再次用脚踢踹停在该处的汽车车身。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对自己酒后无故用脚踢踹他人车辆车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两次用脚踢踹两辆汽车车身,经鉴定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800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酒后踹车的行为,因其并无清醒意识去逞强斗狠,炫耀暴力,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逞强斗狠和满足扭曲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此外,李某只对车体表面造成损伤,且事发时人流量较小,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小。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李某与车主素不相识,也无偶发矛盾纠纷,毁坏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机性、任意性,即客观上是对不特定财物进行损毁,应认定为无事生非,任意毁坏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此外,李某踢踹的是小区内有序停放的车辆,符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案件时有发生,在认定此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上时常存在一定的争议。要准确认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一是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方面。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的,从法条规定上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案件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秩序,因此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因此,法益保护是界分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时,根据双重法益保护的要求,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同时侵犯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时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只是一般的侵犯财产罪的行为。


二是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方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能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通过任意损毁财物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有为了将财物损毁,还有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达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效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动机上一般是泄愤报复心理,主观上是为了将财物损毁。因此,是否具有以寻衅滋事为目的的主观意识,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不能仅仅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简单对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毁坏财物是否事出有因,进而判断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或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而应重点核实行为人对被损毁财物的所有人是否有私怨、私怨与损毁财物之间的时间间隔、对损毁财物的选择上是否有特定指向等等,借此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泄愤报复还是追求精神刺激、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界定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是客观行为任意性方面。主观认识外在体现的客观行为,着重核实客观行为表现出的任意性,侵害对象的选择方面是否具有任意性,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区别的关键。客观行为任意性的认定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侵害对象特征是否确定,具体可以从涉案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损毁行为侵犯的财物是否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等方面认定;另一方面是如果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是否还会实施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对损毁的对象事前是无预谋的,属于临时起意,不管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与否,行为人都会实施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侵害对象一般是事前预谋好的,一旦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一般不会实施犯罪。




寻衅滋事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有何区别?

  在生活中,目中无人,完全凭借自己的想法做事,一不小心就会触及法律的红线,尤其是某些常见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在违法的边缘来回“试探”,而这些行为中最容易触碰的便是寻衅滋事,甚至一不小心就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那么你知道“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究竟有何不同吗?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也不一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则要严重得多:根据《刑法》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总而言之,寻衅滋事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情节恶劣的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再次提醒大家:做任何事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冲动,不然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会触碰到法律红线!


  在生活中,目中无人,完全凭借自己的想法做事,一不小心就会触及法律的红线,尤其是某些常见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在违法的边缘来回“试探”,而这些行为中最容易触碰的便是寻衅滋事,甚至一不小心就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那么你知道“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究竟有何不同吗?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也不一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则要严重得多:根据《刑法》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总而言之,寻衅滋事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情节恶劣的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再次提醒大家:做任何事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冲动,不然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会触碰到法律红线!



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公安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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