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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的规定(共同买房离婚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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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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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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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应该如何分割房产?不同情况有区别

无论男女双方在恋爱时有多么浓烈的感情,等到结婚之后,这些感情都很容易在柴米油盐中被消耗殆尽,所以闪婚的人多,闪离的人也多。但是,离婚不仅仅是将结婚证换成了离婚证,还关乎着很多问题,比如房产的分割,而哈尔滨便针对此情况出台了最新规定。


哈尔滨最新的婚姻法是如何规定夫妻房产分割的?


不同情况下的房产,分割的结果就会不同,而根据哈尔滨最新的婚姻法规定,房产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购买方个人的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个人在婚前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升值部分也属于个人的财产,与配偶无关,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3、 如果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了自己的房产,并且在婚后擅自出售了该房产,那么另外一方无权追回该房产。


4、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为两人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5、 如果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参与了还贷,那么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应针对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补偿。


6、 婚后夫妻双方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那么离婚后该房产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夫妻房产分割的其它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因为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下面就一起来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讨论:


1、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购买了房产,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若是购买方自己全权支付房款的,则属于个人财产,若另一方参与了房款的偿还,那么该房产依然属于购买方,但应针对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赔偿。


2、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夫妻二人购买的房产,但是只登记在了其中一人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则认定为夫妻二人按照父母出资的份额共有的财产,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3、 夫妻二人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房子,那么该房产则被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现在,你们是否都了解了夫妻离婚时,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了呢?


离婚时房子该怎么分割?7种情形详解+法院裁判规则(收藏备用)

本文




离婚过程中除了离婚本身之外,往往还伴随有抢孩子(争夺抚养权)、分房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两件事情。


今天明律就主要从实务角度说一说分割房子的事情,讨论一下哪些房子离婚时能分割?



因为是实用干货,所以很多地方本文就不展开不深入了,相关法条也不援引解析了,直接上结论。赶时间的,没耐心读完全文的读者,只看加粗标黑部分亦可






  • 一、协商一致,怎么分都行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能分的房子仅限于夫妻共同房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夫妻之外的其他人产权的房产,有他人产权的共有房产,均不属于离婚时应分割的房子。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推崇“意思自治”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夫妻两人)能协商一致的话,其实无论什么性质的房屋都是可以拿出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可以分割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写清楚了各自份额)和共同共有(没有注明各自份额)。分房子时,按份共有的房屋就按登记的份额计算各自份额;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以100%除以共同共有的人数来均分房屋份额。




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既可以不按照产权证记载的份额分割,也可以不按共同共有人的人数均分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分房子,可以突破或否定依据产权登记计算出的相应份额




离婚时的协商一致主要有两种情形: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的协商一致;去法院诉讼离婚调解时的协商一致。其实无论在哪儿,只要是能协商一致,都算数的,都合法有效的,但务必记得变更过户是才取得房屋产权的终点,收到相应钱款才是落袋为安的终点




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哪些房子能分割?即“诉讼分割”时怎么分房子。






  • 二、只要有名字,一定有权分

明律看过不少离婚分房子的文章,从法律规定、房屋属性、产权登记、取得时间、全款或有贷款、出资情况、父母出资、赠与继承等方面全方位全线铺开,娓娓道来,面面俱到,看得人千头万绪头晕目眩的。普通百姓看完后,一般还是搞不懂自己家的房子到底能不能分?




房子作为不动产,当然先看不动产登记了。一方判断自己有没有权利分房子,须先看房产证。




只要房产证有名字,不管房屋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也不管是谁出资,之前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他人的财产,一方上了名字后就肯定有权分了。剩下的无非是按登记份额分,还是按共同共有分的问题。




请注意一种特殊情况:房产证上有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名字




此时,因为涉及到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权益,就不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该房屋。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分割该房屋。




有名字的夫或妻也还是有权利分此种房屋的的,只是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而已。




请注意前述特殊情况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其他人为夫妻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此时,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是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该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如并非赠与,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以分割






  • 三、无产权证,等有证了再说

无产权证房屋大致可分两种情形:




其一,根本不会有产证,例如承租公房、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屋、违章建筑等。




其二,可以取得产证,但离婚时还没取得产证,例如期房、限制转让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已交房但产权证还没办妥的房屋等。




第二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最多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会判决所有权。有了产权证,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没有买下产权的承租公房,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宅基地房屋法院大概率是不处理的,理由一抓一大把:是家庭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是没产证的房屋;离婚后一方因户籍的迁移丧失村民待遇的。小概率处理的,一般判决获得房屋的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小产权房,法院要么参照第二种情况判决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要么压根不处理。看造化了。




违章建筑,法院不处理。谁给你的勇气,让法院分割违章建筑?梁静茹吗?






  • 四、婚前购房写出资方一人名字

科普一下,法律上婚前婚后是以“登记结婚”的日期为界的,不是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或者实际开始共同生活的日期为界的。




一方婚前出资购置的房屋(包括其父母出资购置的情形),只登记了出资人一个人的名字的,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种特殊情况: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虽然不改变该房屋是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请求分割这一部分。






五、婚前购房,写另一方名字




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写女方一人名字,或者女方(或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写男方一人名字,此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般情况下,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的,则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六、婚前双方出资一方名字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的,要看购房是不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其一,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其二,双方在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视具体情况而定,会有共有财产、借款、赠与等多种可能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相反证据,则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七、婚后取得,写一方名字




这是最复杂的状态了,不可一言概之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明律归纳一下常见的几种情形: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即便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只写自己的名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一方只支付了首付款,则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写另一方的名字,算婚内赠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4,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自家子女一个人的名字,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这个推定结论和父母婚前出资买房是截然相反的。




5,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非自己子女的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夫或妻某一方的除外。




6,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就算只写了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8,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算一方的个人财产




9,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即便只写了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名字,该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所得动拆迁房,要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动迁不改变房屋的财产性质。除非被拆迁房屋与动拆迁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不一致,则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婚后取得房屋,即便只写一方名字,也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般情况,个人财产为特殊情况。






八、法院怎么处理?




1, 双方协议一致,按双方协议内容处理




2, 双方都要房子的,竞价,价高者得。




3, 一方要房,一方不要房的,拿房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




4, 双方都不要房子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售房款






九、总结




1, 协商一致的“约定”始终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法定”




2, 结婚、离婚均不改变房屋是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3, 不管婚前婚后,加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肯定会让该房屋变成共有财产




4, 共同出资所得房屋,基本都是共同财产




5, 婚前所得房屋,以个人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为特殊。




6, 婚后所得房屋,以共同财产为一般,个人财产为特殊。




7, 父母出资买房写自家子女一个人名字的,婚前推定为其个人财产婚后推定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总结仅供参考,实操时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本文基本涵盖了离婚分房的常见情形,按图索骥,八九不离十,建议收藏备用,以备不时之需。



夫妻离婚房产怎样分割?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方在婚前支付首付12.28万


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


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


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


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在婚姻结束时


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 b 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 b c)=203360.55÷(122800 180000 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章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方在婚前支付首付12.28万


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


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


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


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在婚姻结束时


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 b 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 b c)=203360.55÷(122800 180000 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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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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