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事,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刑法众多犯罪中较为争议的犯罪。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符合两点:一是主观上是故意的;二是行为造成的情节严重要达到相关的规定。那么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多少年呢?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专职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二、寻衅滋事罪判多少年: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具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一般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有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友询问: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邢紫龙律师解答: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邢紫龙律师补充: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邢紫龙律师普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邢紫龙律师简介
2010年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科时期曾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自2012年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上百起,具有多起包含刑事无罪辩护成功、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行为人在一个概括的故意下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且随意殴打行为造成他人重伤,同时又砸坏了他人的车辆物损6000元。对于行为人该如何处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即上述行为人的行为既均符合寻衅滋事罪,又分别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法定刑要重于寻衅滋事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6000元仅超过该罪追诉标准1000元,其适用的法定刑要轻于寻衅滋事罪。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对于其随意殴打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却无法包容评价任意毁损财物的行为,故对行为人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择一罪论处,即行为人的数个寻衅滋事行为属于连续犯,应当认定为一个寻衅滋事罪。同时,由于其中的随意殴打行为造成一名被害人重伤,根据司法解释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对于其中的毁损财物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笔者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侵害的法益能否包容评价判断数个寻衅滋事行为的处断。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即(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于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数种寻衅滋事行为均侵害该罪的保护法益,在通常情形下,行为人在一个概括的故意下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按照连续犯的原理仅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论处即可。但是当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寻衅滋事行为均单独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若其中的任何一种超出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所能评价的范围,并同时符合其他罪名的,则应由相应的罪名予以评价。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七条明确,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和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甲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重伤)时,由于一般的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甲的行为不属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定罪处罚。
事实上,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若干罪名之间的保护法益显然并不能相互包容,起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等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这两个章节之间的类罪名法益是完全不相同而不能包容的。进一步而言,同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即便将故意杀人的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也无法将故意伤害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行为。如张三和李四在路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路人,在殴打过程中,张三遂起杀意,但若李四自始至终只有伤害故意,最终路人被两人殴打致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张三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李四尽管和张三属于共同犯罪,但李四只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而不能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再择一罪论处,将张三和李四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可能有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张三属于实行过限,暂且不论实行过限,再看一例。若王五夜间在路边对两名女性丁和戊实施辱骂、恐吓等寻衅滋事行为,两名女性回以掌掴而惹怒王五,其后王五便对丁和戊殴打,在此过程中丁咬掉王五的一只耳朵彻底激怒王五导致王五起了杀心,最后王五将丁打倒在地后捡起路边砖块猛砸丁头部数下后致丁当场死亡,戊也被王五打成重伤。按照前述一罪的观点,王五在一个概括的故意下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属于连续犯,应当认定为一个寻衅滋事罪,其随意殴打行为又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便只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由于王五只对丁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对于戊却没有杀人的故意,若仅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论处,便无法将故意伤害戊的行为评价进故意杀人罪中。因此,王五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同理,若该案中的戊没有达到重伤而仅为轻伤的,则王五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对戊的殴打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倘若仅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无法将寻衅滋事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中,同时对于戊的轻伤而言也是遗漏评价。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需要注意的是,王五的行为与在一个故意杀人的犯意下,连续针对若干被害人行凶而导致有人死亡有人重伤等情形不同,在后者情形下完全可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故意伤害(重伤)等作为量刑情节评价。
其次,连续犯以一罪论处的实质要求数行为性质具有同一性。所谓连续犯,一般认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尽管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系一个犯意,但其在客观因素方面,实施的却是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其行为所造成的数个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一个罪包容评价,进而在裁判上处以一罪之刑即可。由此可以看出,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是基于数个行为侵害的数个法益具有同一性,适用一个法条便可以包括性评价。这与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数个法益侵害的实质的一罪如想象竞合便具有质的差异。因此,当行为人以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时,若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则应认定为连续犯而处断一罪即可;若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且罪名之间不能相互包容评价的,则应认定为数罪而并罚处断。
