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会被判几年呢?
律师解答: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实际使用,进行刷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是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的一种新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暴露无遗。将其增加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是完全必要的,为此,《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本行为要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
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根据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根据该《解释》第7条的规定,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8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根据该《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在下方留言咨询。
在《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恶意透支。二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盗刷他人信用卡等手段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者。其中使用伪造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都是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因此对于恶意透支行为进行界定要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具体分析。而使用非善意透支则是由于行为人恶意透支使用之后无法按期归还所致。
一、何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其定罪量刑标准较为严格,但是却较为宽泛。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来看,恶意透支应当同时具备“透支数额较大”“逾期不还”两个条件。
如果不具备“透支数额较大”这一条件就不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应具体分析,不能仅仅从行为主体和主观目的来判断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性质。就主观目的而言,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观上则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获取个人私利为目的从事活动,而不是为了透支或者只进行基本生活需要所透支,目的是使自己能够更好地生活而进行透支和不归还透支所进行透支行为,进而通过上述恶意透支行为获得非法利益而非法占有他人所产生的全部资金。就主观目的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才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而恶意透支其本身即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资金行为。
二、什么时候开始使用“善意透支”也属于“恶意透支”
所谓非善意透支,是指行为人恶意透支使用之后,不能及时归还所致,这里的非善意一般指的是,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银行办理的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在银行办理透支信用卡前,行为人有可能对信用卡有一定依赖,但是这种依赖并非必须基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恶意透支”行为,例如正常上班期间临时用卡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不具有还款能力甚至已经完全不具备还款能力就应当认定为“非善意透支”。所谓善意透支:是指即使信用卡已经逾期但是该信用卡并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恶意诈骗犯罪行为时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信用卡并且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为如果行为人在一开始使用恶意透支,即便此时已经归还了透支款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行为人在使用非善意透支之前已经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者有一定恶意透支行为时依然可以被认定为“非善意透支”。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和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以保证其定罪量刑结果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能否直接适用刑法中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定罪量刑问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发卡银行是否存在恶意透支以及如何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衡量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但是如果发卡银行存在善意透支行为的,应当优先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或者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情形;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话,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具有信用卡诈骗犯罪故意的行为人而言,在确定其刑罚时应当重点考虑其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以及其透支后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等要素进行认定。
1、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的特殊性,犯罪分子通过以下行为以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信用卡欺诈性使用,私自复制他人信用卡,非法供应信用卡信息等。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如下:
“犯罪分子利用他人信用卡欺诈性使用、私自复制他人信用卡、非法供应信用卡信息等,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针对犯罪分子利用他人信用卡欺诈性使用、私自复制他人信用卡、非法供应信用卡信息等行为而认定的。
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依据
(1)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经过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客观行为,例如,非法供应他人信用卡信息,私自复制他人信用卡,利用他人信用卡欺诈性使用,这些行为都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人有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经过行为人的故意,即行为人存在犯罪意图,例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却仍然选择犯罪,这种行为就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有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经过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利用他人信用卡拿取贷款,利用他人信用卡以谋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都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被害人的损失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经过被害人的损失,例如,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利用他人信用卡拿取贷款,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这种行为都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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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的特殊性,犯罪分子通过以下行为以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信用卡欺诈性使用,私自复制他人信用卡,非法供应信用卡信息等。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如下:
“犯罪分子利用他人信用卡欺诈性使用、私自复制他人信用卡、非法供应信用卡信息等,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针对犯罪分子利用他人信用卡欺诈性使用、私自复制他人信用卡、非法供应信用卡信息等行为而认定的。
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依据
(1)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经过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客观行为,例如,非法供应他人信用卡信息,私自复制他人信用卡,利用他人信用卡欺诈性使用,这些行为都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人有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经过行为人的故意,即行为人存在犯罪意图,例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却仍然选择犯罪,这种行为就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有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经过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利用他人信用卡拿取贷款,利用他人信用卡以谋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都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被害人的损失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经过被害人的损失,例如,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利用他人信用卡拿取贷款,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这种行为都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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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信用卡诈骗的构成因素有哪些?(信用卡诈骗的构成因素有哪些?)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