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情形下能要求“经济补偿”或“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权利救济和平衡;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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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赔偿标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一般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网友咨询:
家庭暴力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徐希律师解答:
家庭暴力的赔偿标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一般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徐希律师解析:
家庭暴力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证: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徐希律师简介
以法律之剑,执正义之事。徐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灵活运用法律思维,对案件认真研究,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获得了委托人们的广泛好评。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结婚后,由于两人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相互了解不够深入。婚后江某经常酗酒并殴打王某。事后江某也后悔保证不再殴打王某并写下书面保证书。
但是狗改不了吃屎,猫改不了偷腥,没过几天江某便再次酗酒后殴打王某。王某忍无可忍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江某赔偿自己损害赔偿金及分割财产。
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是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同时由于江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酌定江某向王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对于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王某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问题拓展: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是“损害赔偿金”,并非单指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损害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包括“物质损害”。比如因家庭暴力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
但是无论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受损害方不提起离婚诉讼则不能单独主张损害赔偿或者法院不判决离婚的也不能单独获得损害赔偿。
其次为了一次性解决离婚纠纷,在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法院发现有可以判处损害赔偿情形的,应该主动书面告知当事人,无过错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状中必须一并提出。
但是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则可以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二审中提出,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单独起诉或双方同意二审处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结婚后,由于两人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相互了解不够深入。婚后江某经常酗酒并殴打王某。事后江某也后悔保证不再殴打王某并写下书面保证书。
但是狗改不了吃屎,猫改不了偷腥,没过几天江某便再次酗酒后殴打王某。王某忍无可忍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江某赔偿自己损害赔偿金及分割财产。
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是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同时由于江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酌定江某向王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对于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王某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问题拓展: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是“损害赔偿金”,并非单指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损害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包括“物质损害”。比如因家庭暴力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
但是无论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受损害方不提起离婚诉讼则不能单独主张损害赔偿或者法院不判决离婚的也不能单独获得损害赔偿。
其次为了一次性解决离婚纠纷,在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法院发现有可以判处损害赔偿情形的,应该主动书面告知当事人,无过错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状中必须一并提出。
但是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则可以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二审中提出,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单独起诉或双方同意二审处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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