综上,前述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七条所明确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应当理解为当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等罪时,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而不可能是当多种寻衅滋事行为在均符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名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名之间再择一重罪论处,毕竟这些罪名的保护法益都各不相同且不存在相互包容关系。除非存在一个寻衅滋事行为既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符合抢劫罪等,才可能在这几种罪名之间再择一重罪论处,但这已经属于想象竞合的范畴了。而想象竞合的前提是只有一个(寻衅滋事)行为,当存在多个(可能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的)寻衅滋事行为时,便根本不可能最终只适用一个罪名。同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罪名之间也很难认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当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已分别符合不能相互包容评价的罪名之时,基于不遗漏评价以及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便应以寻衅滋事行为分别符合的罪名定罪处断,且应数罪并罚。同理,当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中部分行为超出寻衅滋事罪的评价范围而符合故意伤害等罪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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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一个概括的故意下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且随意殴打行为造成他人重伤,同时又砸坏了他人的车辆物损6000元。对于行为人该如何处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即上述行为人的行为既均符合寻衅滋事罪,又分别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法定刑要重于寻衅滋事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6000元仅超过该罪追诉标准1000元,其适用的法定刑要轻于寻衅滋事罪。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对于其随意殴打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却无法包容评价任意毁损财物的行为,故对行为人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择一罪论处,即行为人的数个寻衅滋事行为属于连续犯,应当认定为一个寻衅滋事罪。同时,由于其中的随意殴打行为造成一名被害人重伤,根据司法解释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对于其中的毁损财物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笔者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侵害的法益能否包容评价判断数个寻衅滋事行为的处断。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即(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于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数种寻衅滋事行为均侵害该罪的保护法益,在通常情形下,行为人在一个概括的故意下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按照连续犯的原理仅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论处即可。但是当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寻衅滋事行为均单独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若其中的任何一种超出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所能评价的范围,并同时符合其他罪名的,则应由相应的罪名予以评价。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七条明确,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和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甲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重伤)时,由于一般的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甲的行为不属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定罪处罚。
事实上,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若干罪名之间的保护法益显然并不能相互包容,起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等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这两个章节之间的类罪名法益是完全不相同而不能包容的。进一步而言,同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即便将故意杀人的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也无法将故意伤害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行为。如张三和李四在路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路人,在殴打过程中,张三遂起杀意,但若李四自始至终只有伤害故意,最终路人被两人殴打致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张三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李四尽管和张三属于共同犯罪,但李四只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而不能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再择一罪论处,将张三和李四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可能有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张三属于实行过限,暂且不论实行过限,再看一例。若王五夜间在路边对两名女性丁和戊实施辱骂、恐吓等寻衅滋事行为,两名女性回以掌掴而惹怒王五,其后王五便对丁和戊殴打,在此过程中丁咬掉王五的一只耳朵彻底激怒王五导致王五起了杀心,最后王五将丁打倒在地后捡起路边砖块猛砸丁头部数下后致丁当场死亡,戊也被王五打成重伤。按照前述一罪的观点,王五在一个概括的故意下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属于连续犯,应当认定为一个寻衅滋事罪,其随意殴打行为又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便只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由于王五只对丁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对于戊却没有杀人的故意,若仅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论处,便无法将故意伤害戊的行为评价进故意杀人罪中。因此,王五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同理,若该案中的戊没有达到重伤而仅为轻伤的,则王五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对戊的殴打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倘若仅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无法将寻衅滋事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中,同时对于戊的轻伤而言也是遗漏评价。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需要注意的是,王五的行为与在一个故意杀人的犯意下,连续针对若干被害人行凶而导致有人死亡有人重伤等情形不同,在后者情形下完全可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故意伤害(重伤)等作为量刑情节评价。
其次,连续犯以一罪论处的实质要求数行为性质具有同一性。所谓连续犯,一般认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尽管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系一个犯意,但其在客观因素方面,实施的却是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其行为所造成的数个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一个罪包容评价,进而在裁判上处以一罪之刑即可。由此可以看出,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是基于数个行为侵害的数个法益具有同一性,适用一个法条便可以包括性评价。这与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数个法益侵害的实质的一罪如想象竞合便具有质的差异。因此,当行为人以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时,若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则应认定为连续犯而处断一罪即可;若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且罪名之间不能相互包容评价的,则应认定为数罪而并罚处断。
综上,前述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七条所明确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应当理解为当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等罪时,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而不可能是当多种寻衅滋事行为在均符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名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名之间再择一重罪论处,毕竟这些罪名的保护法益都各不相同且不存在相互包容关系。除非存在一个寻衅滋事行为既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符合抢劫罪等,才可能在这几种罪名之间再择一重罪论处,但这已经属于想象竞合的范畴了。而想象竞合的前提是只有一个(寻衅滋事)行为,当存在多个(可能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的)寻衅滋事行为时,便根本不可能最终只适用一个罪名。同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罪名之间也很难认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当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已分别符合不能相互包容评价的罪名之时,基于不遗漏评价以及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便应以寻衅滋事行为分别符合的罪名定罪处断,且应数罪并罚。同理,当连续实施数个寻衅滋事行为中部分行为超出寻衅滋事罪的评价范围而符合故意伤害等罪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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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公安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种类(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没有造成伤害判多久(寻衅滋事罪没伤人会判刑多久?)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寻衅滋事罪最高多少年以上(寻衅滋事罪最长多少年不予受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